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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和解协议的执行性问题在理论和实践上存有较大争议.拘囿于此,商事调解结果的实现具有不确定性.《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和解协议公约》的生效,在世界范围内建立起了一套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机制.基于这一背景,和解协议的执行性问题的解决变得不可回避.一方面,本文结合相关法域立法、调解规则以及公约的立法背景资料从实践层面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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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事调解从中国式和马来式调解为代表的传统调解发展成为独立的商事调解制度,实现了商事调解国际化的发展,为我国商事调解制度构建提供了完整的路径参考。同时,新加坡是条约的首个批准国和生效国,在调解程序构造、适用标准、救济方式和救济申请程序等方面与《新加坡公约》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新加坡颁布《2020年调解法案》,落实该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并采用了双轨制衔接路径,为我国如何与《新加坡公约》衔接提供了经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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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调解公约》的制定与生效为“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提供解决路径,弥补了现有国际商事争端调解机制的不足。“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适用调解机制更符合商事争端重视谈判调解、避免审判裁决的惯常思路,并且使调解发展为国际商事争端解决的重要机制成为可能。《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调解机制具有成本低、灵活、可自动执行等特点,可以更好的服务于“一带一路”国际商事争端所具有的多样性、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征,为“一带一路”建设营造更加有利的法治氛围。中国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引领者,应尽快构建国内的配套机制,推动中国商事调解的立法,特别是对“自动执行”《公约》下的“国际商事调解协议”配套机制、救济的配套机制和对拒绝准予救济机制的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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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长期性、关系性和不完全性等特征,长期合同在适用一般合同法时会产生诸多困难。为此,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推出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对长期合同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在诚信谈判、开放性条款、非固定条款、当事人之间的合作、不可抗力、无固定期限合同终止后的恢复原状、后合同义务等方面作了特别规定,从而对长期合同的立法调整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避免直接适用于长期合同所产生的不合理结果,我国《合同法》应借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2016》的相关规定,加入调整长期合同的特别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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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WCO对《经修正的京都公约》全面审议工作是国际海关制度领域二十年一遇之事,我国有必要充分认识公约及其全面审议的重要性,以谋长远。《经修正的京都公约》实际上是一个公约群,其中主约是整个公约存在与运行的基础,也决定了公约修改的难易程度。正确认识公约主约及《修正京都公约的议定书》的重要性,正确认识公约管委会职能范围及其与WCO的关系,是我国把握公约全面审议的合法性及其进程的关键。《经修订的京都公约》主约规定了公约修正采用“分类提案、分类修正、分类表决、分类接受”的机制。对比1973年《京都公约》和1999年《经修正的京都公约》的发展更替过程,可发现《经修正的京都公约》是新条约,而非原1973年《京都公约》的延续。因此,当前在现行公约框架下,虽然全面审议工作完全实现目标的可能性不大,公约修正案难以完全生效。但谈判各方可以在现行公约框架下修正公约,以另一新公约替代1999年《经修正的京都公约》,或者将工作报告文本的内容转化为WCO软法性工具或文件。但无论如何,全面审议工作的成果,即使是局部成果,仍然将影响此后20年全球海关法律制度的发展路径与具体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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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关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的审查进展和观点综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张小勇 《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07,(1):28-32
TRIPS协议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的关系是发展中国家为了扭转TRIRS协议对其严重不利的局面而提出,并在TRIPS协议中寻求解决方案的一项议题,这项议题涉及发展中国家的切身利益,受到了发展中国家的高度重视。尽管发展中国家已经成功地将这项议题纳入了TRIPS理事会的审查议程之中,但是,由于针对这项议题的解决所设计的方案遭到了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极力反对,因此,相关方案获得TRIPS协议认可的前景并不乐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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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在2007年底之前提交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议》(GPA)的条件,正式启动加入该协议的谈判。本文介绍和分析加入该协议的程序和特点,说明其改革和未来的发展趋势,为我国的加入提出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