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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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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动产登记制度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和确定不动产财产保护秩序有重要意义。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虽然《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一些规定,但是现行有关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文章试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入手,指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如何完善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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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制度对维护不动产交易安全和确定不动产财产保护秩序有重要意义。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法,虽然《物权法》对不动产登记制度作了一些规定,但是现行有关不动产登记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不合理的情况,不动产登记的具体制度和程序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文章试从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与现状入手,指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探讨如何完善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3.
姚祥 《福建质量管理》2017,(19):148-149
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与我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在当代的社会经济交往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对于维护市场交易的安全与稳定,建立和谐有序的经济秩序,保护善意受让人基于善意所取得的标的物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起着积极的作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作为善意取得制度的一种,也在不动产交易市场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生活中也经常会用到,关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也越来越被人们所关注.鉴于此,下文将会简要阐述一下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理论、 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关于如何来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所提出的一些建议.让人们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有一个更深的理解,努力让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  相似文献   

4.
引言近期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上迈出了重要的、关键性的一步。《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依次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笔者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系列解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相似文献   

5.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变动中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制度,是一种以牺牲财产静的安全为代价而保护财产动的安全的制度。随着不动产物权交易的日渐频繁,不动产物权交易已越来越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鉴于当前维护不动产物权交易安全的迫切需求,我国2007年《物权法》明确肯定了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制度。本文试通过对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的立法例比较研究,以我国《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为出发点,通过对其构成要件的比较,指出对于动产善意取得与不动产善意取得应该分开规定的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明确不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和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建议。以期在立法上不断完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6.
引言近期颁布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不动产登记方面的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意味着我国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实现登记机构、登记簿册、登记依据和信息平台的“四统一”上迈出了重要的、关键性的一步。《条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条,依次对立法目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程序、登记信息和法律责任等做出了规定,笔者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系列解读。《条例》第一条规定:“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  相似文献   

7.
我国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比较接近于德国的登记制度模式,因此,探讨二者之间的异同很有必要。1、在登记制度立法上的区别我国至今尚未制定不动产登记法,己制定的法律法规中虽有不少关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的规定,但这些规范零散,主要集中在土地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之中,其中相互冲突、不合法理的规定颇多,并且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造成了不少问题。我国目前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明显的行政管理倾向,其制度的基础在于国家干预主义,这与德国不动产登记立法模式的权利登记制度有一定的区别。德国的物权是以宪法为依据,明确保护私有财产的…  相似文献   

8.
允许不动产一次性抵扣进项税额,属于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如果按照购进不动产的折旧额抵扣进项税额,则属于收入型增值税。从税制的统一性来看,不动产应当与有形动产抵扣政策保持一致,即在购进时实行一次性抵扣,但由于不动产金额较大,一次性抵扣的减税效应过大,会对财政收入造成较大压力。在全面营改增政策制定过程中,有一种观点认为购进不动产应该以20年为期进行抵扣,此举虽能有效缓解财政压力,但在较大程度上稀释了营改增的减税效应。最终出台的营改增相关政策规定,允许纳税人购进不动产分两年抵扣,这也体现出国务院全面减税、利用税收调控手段提振经济的决心。  相似文献   

9.
《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这一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的登记制度,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却是一项新事物。由于《物权法》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在与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出台之前,登记机关如何在登记实务中实施这一新制度,是《物权法》实施前急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10.
一、依职权登记的概念与类型依职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无须当事人之申请而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进行的登记。目前我国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依职权的不动产登记做出规定。在《物权法》中,也只有一种可能被看做依职权登记的情形,即该法第150条规定,出让  相似文献   

11.
一、典权制度的概念 尽管典权制度在我国历史上古已有之,但现代著述中有关典权的定义基本上是从中华民国时期发展而来的.台湾地区民法第911条规定:"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及收益之权."我国大陆学者的主流观点是: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而取得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相似文献   

12.
要确认房屋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问题,首先要厘清房屋行政登记的行为性质和其中的法律关系.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行政行为.理由之一,不动产登记行为是一项必须由不动产登记机关行使的公权力行为.理由之二,不动产登记行为是国家行政权力的一部分,体现了一定的统一性.登记虽然源于当事人的自愿、委托,但是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来源于国家法律和行政授权.我国<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相似文献   

13.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专门的登记机关依权利人的申请,将不动产物权及其变动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目前,我国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定零散体现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中。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第19条规定了不动产异议登记制度。这一发端于早期普鲁士法的登记制度,在国外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在我国却是一项新事物。由于《物权法》仅做了原则性规定,在与之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法律出台之前,登记机关如何在登记实务中实施这一新制度,是《物权法》实施前急切需要研究的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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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不动产证券化的发展及其借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动产证券化,即是将对不动产的投资转变为证券形态,使投资者与标的物之间由直接的物权关系,转为持有债权或股权性质的有价证券,使不动产由固定的资本形态转化为具有流动性功能的资本性证券,以扩大投资参与层面,提高市场参与的公平性的过程.与传统的不动产投资方式相比,不动产证券化这种金融创新成本低、风险小、流动性大.因此在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在我国,房地产融资渠道单一化,使得我国房地产市场特别脆弱.我国有必要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发展不动产证券化,以增加不动产产品的流动性.  相似文献   

16.
邓瑛 《上海房地》2024,(4):30-32
信托制度进入我国已有二十多年的时间,我国信托行业从无到有,至今已进入多个领域。虽然《信托法》第十条的规定为不动产信托登记提供了最直接的法律依据,但我国仍未建立完整的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建立和完善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既是促进不动产信托登记业务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保障交易安全、减少金融风险的需要。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是我国首次对不动产更正登记制度进行立法规定。在房屋登记实务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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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前言: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4月25日,在全国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会议上,自然资源部部长王广华宣布,我国全面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这意味着,经过十年努力,从分散到统一,从城市房屋到农村宅基地,从不动产到自然资源,覆盖所有国土空间,涵盖所有不动产物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全面建立。同时,我国以民法典为统领,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为核心,  相似文献   

19.
正一、我国不动产登记中行政机关承担赔偿责任存在的问题1.登记机关的审查方式不明确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不同的审查方式对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确定有着不同影响。登记机关如果采取实质审查方式,需要对引起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因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登记资料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作为登记客体的不动产是否真实存在进行详细的审查,经确定无误后才可以予以登记,因此其审查权限相对较大,登记簿所展现出来的不动产权属状况的可信度也较高,当然对因登记错误造成的  相似文献   

20.
程啸 《中国房地产》2011,(10):29-32
一、依职权登记的概念与类型 依职权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无须当事人之申请而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主动进行的登记。目前我国并无法律和行政法规对依职权的不动产登记做出规定。在《物权法》中,也只有一种可能被看做依职权登记的情形,即该法第150条规定,出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应当由出让人来办理注销登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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