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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世贸组织争端解决专家组裁定美国2002年启动201条款对进口钢铁实施的保障措施“理由并不充分”,违反世贸组织有关保障条款,因而不合法。作为申诉方,我国似乎应为此而欢呼,但这一裁决无形之中也加大了对我国钢铁保障措施的国际压力,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钢铁保障措施及其实际效果进行全面的评估。  相似文献   

2.
<正> 2002年3月5日,为了保护国内钢铁工业,美国单方面实施"201条款",提高14种钢铁产品的进口关税。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201节的规定,一旦某种进口商品对本国工业造成严重损害,总统有权根据这一条款,对相关进口产品进行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关税,以此来使本国企业免受损害。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为"免责条款",又叫"201条款"。美国实施"201条  相似文献   

3.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依据"201条款"的调查结果及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建议,决定从3月20日起正式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以对美国钢铁产业提供适当的援助:对钢材、长板等进口的主要钢铁品种,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8%-30%不等的关税.  相似文献   

4.
胡海卿 《大经贸》2002,(4):30-34
美国"201条款"出台 北京时间3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公布了进口钢铁201保障措施调查案最终救济方案.根据该方案,美国将对板坯、板材、长板等主要进口钢铁品种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可能高达30%的关税.此次事件涉及了中国数十家钢铁企业,有鞍钢、宝钢、马钢、攀钢、本钢、莱芜钢厂等,日本、欧盟、韩国、中国、俄罗斯、乌克兰、巴西等国钢铁产品的对美出口,也将受到不同程度影响.  相似文献   

5.
本文利用世界银行的贸易协定内容数据库所提供的有关区域贸易协定中的52项条款规定,以及每项条款规定法律可执行性的信息,构建区域贸易协定的水平深度指数,实证检验其对出口经济体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区域贸易协定的"总深度"条款对出口经济体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前向垂直专业化参与率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其中"WTO+"条款与"WTO-X深度"条款对出口经济体参与全球价值链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差异;"核心深度"条款对出口经济体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前向垂直专业化参与率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但将"核心深度"条款区分为"边界深度"条款与"边界后深度"条款后,只有"边界后深度"条款对出口经济体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前向垂直专业化参与率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在"核心深度"条款中,"边界深度"条款需要与"边界后深度"条款相互配合才能发挥作用,进而对经济体参与全球价值链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6.
相关链接: 201条款:“201条款”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的进口国为保护本国工业、限制进口产品而设定的非关税壁垒措施。根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201节的规定,总统有权采取行动,包括进口救济,以帮助受到进口严重损害的国内工业对进口竞争作出调整。这一规定通常被称作“免责条款”,又叫“201条款”。和反倾销或反补贴手段相比,“201条款”具有更大的任意性。因为该条款的最大特点就是不需要像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那样需要证明不公平贸易做法的存在。而且,美国总统根据“201条款”所采取的行动不属于美国联邦法院司法审议的范围。到目前为止,中国受到“201条款”调查的产品有钢铁产品、蘑菇罐头、餐具、鞋类、金属铸件、刀具、照相机等。  相似文献   

7.
应对过渡性产品保障措施(简称特保)的问题,将其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主动措施,也是双边外交、贸易手段用尽时的多边选择。本文在重点分析美国《1974年贸易法》421条款与201条款异同的基础上,力图初步探讨在WTO争端解决框架下处理中美特保问题的利弊和策略。  相似文献   

8.
美国钢铁贸易保护争端及其对世界经济贸易的影响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美国钢铁保障措施的出台是经济衰退期外贸政策保护主义倾向进一步加强的具体表现。作为WTO成员,美国按国内法201条款实施的钢铁保障措施必须符合WTO保障措施规则。但美国钢铁保障措施即使符合WTO规则,也是通过损害其钢铁贸易伙伴正当利益来追求本国利益最大化。因此,在全球贸易体制约束下,美国的行为必然引起各相关方与美国之间运用全球贸易规则的利益博弈,并由此对世界经济贸易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9.
世贸组织体制下的保障措施是一种进口救济措施。本文拟对区域贸易中实施的保障措施及其争论予以分析,探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对相关争端案的裁决,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问题的设想,并为中国订立区域贸易协定的保障措施条款提供参考性建议。  相似文献   

10.
美国"421条款"评析与我国应对之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421条款"是美国国会针对中国产品而设置的一项极富歧视性的反进口激增条款,它区别于美国贸易法中一般的反进口激增条款即"201条款",并极易沦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自2002年8月以来,我国出口至美国的基座推进器(pedestal actuator)、金属衣架(wire garment hangers)、刹车鼓(brake drums and rotors)、球墨铸铁自来水配件(ductile iron waterworks fittings)等产品相继遭遇该条款的阻击.种种迹象表明,"421条款"正逐渐成为继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后,我国输美产品面临的又一壁垒.这一新动向已经引起了我国有关方面的密切关注.  相似文献   

