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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转让行如果违反UCP600第38条g款,依据第一受益人单方指示,在转让证中删除原证条款,很可能使自己陷于对第二受益人的损失履行赔付义务的被动局面中。因此,转让行应明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认真分析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审慎处理业务,有所为有所不为。而对在可转让信用证业务中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第二受益人而言,除了恪守“相符单证”的原则外,还应仔细甄别单证以外的包括第一受益人和转让行在内的因素可能引发的风险,并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防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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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权利转让不仅涉及国际货物贸易,还与国际航运、国际结算、银行抵押贷款及银行权利质押密切相关。提单作为被拟制化的货物,既可以代表运输途中的货物,又可以代替货物本身进行交易、转让或抵押,提单转让使国际贸易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为当今的单证交易,极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高效、便捷、安全。提单权利转让迅速实现了货物权利转移的目的,加速了货款的周转,为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但因各国国情和法律体系不同,各国法律有关提单权利转让的规定存在差异,这就需要在提单权利转让之前明白究竟要转让或获取的具体权利是货物所有权的归属、抵押质权、货物占有权、控制权还是其他债权或物权。针对提单权利的每次转让,务必清楚双方权利获取的条件、适用的范围、丧失的缘由,做到知彼知己,方能百战不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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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框架下可转让信用证各方风险分析 总被引:6,自引:2,他引:6
运行了十几年之久的UCP500已退出历史舞台,UCP600接过了旗帜继续指引全球信用证业务的开展.关于可转让信用证,UCP600相对于UCP500做出了较大三点改动:一是明确开证行可以作为转让行转让信用证;二是明确了第二受益人的交单必须经过转让行;三是规定当第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转让后的信用证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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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信用证开证行的独立拒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发现单据存在瑕疵,应根据UCP500的规定予以拒付.开证行在审单过程中联系申请人并不意味申请人有拒付权.据UCP500的规定,拒付权是开证银行的权利,拒付权应由银行独立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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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提单的出现极大的促进了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在提单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提单转让的效果问题一直饱受争议。由于对这一问题不同解释,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影响到提单纠纷的处理结果,所以笔者试图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入手,对提单转让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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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500实施以后,-些银行错误地解释和应用UCP=500的部分条文,在银行实务中出现大量争议.为此,国际商会对UCP500进行再次修订,并于2007年7月1日正式生效,这就是国际商会的第6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惯例>,简称LCP600.LICP60O对银行的审单标准做出新的规定.由于银行审单是信用证流转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而审单标准是银行审单必须遵循的规范,因此对UCP600审单标准进行分析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UCP600对UCP500审单标准的修改
1、银行审单标准之---对"相符"与"一致"的修改审单标准的修改对银行审单的影响极为重大,这是UCP600对UCP500最为重要的-项内容修改.UCP500第13条a款规定:‘银行必须合理谨慎地审核信用证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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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贸易实务中,由于当事人的不同需要和交易的特殊性,大量的特殊性质的信用证得到使用。可转让信用证可称得上是其中最为特殊的一种。根据《UCP600》第38条b款对可转让信用证的规定,可转让信用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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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据,提单的出现极大的促进了国际贸易、国际结算和国际货物运输的发展.在提单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提单转让的效果问题一直饱受争议.由于对这一问题不同解释,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有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影响到提单纠纷的处理结果,所以笔者试图从提单的法律性质入手,对提单转让的效果进行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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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通过探讨持有人对手机号码拥有何种权利,进而分析如何认定手机号码“转让”的性质,以及如何在发生擅自转让手机号码的争议时分配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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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资产重组活动中,许多企业 都希望通过收购其它企业来扩展生产规模,壮大自身实力。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界定标准,而引起种种误解。转让企业与转让企业资产就是一对在理论上似乎容易区别,然在现实中却经常混淆的概念。 二者不同之处 (一)标的物性质 一项转让企业的交易中,作为其标的物的企业,是由多项企业资产包括企业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人力资本所构成的综合实体以及附属于这个综合实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组成。收购一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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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立法对抵押物转让态度是允许抵押权人自由转让抵押物,对抵押人享有转让抵押物的权利给予充分肯定,但具体规则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将动产和不动产置于一个规范之中,适用同样的规则,应该对之加以区分,动产抵押权应该被排除在《民法典》第406条的适用范围之内。应当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的效力,从而平衡各方的利益。另外,《民法典》524条第一款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可以被适用,来达到消灭抵押权的效果。需要对抵押物转让规则进行完善解释,如完善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转让的通知义务具体的履行方式及要求,以及对“可能损害抵押权”做出更为细致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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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让与通知是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由于对让与通知的规定存在不同认识及司法实践中把握不一,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粗浅探索,为促进债权转让制度更妥当地发挥其价值尽言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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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负有按照章程和《公司法》的规定履行出资的义务,此种义务的充分履行能够保证公司在实践中正常运营,同时也能保障债权人取得债权。但现实中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有些股东在获得股东身份后并没有充分及时的履行已承诺的出资义务,这样便使得这些股东享有的股权存在瑕疵,而且他们又把这些瑕疵出资股权转让给其他主体,其中包括了公司、公司股东、公司外的主体,不仅如此,这种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会涉及到转让人和受让人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此问题的研究可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一些股权转让纠纷,因此,颇有研究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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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P600对可转让信用证加强了对第二受益人的保护,但却没有从根本上改变第二受益人被动的地位。其收款风险并没有消除。通过研究可转让信用证各方的法律关系以及在实务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类型,分析可转让信用证风险的根源,提出规避第二受益人风险的措施,使可转让信用证使用顺利并保障第二受益人的收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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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新国际结算惯例UCP600第16条的规定,若单据存在不符点,开证银行或有关银行有权拒受这种瑕疵单据,并拒绝承付或议付.UCP600下银行如何处理瑕疵单据对受益人和银行都至关重要,也是与信用证相关的国际惯例规范的重点内容.因此,信用证的当事人和关系人都应对瑕疵单据的处理准则和操作有所研究,充分利用国际惯例赋予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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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是市场经济中资本运作的一种常见形式.2005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制定了一些操作性较强的条款和规则,但是在实践中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权利转让的纠纷案件还是比较多的.本文主要针对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瑕疵的股权的类型进行了分析,并对瑕疵股权转让过程可能产生的问题及解决思路表明了个人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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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际惯例,为保证预付款的安全,船东会要求船厂安排银行向船东开立保函。根据《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外开立保函视同向外借贷,因此保函的开立、效力、转让及其下的权利实现都受到严格限制。对此,船企要高度重视保函及转让的国际、国内的立法规定,以避免不知情而导致与船东的法律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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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2007年修订版(UCP600)简介与评析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国际商会于1993年颁布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UCP500)使用至今已有十多年的历史.在这十几年中,随着国际贸易形式的日趋复杂化,以及银行、运输、保险等行业的发展,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在信用证业务流程中不断遇到新的问题,例如开证行对单据不符点尺度的掌握,指定银行在业务流程中义务责任的履行等等,而UCP500由于在条款设置及措辞方面存在一定不足,某些条款尚存在争议,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和适应实际业务的需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