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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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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94年元月1日实施的新税制改革中.增值税改革是关键.而新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一项重大改革.就是实施凭国家印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款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因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但具有一般普通发票在纳税人经济活动中商业凭证的职能,  相似文献   

2.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正当性根基在于“以票控税”模式下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税收利益的绑定。随着大数据技术在税务系统中的应用,信息本身的作用逐步凸显,税务机关发现、追究逃骗税款的能力大幅提升,严格保护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要性逐渐减弱。“以票控税”向“以数治税”的转变带来的后果是票税关联性的削弱,这一影响加剧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刑不适应的冲突。应当区分识别虚开行为所侵害法益,以启用其他替代罪名的方式对各类虚开行为予以区别化处理,限制本罪适用。  相似文献   

3.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以下简称抵扣联),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般纳税人企业计算缴纳增值税以及按规定抵扣税款的重要法律依据。贯彻实施新税制,切不可忽视抵扣联的管理。 新税制运行以来,抵扣联的管理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其一,抵扣联装订有漏洞,在装订上不够统一规范,装订不牢固甚至没有装订成册。其二,抵扣联保管混乱,有的由企业财务部门保  相似文献   

4.
1997年刑法在第205、206、207、208条新增加了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四个罪名,由于理论界对这一犯罪研究的较少,而司法实践中正确把握各界认定中的一些问题却是至关重要的,探讨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认定中的几个特殊问题,以明确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具体界限.  相似文献   

5.
目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十分猖獗,司法实践中更是问题重重.我们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行为对象认定、虚开行为的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数额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罪过认定等几个疑难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尝试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困惑.  相似文献   

6.
《新智慧》2008,(2):27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规定,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交易,且购货方不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相似文献   

7.
《新智慧》2007,(2):71-73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8.
《新智慧》2005,(6):78-78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相似文献   

9.
规法制度     
《新智慧》2005,(19)
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5]169号文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规定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二、为确保税务机关和国库入库数字对账一致,抵减的查补税款不能作为稽查已入库税款统计。考核查补税款入库率时,可将计算公式调整为:查补税款入库率=(实际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247;应缴纳入库的查补税款&;#215;100%。其中,“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反映考核期内实际抵减的查补税款欠税。(2005年2月24日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2号文件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返等办法有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的规定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有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明确如下: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  相似文献   

10.
随着今年5月1号"营改增"的全面推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用范围将会进一步扩大,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防范由此带来的税务风险,对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11.
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或提供劳务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种。我国全面推行增值税后,1995年刑法才确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由于这一犯罪出现的历史相对较短,立法的理论储备相对不足,笔者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及法定刑设置的相关问题作些探讨和研究。  相似文献   

12.
杜孟袁 《大众商务》2010,(10):124-124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对于稳定秩序发展经济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及重大的利益刺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越来越频繁,而且涉税金额越来越大。本文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主体、量刑等实务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3.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制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对于稳定秩序发展经济起着越来越大的作用.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及重大的利益刺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越来越频繁,而且涉税金额越来越大.本文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主体、量刑等实务中的几个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对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4.
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限制解释的思路如下:客观上确认该罪的复合性法益与抽象危险犯属性,法益包括发票管理秩序与税收征管制度,本罪符合抽象危险犯所要求的法益侵害程度与证明方式;主观上要求"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两种情形下具有偷逃、骗取税款目的,依据在于本罪"共犯行为正犯化"的立法特征。在判断虚开与税款流失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时,应当考察开票方纳税情况、受票方抵扣资格、代开情形下的税率是否一致、是否使用税收优惠政策;在认定偷逃、骗取税款目的时,应考察被告人对虚开是否知情、交易记录的真实性、资金流的性质、虚开发票的用途。  相似文献   

15.
一、销售退回与折让及销售折扣的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具体处理方法1.销售退回的处理。(1)增值税的处理:不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销售退回和其他销售退回事项,而应视不同情况按税法的如下规定进行增值税处理:第一,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发票后,若未申报纳税,则应在发票的有关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该发票作废即可。销售方若已作账务处理,则应根据购买方退回的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冲减退回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处理。在未收到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第二,在购买方已付货款,或者货款未付但已作账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退还的情况下,销售方须在收到购买方当地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后,根据退回货物的数量、价款或折让金额向购买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和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扣减当期销项税额的凭证,其发票联及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扣减当期进项税额的凭证。第三,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销售退回,若销售方销货时开具普通发票,则也应冲减退回当期的销售额和销项税额。(2)所得税的处理:...  相似文献   

16.
一、连锁企业逃税的主要途径随着我国连锁企业实现的销售额在社会总销售额中所占比重的迅速上升,其税收贡献率理应呈现上升趋势,然而事实上,连锁企业的税收贡献率与其经营上的火爆程度极不相称,实际税负水平往往低于非连锁企业。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连锁企业的税款流失问题,主要涉及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流失。由于这两大税种在我国税收收入中居于主体地位,因此及时、有效地堵塞连锁企业中的纳税漏洞已是势在必行。1.连锁企业偷逃增值税的途径。(1)一般而言,连锁企业偷逃增值税主要通过两条途径:一是非法增加进项税额;二是非法减少销项税额。例如,跨地区经营的自由连锁企业和特许连锁企业,常常是通过非法增加进项税额来偷逃增值税。由于在实际经营过程中,连锁企业的主要特色之一是统一调配物资,所以在其连锁集团内部的物流当中存在总、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间不断调进、调出物资的可能,而机构间的货物移送又属于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这就为机构间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创造了政策空间。此外,在连锁企业的日常经营中,存在着不开发票或虚开发票的现象。而税务机关由于不能及时掌握有关信息和准确金额,使机构间互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出现了管理上的漏洞。例如,同...  相似文献   

17.
《新智慧》2005,(9):4-4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的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  相似文献   

18.
湛忠灿 《新智慧》2008,(2):31-32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销售时发生的现金折扣,按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允许按实际发生额冲销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即按照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时开出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冲减相关金额。对于冲销的增值税,毫无争议地应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处理,但是对于具体应冲销多少销售收入,在会计实务中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19.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1.“应交税金”科目的属性混淆不清,应交增值税会计核算有违明晰性原则。现行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结转后期末借方余额只反映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其实是上一个销售环节的纳税人向国家缴纳增值税后,将这部分税款转嫁到本企业,将由本环节纳税人继续向下一个环节的纳税人转嫁或向国家申请退税。显然,进项税额是货物的附属品,属于企业的流动资产,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在性质上属于企业的流动负债。因此,“应交税金”科目反映的是其下两个明细科目互相抵销的余额,其属性混淆不清。另外,若缴纳当月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若缴纳上月的增值税则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这显然有违会计核算的明晰性原则。2.进项税额核算不利于增值税税收征管,造成资产负债表信息失真。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采用货到或付款扣税法,如工业制造企业在货物验收入库时才允许抵扣并进行账务处理,这不符合会计核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及时性原则。目前,许多企业在月末将取得发票但货未到或未付款的商品暂时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待合乎抵扣条件时再进行正常的账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而...  相似文献   

20.
当前税收执法权的异变主要表现在:第一,税款征收部位;第二,税款入库部位;第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部位;第四,税收稽查部位。针对目前税收执法权的异变,我们应采取以下防范对策:第一,走改革治本之路,建立有效的税收执法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第二,有针对性地抓好宣传教育,强化税务人员依法办事、秉公办事、按制度办事的意识;第三,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按照管事的要求确定税收执法人员的个人职责,做到有过错即追究责任到人;第四,着力加强检查监督,实现关口前移;第五,围绕依法治税的目标,严厉惩治税收征管腐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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