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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对采购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政府采购货物和暇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也规定,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等。但在实际工作中,不少供应商在遇到有关矛盾与问题时,并不知道如何才能有效地申请行政复议,往往都是乱申请一通,结果不但延误了权益的维护,还影响了自身经营工作的开展。在此,笔者就供应商如何通过申请行政复议维权的问题同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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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质疑供应商的“投诉”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投诉”有不同的内涵。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内容范围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对于投诉人投诉书中涉及的其他投诉事项,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在对涉及不服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投诉处理决定进行司法审查时,应着重审查投诉处理决定行为的合法性,而非招投标行为的合法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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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为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委托,在对"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申请行政复议和举报等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深入思考了因现有法律法规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平衡性以及现有维权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要完善政府采购中质疑投诉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供应商质疑、投诉的成本;建立质疑投诉澄清机制;建立投诉的沟通、协调机制;建立政府调解应急机制等切实可行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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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例为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在接受江苏省教育厅委托,任对“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项日进行政府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申请行政复议和举报等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深入思考’『因现有法律法规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平衡性以及现有维权制度带来的负面影响。提出要完善政府采购中质疑投诉的相关法律法规;增加供应商质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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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法合理确定政府采购与招标投标领域管理体制、机制,建立起科学合理、竞争有序、公开透明的政府采购市场,本文给了我们很好的理论分析和法律分析样本,具有典型意义。一、案情简介某医疗器械公司在参与由一地级市招标中心组织的医疗器械采购项目活动中,认为中标结果损害了申请人权益,向某市招标中心提出质疑,并向该市财政局提起投诉,市财政局下达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称,本机关经审查认定,维持该市招标投标管理局(以下简称该局)作出的"关于对某市妇幼保健院实时四维彩色多普勒超声波诊断仪采购有关问题的答复函"(以下简称答复函)的结果。该供应商对市财政局处理决定书不服,向省财政厅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依据该局作出的答复函,认定其超越和滥用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要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被申请人下达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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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政府采购法律规章的规定,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实际工作中质疑多于投诉,国家有关部门却先制订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至今还没有制订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本文拟就供应商的质疑权,质疑的提出、处理以及相关问题作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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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正确处理供应商投诉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交易,确保物有所值,保证资金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一、正确认识供应商投诉供应商投诉有利于采购代理机构的规范。供应商投诉的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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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源头使供应商投诉得到控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抓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只有制度建设抓上去了,规范管理到位了,供应商投诉就不会发生或得到有效的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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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供应商投诉是《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随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逐步扩大,供应商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供应商投诉案件也在逐年增加。受理投诉案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因此,正确处理供应商投诉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交易,确保物有所值,保证资金安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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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府采购投诉案例现状分析
(一)政府采购投诉概况。
政府采购投诉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赋予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权利,当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其权益受到了损害,便可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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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庄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发生在不同环节,且多种多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只要准确地把握这个问题,就可避免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的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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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政府采购法》,它初步构建了质疑与投诉的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政府采购法》设专章就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以及申请复议或诉诸司法救济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政府采购法》在我国还属于新生事务,不可避免地存在某些缺陷,相应的供应商权利救济制度建设也不可能一步到位,从中不难看出,有关法律关系的定位值得商榷,法律责任承担不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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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深入贯彻落实,以及政府采购行为的不断规范,广大供应商法律意识日渐增强,投诉案件也越来越多,但据初步调查,真正有效的质疑与投诉甚少,为此,笔者试图通过本案例分析,以引起政府采购有关当事人对质疑与投诉事项的高度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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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建立规范、高效的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机制,2004年9月11日,财政部部长金人庆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20号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至此,供应商的投诉有了理论依据。事实证明,随着政府采购制度运行的深入,供应商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这需要集中采购机构提供更加标准化、程序化、规范化的服务,将质疑投诉降低到最低程度范围之内。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那么在哪些方面容易引起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采取何种办法才能有效减少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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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一起政府采购行贿案在韩国进入了法律诉讼程序。这个涉及世界一流供应商IBM的案件警示我们:必须加强对采购人和招投标过程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完善采购中的质疑投诉机制,审慎地制定好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关的各项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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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云:柔韧才能制胜,和气才能生财。财政部门在处理供应商投诉工作中,面对“理直气壮、怒气冲冲”前来投诉的供应商,面对各类复杂的投诉事项,特别是操作活动中双方存在着争议问题,如果财政部门协调处理工作做得不细,供应商对财政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可能不服并会引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这样,会给财政部门工作增加压力和更大的工作量。因此,投诉处理前做好调解工作是解决投诉纠纷的有效手段,广州市财政局在这方面做了有效的尝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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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深化,政府采购市场快速发展,供应商参与热情日渐高涨,维权意识日益增强,质疑事宜时有发生,个别质疑还引发了投诉和诉讼,引起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应该说,质疑的发生和处理是体现政府采购活动是否依法合规,各方当事人是否诚实守信的一张"晴雨表",因而,供应商应当正确行使质疑权利,采购方应当避免侵害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共同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全面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