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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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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某项债务的,债权人应按照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此处对债务方用存货(以库存商品为例)偿还债务时,债权方收到非现金资产的会计处理加以分析。犤例犦2001年1月1日,乙企业销售一批材料给甲企业,含税价为105000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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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会计处理方法的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原准则比较,在会计处理方法上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原准则中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应付债务的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用以抵偿债务的非现金资产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低于应付债务账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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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企业之间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情况越来越普遍,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会计核算,现对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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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爱荣 《会计之友》2005,(12A):37-38
2001年1月1日,财政部发布了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新修订的准则在债务重组的定义,方式,债权人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等方面都有了较大的变化.但其在执行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放弃使用“心允价值”计量是否合适等。本文就债务重组中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会计处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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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收债权贴现的传统会计处理模式 按照原来的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在发生贴现业务时,应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贴现息借记“财务费用”科目,按照应收债权的原账面价值贷记“应收债权”(如应收票据科目),即在贴现当时就直接将该应收债权从企业账面上注销,而无论办理贴现的金融机构将来如遭到承兑人拒绝付款时是否有权向本企业追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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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在外购固定资产时: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可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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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与现行行业制度相比 ,增加了有关债务重组方式下收回债权的内容。本文就此作如下表述 :一、几种债务重组方式收回债权的会计处理(一 )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根据《债务重组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 9条规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某项债务的 ,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 ,确认为当期损失”。债务人以低于应收债权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时 ,即债权人豁免债务人部分债务 ,债权人应将给予豁免的债务作为损失 ,转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具体来说 ,企业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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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涉及的相关税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支付的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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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洁 《财会通讯》2007,(2):94-95
2003年5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其中规定以应收债权为基础的出售和融资事项的会计处理基本原则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即关注与应收债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确实转移,将其区分为应收债权出售、应收债权质押借款、应收债权贴现等业务类型,并对各类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其中对于“应收债权贴现”的会计处理规定为“比照《企业会计制度》关于应收票据贴现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但是,《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四)》(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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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是债权人按照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决,同意债务人修改债务偿还条件的事项。债务重组分为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和非持续经营条件下的债务重组。本文仅对前一种债务重组谈些看法。债务重组有五种方式:一是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现金清偿债务;二是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三是将债务转为资本;四是修改其他偿债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等;五是以上两种或两种以上方式的组合债务重组可能发生在债务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债务重组日即为债务重组完成日,是债务人履行协议或法院裁定,将相关资产转让给债权人、将债务转为资本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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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往往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运杂费等相关税费,对这些税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对该规定的理解,关键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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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往往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运杂费等相关税费,对这些税费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规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对该规定的理解,关键在于对支付的相关税费的处理。目前,不同的教材对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情况下,产生的相关税费的会计处理不尽相同,有的教材将换出资产应缴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运杂费计入到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有的则计人到换出资产的处置损益中,笔者拟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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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CAS 7)的要求,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与计量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是公允价值模式,另一种是账面价值模式。一、公允价值模式CAS 7规定,当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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