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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美国"The Beach Boys"乐队的成员Jardine在乐队解散以后组建了自己的乐队,进行乐队宣传时提及自己是"The Beach Boys"的原成员。使用了包含"The Beach Boys"的用语作为自己的乐团名称,因而与"The Beach Boys"的商标所有权人Brother Records.Inc.(以下简称"BRI")发生了冲突。BRI认为Jardine的这种宣传方式侵犯了自己的商标专用权,Jardine则提出自己的使用应该属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范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案的司法判决纠正了地区法院和上诉法院对于"商标合理使用"的认定,使"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在美国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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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要旨:被诉侵权标识并非直接使用证明商标,而仅使用证明商标包含的地理标志的商标侵权案件,为一般侵权纠纷,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一般规则,原告应对被诉侵权商品原产地不是地理标志指示地等侵权事实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被告提出正当使用地名抗辩的,应对商品原产地承担举证责任,其证明标准应有别于合法来源抗辩。但被告的该项抗辩并不当然转移举证责任,人民法院仍应首先综合审查认定原告是否完成初步的举证责任,再按照《商标法》关于商标的使用、商标近似侵权的相关规定,依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认定被诉侵权标识与证明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混淆,应以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产地等特定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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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保护问题的核心,就是被控侵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构成侵权后如何追究法律责任。而判断是否构成侵权一方面要从商标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认定,另一方面则要看被控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正当的抗辩理由,从而否定其行为的违法性。商标的合理使用即是阻却被控侵权行为违法性的抗辩理由。本文所要评析的“BIOFRESH”和“水鸟被“纠纷案正是两起涉及商标合理使用的典型案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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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合理使用(fair use)是知识产权限制制度中的重要一环,它源于著作权理论,是各国著作权法的通行制度。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合理使用是指:"未经作者许可,对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所作的一种合理、有限的使用。"其实质是在法定条件下对著作权侵权指控的一种抗辩。它的效益价值为:"在著作权作品中划出有限的范围,供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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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在2000年8月15日发布了2000年第二号审查指南(NO.2-00).目的是适应最高法院对Wal-Mart Stores,Inc.v.Samara Brothers,Inc.一案的审判结果,《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MEP)在下一次修订时将会把该指南吸收进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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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问题的提出(一)司法实践中对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存在争议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具体内容规定在我国《商标法》第64条第2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可以得到,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为:1.适用主体为“商品销售者”;2.适用的侵权行为为“销售侵权行为”。商标合法来源抗辩条款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商标使用人”与“使用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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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下称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即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强调权利人三年内未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商标注册尚未满三年,被诉侵权人能否主张不使用抗辩?在具体适用时应当如何理解“此前”与“实际使用”?司法实践中对此尚未形成较为明确和统一的认识,需要结合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抗辩的立法本意予以进一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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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始兴趣混淆在网络商标案件的适用源于美国Brookfield Communications,Inc.v.West Coast Entertainment Corp案,[1]这是一起元标记领域的商标侵权案件。法院认为被告将moviebuff.com或者moviebuff作为元标记,使得搜索moviebuff的用户转移到自己的网站,不正当地获取了原告凝聚在商标上的商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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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著作权法中为了保护人们的言论自由而出现的合理使用制度以及思想一表达二分法理念一样,传统的商标法中也存在着类似的内在平衡机制,这集中体现在商标法中有关“混淆制度”以及商标标识的“显著性”要求方面。根据传统的商标“混淆制度”原理,权利人主张混淆事实或混淆可能性的存在是在侵权诉讼中胜诉的前提。商标标识的“识别性”要求更是将那些应该由社会公众自由使用的表达方式排除到可注册或使用的商标范围之外。商标法中这种内在的平衡机制较好地平衡了商标权利人、竞争者、消费者以及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有力地推进了自由竞争市场环境的培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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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商标共存协议效力的类型、冲突、争议(一)效力类型: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商标共存,指两个以上不同主体在互不干扰的前提下,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1]商标共存分为法定共存与协议共存,前者有规范依据,如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有权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而形成共存、因五年内未提出异议而形成的共存。商标法定共存下必然衍生协议共存,商标协议共存是法定共存的应然状态,并能弥补法定共存之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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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审查中的同意协议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美国《商标法》第2条(d)款规定:“包含与已注册的商标或与他人在美国使用且未放弃的商标或商号极为相似的商标,以致其在申请人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导致造成混淆、误认或欺骗的”不得注册,该规定系美国专利商标局以申请商标可能与其他商标混淆为由而拒绝注册的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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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如果超出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或者片面强调商品的部分功能、用途,足以使消费者将其与他人在该商品上在先注册商标相混淆,在先商标权人提起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并依据查明的事实进行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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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湾原油泄漏事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多样复杂,既有侵权之债,又有违约之债;既有股权结构关系,又有内部治理关系;既有实体法问题,又有程序性问题。对于违约之诉,无论是石油公司还是承包商,都应尽可能利用法律上的抗辩和举证规则,合理界定和划分己方承担的责任。对小股东而言,应利用好表决权回避等制度维护自身利益,以免受大股东恣意妄为的损害或拖累;对于母公司而言,在有效利用子公司人格隔离风险的同时,应防止"法人面纱"被刺破。直接受到追索。对于如何利用法律上的法定关系或者当事人拟制形成的关系,更好地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收益和风险,或许可从本次漏油事件的处理中得到很多启示。同时,此次事件可能会对中国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度构建或进步产生重大影响,进而影响中国油气行业的发展轨迹和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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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合理使用制度初探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所谓商标合理使用(trademark fairuse)是指.在顾及商标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允许对叙述性词汇进行合理使用。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在符合商业的诚实惯例的情况下.(一)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二)善意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属性,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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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世界各国对于商标侵权行为的立法不尽相同,但大多纳入了"混淆可能性"作为判断的标准,如美国兰哈姆法采用的直接规定有导致混淆可能性的行为构成侵权的模式;德国商标法、TRIPS协议采用的既规定可能导致混淆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又明确列举近似性使用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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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新增设了三年不使用抗辩制度。其具体内容为: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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