11.
2004年10月,我国7家电池生产企业在美国应诉337条款获胜,保住了我国对美电池出口市场。消息传来,令人振奋,同时也引起了人们对美国337条款的高度重视,开始对它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并试图寻找应对策略。那么,通过这一案件我们如何认识美国337条款,我国企业又该如何应对?美国的337条款 在对美贸易中我们经常见到一些贸易法条款。诸如201条款、301条款、特殊301条款、超级301条款、337条款、402条款、406条款等等,这些条款有些是用  相似文献   

12.
林林总总的区域贸易协定在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方面有何特殊安排?如果有,这种通常表现为对协定成员更优惠规则和措施的条款是否构成对区域外成员的歧视?  相似文献   

13.
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布什依据“201条款“的调查结果及国际贸易委员会的建议,决定从3月20日起正式对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临时保障措施,以对美国钢铁产业提供适当的援助:对钢材、长板等进口的主要钢铁品种,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或加征高达8%-30%不等的关税.……  相似文献   

14.
方明 《江苏商论》2007,(11):88-90
近年来,保障措施已经成为继反倾销、反补贴后制约我国对外贸易的又一障碍,而特殊保障措施地适用对我国更是危机重重。为了更好地保护中国的合法利益,分析WTO框架中有关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极为重要。本文通过对《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条有关中国纺织品的特殊保障措施规定的内容及法理分析,对"242条款"的实施条件和相关限制进行了阐述,并在法律层面上提出了应对举措。  相似文献   

15.
服务贸易保障措施是当今保障措施法发展的全新领域。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保障措施是我国在这一领域的一次重要突破。尽管该协定对服务贸易保障措施的实质要件、磋商、非单边行动、礼让与灵活相结合的原则以及它与GATS下的ESM关系等内容均作出规定,但是总体而言,其行文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定》保障措施既体现了区域贸易协定中ESM的共性,更具有自身的特征;同时,它也对我国服务贸易法制,特别是保障措施法律的构建与完善提出新的挑战,对我国积极参加WTO关于ESM的谈判具有深刻意义。  相似文献   

16.
421条款—美国贸易法中反进口激增的新条款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421”条款”是美国国会依据2000年中美正常贸易关系法案添加在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的一条新的反进口激增条款。该条款与“201条款”相比,尽管这两者的调查程序和采取的措施十分相似,但在实施方式、前置条件方面存在显著区别。近段时期以来,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势力多次试图启动“421条款”对我国出口产品实施限制。这一新动向应引起我国有关方面的关注。  相似文献   

17.
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是一项可以单方启动调查并认定他国法律、政策、行为违反协定或者不公平继而实施报复制裁的对外贸易措施,分为普通301条款、特别301条款与超级301条款。301条款最初简明规定了总统的权力和国会的否认权,但其后的修订对301条款的内容进行了扩展并使其更具体化。特别是301条款根据《2015年贸易便捷和贸易促进法》做出重大修改,涵盖了WTO体系尚未涵盖但最近已纳入自贸协定的新领域。然而,这些针对外国贸易活动的单方决定和措施附加等至今备受争议,且已对强调多边贸易争端解决的WTO体系构成严重威胁。美国贸易法301条款的修订主要围绕着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的措施、决定、对外国政府相关政策的监督、确认贸易自由化的优先顺序以及知识产权不适当保护的应对等内容进行。针对美国不断启动的301条款调查,我国应与美国积极开展沟通与协商,加强与美国产业界的接触和交流,发挥全球化程度高的企业的作用,力争以谈话和谈判化解矛盾;促进产业转型升级,重新审视“走出去”战略;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完善全方位的开放体制;合理拓展中国企业的海外利益,完善风险防范机制。  相似文献   

18.
<正> WTO中的非歧视贸易原则指的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的本质。 最惠国待遇是签署贸易协定的一项法律原则,通常以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形式在贸易协定中固定下来。订立最惠国待遇条款并非为了给予或取得特殊待遇、差别待遇,更非为了给予或获得最优惠的待遇,而是为了保障均等的贸易机会,保证双方或多方在平等的条件下开展自由竞争。 最惠国待遇几乎在世贸组织的每一个协议中都有规定,如GATT1994第一条规定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在对输出或输入及  相似文献   

19.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起的对华特别保障措施调查以1974年贸易法第421条为法律依据。由于421条款内容简略,国际贸易委员会必须通过法律解释和创立行政惯例的方式才能对案件作出裁决。在美国的行政领域,行政惯例虽然不是法的渊源,但由于行政程序中"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行政惯例对行政机关的裁决仍有一定拘束力。针对行政惯例受到行政机关高度尊重和确信但又并非法源的特点,中国企业应区分不同类型的行政惯例并准备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20.
“42l条款”是美国国会依据《美国2000年中美正常贸易关系法案》在《美国1974年贸易法》中,添加的一条针对中国产品的反进口激增条款。依据该条款,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12年内,美国可以在比较宽松的条件下限制从中国的进口。这使滥用“421条款”可能成为继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之后,我国输美产品面临的又一新壁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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