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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于1999年9月6日批准的《境内企业申请到香港创业板上市审批与监管指引》的通知 ,为确保境内企业到香港创业板上市有序进行 ,凡符合指引所列条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 ,在依法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 ,均可自愿由上市保荐人代表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提交申请 ,证监会依法按程序审批 ,成熟一家 ,批准一家。也就是说 ,国内对申请香港创业板的企业没有额度限制 ,对申请企业的所有权性质也没有限制。但规定“凡有国有股权的公司 ,须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国有股权管理的批复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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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香港会计业进入内地限制有所放开2003年6月正式签署的中国大陆与香港特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协议,对会计及相关行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协议中,管理咨询方面:对除法律、会计、审计和认证等外的其它管理咨询服务业,允许香港公司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具体注册资本按内地现行《公司法》办理。会计服务方面:对已持有内地执业资格并在内地执业的香港会计师每年在内地的工作时间要求比照内地注册会计师处理;香港会计师事务所在内地临时开展审计业务时,其申请的《临时审计业务许可证》有效期延长为一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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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随着香港证监会修订《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允许包括内地在内的其他地区优质物业在香港发行REITs,关于REITs的话题再一次引起房地产业的广泛关注,同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的颁布,也使得内地优质物业在香港发行REITs更具有可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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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9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又称CEPA)在香港签署。自2004年1月1日起,内地将进一步向香港开放服务业的主要内容中,涉及到房地产行业的条款包括: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涉及自用或租赁资产的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地产服务。这两项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香港发展商进入内地房地产市场的门槛。业内人士普遍认为CEPA签署之后,香港发展商将加大在内地投资的力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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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布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下简称《安排》)中,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放开的内容有以下七条,即: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涉及自有或租赁资产的高标准房地产项目服务;允许香港公司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以收费或合同为基础的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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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全国高度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和自由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香港回归,任何有利于香港的政策和举措,一定会反馈到内地,内地每前进一步,香港必然会有感应。《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和自由行保障香港继续繁荣,是给香港人民的大礼。《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自由行推动内地改革开放,促进内地与世界经济融合,也是给内地人民的大礼。随着时光流逝,《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自由行将进一步释放绚丽的光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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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4,(4):62-63
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据新华社报道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400号国务院令,颁布《基金会管理条例》,新华社近日受权播发了这个条例。《条例》将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1988年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条例》中规定,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现职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来自中国内地的非公募基金会和原始基金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由内地居民担任。另外,《条例》还规定了基金会要设立监事会,并确定了监事的职权范围和任职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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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又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12):22-23
香港的登记制度可分为依据《公司条例》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和依据《商业登记条例》的商业登记制度,其登记注册的职责分属香港公司注册处和香港税务局。香港的公司登记管理体制在香港,公司登记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公司条例》。香港管理公司注册的机构是公司注册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实施及执行《公司条例》,并确保公司能够迅速成立;同时,还执行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受托人条例、注册受托人法团条例及放债人条例,并为那些根据各项法团条例成立为法团的团体办理注册。公司注册处作为以营运基金形式运作的政府部门,其运作的一切开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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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香港政府基金绩效审计 (一)香港审计署及其工作 《基本法》第58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审计署,独立工作,对行政长官负责。香港《核数条例》对审计署署长的任期、职责、权力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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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对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构建独立董事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成为目前《公司法》研讨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证监会于2001年8月制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设立做了硬性规定,但其中关于独立董事的资格、选任、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维持等规定还不尽周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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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目前,我国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机构是指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受托机构,企业年金理事会多为企业内部设立的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相对于理事会模式,企业年金法人受托模式的法律责任明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