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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0年通则》中13种贸易术语的归纳对比二、仓至仓条款(W arehouse to warehouse)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一般为: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也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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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的保险责任起讫时间为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运输之时,保险责任终止时间为被保险货物运抵保单载明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之时,然而在履行赔付的过程中,由于“仓对仓条款”的地点限制,装船前保险空缺,使投保人往往无法索赔,可采取在FOB、CFR条件下卖方投陆运险,CIF条件下,则卖方为被保险人,用FCA、CPT取代,FOB和CFR使买方具有可保利益的方法来规避可能发生的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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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中的保险起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都采纳了“仓至仓”条款。“仓至仓”条款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空范围,从保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到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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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价格条件下对“仓至仓”条款的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仓至仓”奈款是现代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人规定其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应用非常广泛。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价格条件下对“仓至仓”条款的理解却是不同的,我们结合保险利益原则对FOB、CFR和CIF价格条件下的“仓至仓”条款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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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2月,广州AAA物流公司受货代委托,用FOB深圳的方式将指定货物从起运地东莞运往目的港埃及的亚历山大。发货人东莞工厂代收货人投保了含有仓至仓条款的从东莞至亚历山大的一切险,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是收货人。但是,货物在东莞至深圳的拖车运输期间由于意外事故发生货损。事后,发货人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被拒赔。而后收货人以自己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也同样被拒赔。请问,在本案中,发货人和收货人,谁有权利要求赔偿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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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中,根据英国协会货物条款和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运输货物投保时,都采用了“仓至仓条款”。所谓“仓至仓”条款,就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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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贸易术语与“仓至仓条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进出口贸易普遍利润微薄,而贷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有所增,货运保险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如果对贸易术语与货运保险的基本原理理解不清,即便投了货运保险,也有得不到赔偿的可能。因此,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知识,这对减少进出口贸易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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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是现代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人规定其保险责任起讫的一个条款。因各国海上保险人的广泛采用,仓至仓条款已为大家所熟知。但是,人们对其内容的理解产生过很多的误解和争议。为了正确理解“仓至仓”条款,必须较好地了解保险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开始和什么时候终止,并结合可保利益原则,理解“仓至仓”条款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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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进出口贸易普遍利润微薄,而货物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却有所增,货运保险显得尤为重要。但是如果对贸易术语与货运保险的基本原理理解不清,即便投了货运保险,也有得不到赔偿的可能。因此,凡从事国际贸易的人士都有必要了解和掌握有关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知识,这对减少进出口贸易风险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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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保利益与『仓至仓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某年,一批服装拟从武汉发往上海,在上海装上外轮运至洛杉矶,价格术语是"CFR Los Angeles",装运口岸(Port of Loading)为上海.货物在武汉某码头仓库被盗窃5件,此批货物虽然买方事先已经投保了海运货物一切险和战争险,但当买方据此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遭到承保人的拒绝,理由是,当保险标的发生承保风险时,买方对该标的没有可保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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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至仓是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货物远离保单所载明的发货人仓库开始,到被保险货物进入保险单载明的收货人仓库时结束。然而,并非被保险货物在仓至仓的空间内发生损失,就会必然产生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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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5月份,中国甲进出口公司(原告、买方)与法国丙公司(卖方)按C IF术语签订总价值为1728000美元9600吨的化肥买卖合同,丙公司于6月10日收到甲公司开来的信用证后,于6月12日按合同约定向中国乙保险公司(被告)办理了投保手续,承保条件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洋运输保险条款,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按照合同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包括仓至仓条款),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丙公司仓库所在里昂市,目的地为中国大连。6月15日,丙公司将货物自仓库运往港口装船的途中,因车辆倾覆翻入大海导致600吨货物受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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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与CIF术语下保险的"二维表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国际货运保险实务中,保险人对合同标的物所的保险责任都有一定的保险期限.现今各国保险公司按照相关惯例,在FOB与CIF术语下,保险责任期限通常都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简称W/W).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上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运输和陆上运输,直到该项货物运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W/W条款规定了被保险货物的运送空间或区段,而被保险货物责任起讫时间还受到保险利益和保险合同等因素的限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