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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用企业的特殊性 公用企业一般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大体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交通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公用企业与其他一般行业的经营者相比较,具有以下待点: (一)公用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处于基础地位。公用企业的商品或服务涉及到城乡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交流等基本的物质生产和生活需要,属于基础性产业。离开了公用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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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对公用企业和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的限制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本文将深入探讨此类行为的判定。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重要特征之一:滥用独占地位所谓“独占”,是指在特定市场范围内,一个或极少数几个经营者取得了绝对优势地位而排除了竞争。经营者独占地位的形成,一是,源于自由市场竞争所产生的高度集中。二是,源于国家控制。即国家对事关国计民生的特殊行业、特殊商品的特别控制,授权特别企业进行独占经营。在国外,一般有公用事业、农业、体育业、银行业、保险业等。在我国,《反不正当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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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企业及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公用企业),是国有资产大量投人的基础性产业,只要它所使用的管道、线路网络等特殊设施合理存在,从避免重复建设和保障社会有序运转的角度看,其自然垄断性就具有合理因素。然而公用企业利用其特殊地位,不适当延伸,危及其他从事配套服务、相关产品经营的企业及广大用户权益的行为,即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明令禁止。如何切实加强监督,依法制止限制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是摆在负有市场监管执法职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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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以下简称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由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负责查处。据此,县级工商局和地区工商局均无权管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当初如此立法,是因为“公用企业的社会地位特殊,对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难度较大,需要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进行查处”。但实际上,这种管辖体制已不利于查处限制竞争行为,授权县级工商局管辖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案件已成必然。一方面,目前在县级行政区域内存在大量的限制竞争行为,如邮电、金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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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用企业是由政府限制竞争的法律和政策导致的法定限制竞争,具有典型的行政色彩.这种公用企业的行政性和法定性在引入市场机制后,凭借其独占的优势地位,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违背其设立初衷,因此应对其限制竞争行为进行规制.从市场竞争的自由与公平、维护中小企业利益与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完善其法律法规体系,并重建法律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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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名思义 ,限制竞争行为就是限制自由及公平竞争的行为 ,它是一种在市场准入口上人为地设置障碍 ,阻止或妨碍某些商品或服务进入特定市场的行为 ,如限制转售价格、差别待遇、掠夺性定价、搭售、非法协议串通及政府行政限制等 ,广义上的限制竞争行为还带有垄断性质。限制竞争行为有合法的和非法的两种 ,合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是由政府许可并实施的 ,是宏观调控的一个组成部分。非法的限制竞争行为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必须制止的限制竞争行为。从目前行政执法情况看 ,要遏制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三个途径 :一是立法的途径 ,尽量强化法的可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