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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众所周知,提单是物权凭证,没有它提不到货。那么提单应该签发给谁?谁有资格掌控物权凭证?提单的流转程序应该是怎样才符合惯例和常理?在国际贸易法统一化发展以来的今天鹿特丹规则却在上述问题上出现了混乱。 相似文献
2.
2008年12月11日,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上,((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正式得到通过,并且大会决定在2009年9月23日于荷兰鹿特丹举行签字仪式,开放供成员国签署,因而该公约又被命名为《鹿特丹规则》。该规则通过以来褒贬不一。鉴于我国85%的出口货物是按照FOB条件成交的,而且相当一部分是中小货主,因此,FOB条件下发货人的权益格外受到关注,而《鹿特丹规则》又恰恰“漠视”了这一重要利益群体的权益,使人普遍感到该规则对FOB条件下发货人的权利“毫无保障”,尤其是发货人觉得自己被规则“边缘化”,甚至被规则?挤兑”,在规则里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很是焦虑,从而招致相关各方“骂声一片”。其实,纵观整个规则规定的内容,发货人的权利和面临风险的核心是一个身份问题。概括地讲,FOB贸易下发货人的“身份低下”和由此而面临的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