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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退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1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办法。增值税“免、抵、退”方法的计算比较复杂,本文就“免、抵退”税的简化计算作一分析。[编者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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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计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了两种退税计算方法.一种是"免、抵、退"办法,主要适用于自营和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部原料均来自于国内;另一种是有部分免税料件,含国内购进免税原材料和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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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的管理办法。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具体核算和操作方法也有了一些新变化,尤其是涉及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的“免、抵、退”税的处理相对来说比较复杂,在实际工作中较难理解。为此,笔者将结合具体实例对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的税务与会计处理作一介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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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现行“免、抵、退”税方法存在的问题(一)按季度计算出口销售额占当期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出口比例达到50%以上方可办理退税。而对于以国产原材料为主,出口销售比例在40%~50%之间的企业,其出口货物的进项税得不到补偿,始终挂账结转的几率较大,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二)按季办理“免、抵、退”税与按月办理征税,在办理时限上不统一,增加了操作难度。(三)若严格按照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的规定(财税字[1997]50号),出口企业必须持退税凭证才能按月办理“免抵”手续,而在每月增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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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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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是目前世界各国广泛采用的一种出口退税方法。本文尝试运用“公共产品”理论,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出口退税实践,对“免、抵、退”税办法的相关理论及实践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在我国推广应用“免、抵、退”税办法和改革完善出口退税制度的政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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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优越性针对我国出口经营中存在着外贸流通企业和生产企业两种不同主体的实际情况,目前的出口退税办法也大体上分为两类。外贸流通企业采用退还进项税额的办法,而对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则按规定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其优越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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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自2002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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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外贸出口,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我国从2002年1月1日起,对所有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对实行“免、抵、退”税企业应交税金和应退税金的计算,关键在于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出口产品销售收入的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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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实行免、抵、退税的单位 2002年1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本通知所指的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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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从今年1月1日起,国家规定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免、抵、退税办法。此政策的出台,改变了许多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的方式,企业需要完整把握“免、抵、退”税政策的内涵,进行筹划,才能使企业获得更大发展。生产企业,是指独立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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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务财会》2004,(10)
<正> 针对各地在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中反映的一些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予以明确。一、出口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所称特殊原因: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二)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三)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出口企业有上述情形之一者,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二、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3条规定在报关出口90日内申报办理退(免)税手续的,如果其到期之日超过了当月的“免、抵、退”税申报期,税务机关可暂不按国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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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退税政策规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外,其他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不予退(免)税。”此规定使外贸公司在代理出口业务中遇到了许多困难,致使外贸企业将许多代理出口业务拒之门外,无法操作。表现在: 一、外贸公司代理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由生产企业(委托方)申报出口退税,这对许多生产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是一项很难开展的新工作。首先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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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型出口企业自营和委托出口货物,以及对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全面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政策一出来,"免、抵、退"一时成为企业的热门话题.有些企业担忧它会成为政策上的一阵风,随时可能改变;有些企业则困惑它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影响;还有一些企业对"免、抵、退"税政策一知半解,甚至不知所云……为了搞清楚"免、抵、退"税政策的具体内容和由来背景以及其他一些相关的问题,引导企业用好这一政策,本刊记者采访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廖建生总经济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