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价格辑刊》2002,(10):38-39
前几年我省幼儿园收费标准是依据一九九六年制定的吉省价收字[1996]36号文件(现已作废)执行,随着当时幼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全省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管理体制及投资渠道发生变化,各地出现了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为了保证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使幼儿园收费标准的制定能够更加符合实际,吉林省物价局会同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教育厅下发了吉省价收字[2000]23号文件,决定将幼儿园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制定权限下放到各市、州,由市、州物价部门会同财政和教育部门参照吉省价收字[1996]36号文件(现已作废)确定的收费项目,依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群众的承受能力,针对各类幼儿园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项目和标准,并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  相似文献   

2.
《四川物价》2006,(6):44-44
省广播电视局: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广播电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川财综[2000]2号)规定,经研究,现将省音像资料馆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3.
《四川物价》2008,(3):37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财政局: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计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74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执行至发改价格[2008]74号文件发布之日。  相似文献   

4.
《四川物价》2004,(6):51-51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境外引种疫情检测植物检疫费的通知》(川财综[2004]6号)规定,现将有关境外引种疫情检测植物检疫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四川物价》2007,(2):44-44
省教育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160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普通话水平测试费和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的复函》(财综[2003]53号)规定,结合我省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制定普通话水平测试收费标准,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6.
《四川物价》2009,(4):42-42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及考试收费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严格考试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安全生产培训及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7.
《四川物价》2007,(6):36-38
为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推广计重收费工作,根据交通部《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49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收费公路推行货车计重收费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6]185号)等文件精神,省交通厅、物价局、财政厅对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进行了测算,提出试行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如下:  相似文献   

8.
根据南充物发[2007]186号转发国家和省物价等七部门安排的《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我县物价局在有关部门的积极配合下,按照文件规定的检查时间、范围、内容和工作要求,认真开展了此项工作。  相似文献   

9.
《四川物价》2003,(1):61-61
根据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办案规则》、省政府《四川省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人事争议仲裁费立项的通知》(川财综[2002]8号),为推动我省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保护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将人事争议仲裁费收费标准及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四川物价》2006,(6):45-45
省教育厅:你厅《关于规范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收费的函》(川教函[2006]68号)收悉。根据《教育部关于绩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和《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加强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意见》(川教[2005]74号)文件规定,本着规范招生收费行为,以考养考减轻学生和家长负担的原则,经研究,现将我省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1.
《四川物价》2007,(8):47-47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第六部委计价格[1998]2084号、四川省物价局、财政厅川价字非[1994]52号及资阳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对二ОО六年度收费及〈收费许可证〉年度审验的通知》资价费[2007]2号文件精神,安岳县于2007年3月12日起对全县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收费许可证》进行了审验,五月底全面结束,圆满完成了2006年度审验任务。全县共有收费部门54个,收费单位271个,  相似文献   

12.
《四川物价》2008,(4):37
省教育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省教育厅《关于再次核定大学英语二、三级考试和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的甬》(川教函[2007])551号)收悉。根据《四川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方案(试行)〉的通知》(川教函[2003376号)的精神,以及学生收费标准试行两年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大学英语二、三级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等级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四川物价》2008,(3):41
四川省交通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物价局(原)、财政部关于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通知》(价费字[1993]149号)、《财政部、国家计委(原)关于整顿规范公路建设税费促进西部地区建设和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2]4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经研究,现将我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收费标准及相关规定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案例1】省YZ市工商局于2001年10月8日,发出Y工商案处字(2001)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大体如下:当事人,NY县交通运输总公司。经查,NY县交通运输总公司下属客运中心是一个三等甲级客运站,属公用型运输服务企业。该客运中心充分利用其独占地位强行按8%收取车辆站务费,其收费标准超过了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交公路发(1996)263号《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和省物价局、省交通厅X价重字(1997)334号文件印发的《〈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实施细则》第六条之6%的收费规定,仅2001年1—4…  相似文献   

15.
《四川物价》2007,(5):41-41
省旅游局,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3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205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收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6.
《四川物价》2007,(4):33-39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纠风办: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精神,巩固农村税费改革的重大成果,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切实做好2007年的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工作,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纠风办关于〈四川省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03]140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要求,我们对2006年的涉农收费和价格公示表进行了调整和补充.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7.
《四川物价》2009,(8):42-44
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扩权强县试点县(市)物价局:根据对去年下发的全省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文件试行一年的情况,各方面均没有较大的反映和意见。现将涉税鉴证收费标准等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相似文献   

18.
《四川物价》2006,(11):38-39
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货物装卸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的报告》(川航股份司发[2006]214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和《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四川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货物装卸服务收费标准的函》(川价函[2005]106号)的试行情况,以及你公司货运服务情况。经研究,现对你公司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相似文献   

19.
《四川物价》2006,(5):42-43
各市、州物价局,交通局(委): 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2006年第2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433-2004),同时考虑市场燃油价格上涨因素,结合《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字费[1997]123号)相关规定,现对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和收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20.
《四川物价》2009,(10):45-46
发改价格[2008]3295号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卫生部《关于申请设立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收费的函》(卫规财函[2008]26号)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的通知》(财综[2008]70号)规定,现就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