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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电压作业适用高压无过错原则,但能证明触电者是故意的除外《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压、高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这就是通常所说的高度危险作业造成损害赔偿时无过错责任原则。以前,人们常将触电事故都纳入高度危险作业之中,发生触电事故之后,判电力设施产权人甚至是电力企业承担责任。2000年11月最高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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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效成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3,(8):45-46
《民法通则》和《电力法》的适用2000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83条规定了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其原则主要有:上位阶法优于下位阶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等。这里法的阶位是指法律的效力等级,它依制定机关的不同而不同。《立法法》第7条规定: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全国人大制定国家的基本法律;人大常委会制定基本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这即是法的位阶原理的体现。显而易见,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权限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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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一些人的逻辑,所有的农村触电死亡事故供电部门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所有的农村用电都安装了漏电总保护器。这一逻辑的谬误在于,撇开了《电力法》中“因用户的过错”造成的触电伤害。电力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最根本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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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全国每年都发生一些人身触电伤亡案件,而且索赔额逐年呈上升趋势。由于相关立法过于粗略,立法之间又出现许多矛盾,因而常常出现不同法院对同一案件做出相差悬殊的判决。这样难以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同时又使电力企业被一幕幕悲剧所困扰,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显得莫衷一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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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涉及农网改造、农村低压电力设施产权、农电工管理、漏电保护器安装等电力法律难点与焦点问题的诉讼时有发生。加强对这些问题的关注与研究。对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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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地干扰了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电,给国家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此,保障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切实做到安全可靠供电,成为当前供电企业管理部门的一项主要任务。本文就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并结合大同地区实际情况,谈谈笔者的认识。一、目前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1.宣传教育力度不够,且缺乏经常性和针对性。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沿线群众,特别是偏僻乡村,尚不知道有《电力法》和《电力设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更不知晓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是违法犯罪行为,还未形成保护电力设施人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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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围公民法律意识、法律素质的逐步提高,用电客户与供电企业为“电”字对簿公堂已不再少见——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供用电合同纠纷、电力设施保护纠纷……供电企业在纷至沓来的各类诉讼中已愈来愈感觉到依法治电、守法经营的重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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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再初 《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3,(2):62-62
案情简介湖南省娄底城区电力局的10千伏方冷线是1984年架设的,1991年第一汽车集团公司娄底服务站(以下简称一汽服务站)经国土、规划部门批准在该导线下盖一层的平房,平房顶上砌有护围,护围高0.9米,上面装有自来水管,护围顶距导线垂直距离2.25米,距导线水平距离只有0.3米。1999年12月23日中午下班后,一汽服务站的临时工陈瑜私自带的学徒孙泽林去平台提水洗澡,因水龙头水管结冰,便举起水管(连结处是用胶管捆住的)左右摇动,结果水管与上方高压线相碰触电,致使双上肢截肢,双足第五趾切除,构成一级残废。1999年12月30日,孙泽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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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国家经贸委、公安部于1999年3月联合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是在国家电力管理体制政企分开后 ,颁发的第一部电力行政规章。它与1992年由能源部、公安部批准发布的《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相比 ,不仅仅是法律关系主体发生了变更 ,更重要的是它作为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政规章 ,对保护电力设施的各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等都作出了规定 ,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正确认识、理解《细则》 ,对于我们有效地实施电力设施保护是极为重要的。一、《细则》维护了不同财产所有人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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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前,浙江省人太常委会对《电力法》行政执法情况进行了一次检查。检查发现,有相当一部分地区电力行政执法主体缺位问题相当严重,并已对供电企业安全可靠供电构成严重威协,尤其是面对今夏严重缺电局面,这一问题显得更为突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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