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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律制度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1)注册资本的规定。一是出资期限。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二是出资形式。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2)出资责任。其一,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其二,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成立后人股的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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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济时报》报道 江西日前规定,允许公司不受行业限制。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一律降至3万元;投资人可分期缴纳出资,首期出资额只需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且不少于3万元,即可登记注册。允许1名自然人或1个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江西省工商局副局长刘柏林表示,过去根据国家的工商法规定,只有2人以上50人以下才能申请办企业,没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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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燕 《财会研究(甘肃)》2006,(5):20-21
一、分期缴付资本制下的会计处理
在新的公司法中采用了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其主要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降低了公司法定最低资本的要求标准,即有限责任公司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为500万元:第二,允许股东首次缴付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其余的部分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第三,关于出资形式,新公司法一方面丰富了可作为出资的资产形态。将1993年公司法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改为“知识产权”.并增加“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为其他有价财产的出资如采矿权、股票、特许经营权等预留了法律的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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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明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2,(9):46-47
《公司法》已经颁布实施多年了。它的实施对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推进企业改制,都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贯彻实施《公司法》的过程中,笔者感到该法中的有些规定,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尤其是其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 我国《公司法》第23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 (四)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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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秀新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1995,(11)
厦门市人大在全国人大授予厦门市特别立法权这一有利的形势下颁布了《厦门市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法人的注册资本为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之和。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可分期出资,分期出资的投资者以其在注册资本中认缴的出资额承担法律责任,分期出资的应在企业法人章程中载明。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30%,并应在企业法人申请设立登记之前缴清。注册资本不满1000万元的,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应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二年内缴清注册资本的70%,最后一期出资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这一规定改变了现行注册资本制度对内外资区别对待的局面,突破了国内企业注册资本一次到位的规定,对现行注册资本制度作出重大变革——实行折衷认可资本制,这一变革是我市对注册资本制度进行必要的有益的探索,具有重要的意义,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改善了厦门特区投资的软环境,使投资者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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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背景资料
三金粮油加工有限公司(简称三金公司)由三金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三金集团)和中原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中原公司)于2004年3月共同出资组建。根据有关协议、章程的规定,三金公司注册资本为4000万元,其中三金集团出资204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中原公司出资19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三家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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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公司法对资本金的要求及资本金的验证 资本金是指投资人作为资本投入到企业中的各种资产的价值,所有者向企业投入的资本,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现金以外的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注册资本制度,要求企业的实收资本与其注册资本相一致。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曾明确规定,企业申请开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相关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我国公司法也将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作为公司成立的必备条件。公司法对各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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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健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13,(6):15-17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现有公司资本制度的许多方面需要进行改革。对此,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对有限责任公司实行折衷资本制①,而对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授权资本制②。而从中央到地方,有关注册资本制度改革的探索也在不断进行。2006年正式实施的新《公司法》允许投资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足注册资本,并在一定期限内分期缴纳;近几年部分省市也提出了试行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例如广东省2012年开始在深圳和珠海横琴新区试点进行商事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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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五十九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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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通过分析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的立法沿革和模式,以及注册资本信用功能的弊端、法定资本制的弱点等,对我国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提出了从注册资本信用向资产信用转变、从法定资本制向授权资本制靠拢、从注册资本行政监管向公司自治自负转变的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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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局大渡河口区分局把支持个私经济发展作为己任。采取多种措施.有力促进了个私经济发展。2006年新发展个体工商户5686户。同比增长150%:发展私营企业366户,同比增长49%。其主要措施:一是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按新《公司法》的要求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成立公司注册资本由最低10万元降到3万元,并允许分期到位;在投资领域、经营范围上,只要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个体私营企业都可以投资经营:全力扶持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等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共为390名下岗人员实现再就业,减免工商管理费和登记费达315万元;二是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将企业注册登记办照工作全部纳入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第一段]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