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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是在股东出资期限利益与债权人保护权衡后所作出的制度选择,其有效地弥补了认缴制下存在的法律漏洞。从债权人整体利益保护出发,应确立限制非破产情形下单个债权人主张股东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基本原则。但当期限利益被滥用,严重损害单个债权人的期限利益之时,在特定情形下,应赋予债权人向认缴股东主张认缴出资加速到期的权利。依据法律逻辑及制度内涵,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三种情形:债权设定时,股东的相关行为已使得该债权人对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出资额产生高度确信和依赖;公司的法人股东为绝对控股股东或者全资股东进入破产程序,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认缴出资股东存在借认缴期限恶意逃避股东责任之时,应予考虑适用认缴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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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在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新《公司法》将注册资本由法定资本制度变为认缴制度,即不再要求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的数额,只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成立公司,且取消了公司成立后的实际出资期限限制.在新的注册资本制度下,有的学者认为因为《公司法》已规定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确定且不附期限,所以虚报注册资本的概念已经不适应时代的发展,应当取缔.而本文将围绕该注册资本制度探讨虚报注册资本罪在现实条件下还是否应当存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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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和发起人出资责任的主要规定(一)出资违约责任出资违约责任发生的前提是对出资义务的违反。所谓出资义务是指出资人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因此,所谓出资违约责任就是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向公司或其他认股人承担的违约责任,它有利于确保资本及时到位。我国《公司法》规定了出资违约责任的救济手段。概括起来有如下几种:第一种是追缴出资。即对违反出资义务但仍有履行可能的股东要求其继续履行出资义务。第二种是损害赔偿。股东的出资义务是一种债的义务,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给公司和其他股东造成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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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缴期限未届至股权的价值分配问题,源于股东认缴出资比例与实缴出资比例不同的情形。本文在剖析认缴期限未届至股东的权利义务特征的基础上,对实缴比例分配法、留存收益拆分法和认缴比例分配法进行深入对比。鉴于认缴比例分配法更能实现股东法定权责的平衡,且对实缴进度差异作出量化调整,本文主张采用认缴比例分配法对认缴期限未届至股权的价值进行分配,进而提出了具体可行的操作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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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3月1日正式生效的新《公司法》最主要的特征就是出现了公司资本弱化的趋势,其中之一的表现就是股东可自治协商确定认缴出资的缴足期限。但若股东虚设缴足出资期限,公司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这是一个摆在面前亟待解决的理论及实践问题。本文运用诚实信用原则对股东虚设缴足出资期限的性质进行分析,提出在此情况下公司债权人的保护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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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由法定数额的股东所组成的企业法人.公司股东必须足额缴纳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登记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抽回其出资,否则,也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注册资本是公司成立的重要条件,是企业生存、发展的物质基础.注册资本记载于公司营业执照上,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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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立法的空缺,学界和司法界在非破产情形下能否加速股东出资到期义务的问题上一直争论不休,判决结果各异。本文在梳理现有理论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上,将该问题回归学理剖析,对主张非破产情形下加速股东出资义务到期的观点进行辩驳,指出债权代位权的行使不应突破债权到期界限、扩张解释不应违背文义解释,非破产情形下加速股东出资到期实质上破坏了公司的独立地位。针对债权人的保护,提出应当在债权形成前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债权形成后运用法人人格否认、破产程序和谨慎的诉讼策略来维护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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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金昌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7(1):43-45,62
公司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其对外承担债务的信用担保.<公司法>修订时,应取消<公司法>中的法定资本制,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对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不作统一性强行规定.当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而导致公司无独立财产时,应规定否定公司法人人格,由股东承担公司债务.而公司注册资本不实时,则应由股东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差额填补责任和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及刑事责任.而在<公司法>未修订前,绝不能简单规定因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未达到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就否定其法人人格,而与公司立法之一般公平、正义理念相违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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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的修改使得刑法和公司法之间的衔接产生空隙,于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进行了修改,废除了抽逃资本罪对于实行认缴制的公司的适用。本文分析了抽逃出资罪对新公司法所确立的资本制度的法益保护及刑法规制的必要性,认为抽逃出资罪仍有保留的价值并且应当对该罪名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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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公司法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制外,一般实行认缴制.在认缴制下,股东未完成全部出资义务就转让股权的情形已十分常见,对这类股权转让如何核定其转让收入,进而计算征收所得税,已成为各方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文件,通过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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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是公司的血液和灵魂,公司制度的三大支柱独立财产、有限责任和独立人格都有赖于充实和确定的公司资本.新公司法不仅降低了公司成立的最低门槛,放宽了股东出资形式的要求,而且允许分期出资,如何保证出资人出资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成为公司法不得不重新考虑的问题.本文在分析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出资责任现行规定下,对完善我国股东出资责任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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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的出资义务要求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约定所需认缴的出资额,若股东违反其出资义务则会损害公司的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解决欠缴问题的最佳状态是公司在其运营的过程中,由欠缴股东自觉补交;在股东不自觉补缴的情况下,由公司基于公司章程直接诉至法院要求其补交;若公司怠于行使追缴权,则享有代表诉讼权的股东可以提起代表诉讼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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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冬 《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2):35-37
新<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实施,此次修订的重点主要包括完善公司资本制度,降低公司设立门槛,转变出资范围和方式以及转变资本出资缴纳方式等;确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包括明确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等内部结构的权利义务及相互关系,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公司雇员利益以及确立独立董事制度等;确立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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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强 《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下》2013,(12)
出资是股东的义务,也是构成公司资本的基础,而股东以何种标的物出资、其占公司出资总额的比例等问题将直接影响到公司资本结构及安全,对此世界各国在股东出资形式方面都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和限制.文章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研究,从而就我国公司法有关股东出资形式进行探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