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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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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这起"合格白酒"案该怎样处理》一文,介绍了某窝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生产许可证标志及编号生产白酒的行为。笔者认为,本案中的行政相对人王某实施了数个违法行为,违反了数个法律规范,而处理此类案件则应遵守一个原则——违法者应为自己的全部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理解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要正确认识行政法律责任的认定、归结以及实现。现就本案具体分析如下:  相似文献   

2.
《中国技术监督》2008,(7):24-25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年第5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这起“合格白酒”案该怎样处理》一案,介绍了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一窝点发现大量标注着某白酒厂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的假冒白酒,且该窝点未获得白酒生产许可证,显然是在从事造假,但这批白酒经质检机构检验却符合国家标准。对于如何处理本案,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三种意见:  相似文献   

3.
2001年《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第12期刊登的《是假冒还是标签违法》一文,笔者认为B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首先,《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是“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根据本案的案情,利民酿造厂生产的“家乐”牌香醋使用的是本厂的商标、厂名和厂址,并没有伪造或者冒用新兴酿造公司的厂名、厂址。因此,定性为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和厂址显然是不正确的。  相似文献   

4.
案情回顾《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年第10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学校食堂使用无证产品如何定性》案例,介绍了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某学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使用的白酒和酱油是无证产品,而食堂负责人对市场准入制度一概不知。对于本案的处理,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有人认为学校食堂的行为是经营行为,如果违反法律就应该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有人认为学校食堂的行为根本就不是经营行为,本案不可以实施处罚。  相似文献   

5.
《中国技术监督》2008,(11):22-23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8年第9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谁是本案的违法主体》一文介绍了这样一起案例:近期,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接群众举报称某工厂无证生产建筑防水卷材,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现场查获标注该厂厂名的建筑防水卷材共250卷,但产品包装上并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及标志.厂方也无法提供生产许可证证书,于是执法人员当场以该批产品涉嫌无证生产依法予以扣押。但是,对于本案违法主体的定性和如何处理,在执法人员中却产生了较大的分歧,有人认为防水材料厂是违法主体,有人认为朱某是违法主体,有人认为违法主体难以确定……  相似文献   

6.
2001年《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第12期刊登的《是假冒还是标签违法》一文,笔者认为B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首先,《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是“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根据本案的案情,利民酿造厂生产的“家乐”牌香醋使用的是本厂的商标、厂名和厂址,并没有伪造或者冒用新兴酿造公司的厂名、厂址。因此,定性为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  相似文献   

7.
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  相似文献   

8.
2002年第3期《中国质量技术监督》杂志刊登的《伪造许可证还是无证》一文,对某水泥厂经销部销售标注过期生产许可证标志的水泥违法行为一案,提出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定性为伪造质量标志,按照《产品质量法》关于伪造质量标志的处罚规定处理;二是定性为标识标注不规范,按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责令改正;三是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按照《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处理。笔者认为,本案定性为销售无证产品是正确的。对于本案行政相对人是否是同时构成伪造质量标志的违法行为,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9.
《委托加工未申请备案应如何处理》一文,列举了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查处委托加工生产许可证发证产品未办理备案一案中,执法人员对于本案的定性及处理产生了四种意见。笔者认为,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  相似文献   

10.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5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问题农药定性难>一文,叙述了一起篡改生产日期、又假冒北京某农药公司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的复杂案例,并由此而引发执法部门定性难、处理难的问题.文章刊出后,各地读者来信踊跃,并热烈地展开讨论,阐述自己的观点.现将部分读者的来信刊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观点附后,仅供广大读者参考.  相似文献   

11.
近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窝点进行检查,在其成品仓库内发现大量标注为某白酒生产企业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的白酒。据该窝点经营者王某称:他从2007年12月开始租赁该场所从事制假活动至今一直未销售,并提供了租赁合同及生产台账。该窝点房东及周围群众也证明上述情况属实。  相似文献   

12.
笔者近期办理了一起某白酒企业,不服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白酒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而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起的行政复议案.  相似文献   

13.
根据《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及相关规定,白酒应向消费者明示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质量等级、香型、陈酿年限、净含量、酒精度、原料、生产日期。可以标明服务电话、网址、电子邮箱、防伪标记,如果办理了以下相关手续,可标明注册商标、国家计量检测体系认证“C”标记和ISO9000国际质量体系认证。  相似文献   

14.
《中国技术监督》2007,(12):16-17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年第10期“抛砖引玉”栏目刊登的《学校食堂使用无证产品如何定性》案例。介绍了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某学校进行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使用的白酒和酱油是无证产品,而食堂负责人对市场准入制度一概不知。对于本案的处理,在执法人员中出现了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有人认为学校食堂的行为是经营行为,如果违反法律就应该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有人认为学校食堂的行为根本就不是经营行为,本案不可以实施处罚。 文章刊登后。得到了各地读者的广泛关注,纷纷来信来电阐述自己的意见,但绝大多数读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只有少数人同意第二种看法。现将部分读者的文章摘登,并将有关专家的说法附后,仅供参考,并真诚地希望能对您的行政执法工作有所帮助。[编者按]  相似文献   

15.
8月30日晚,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第三分局执法人员开展突击检查,在同安区五显镇西洋村端掉一家涉嫌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涉嫌假冒厂名、厂址的饮用水生产窝点。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已灌装好正准备运出的125桶标示为“聚利达”牌18.9升装的纯净饮用水及114个空桶。经查,这批产品上所标示的生产许可证号、厂名、厂址均为漳州某食品生产企业的。在现场检查中,该厂人员却无法提供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等必备证件,执法人员经过调查,初步确定这是一家涉嫌无任何手续的无证生产加工点。  相似文献   

16.
某市质监局在开展“清新居室”专项整治行动中,依法对辖区某木业公司(以下称“A公司”)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发现,该公司受南平某公司(以下称“B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的中密度纤维板产品外包装只标注B公司的厂名、厂址及QS编号,而未标注A公司的厂名、厂址及QS编号,且A、B公司均有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相似文献   

17.
近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窝点进行检查,在其成品仓库内发现大量标注为某白酒生产企业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的白酒。据该窝点经营者王某称:他从2007年12月开始租赁该场所从事制假活动至今一直未销售,并提供了租赁合同及生产台账。该窝点房东及周围群众也证明上述情况属实。  相似文献   

18.
一、案情简介2003年7月19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执法检查发现,某白酒生产厂家在无营业执照、无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假冒“三花”牌白酒,并且在白酒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厂厂名、厂址。该厂过去一月来已有产品销往农村偏远地区,但数量无法核实。当日,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厂库存的24件白酒成品进行了查封,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该厂正在生产的白酒进行了查封。7月25日工商行政管理局经立案调查对该厂无照经营进行了查处取缔,并作出了罚款的行政处罚。二、几种处理意见质量技术监督局经立案调查后,在处理时形成了四种处理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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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2年第3期刊登的《腐乳大肠菌群超标案如何处罚》一案中,针对相对人李某如何处罚,A市质监局执法人员进行了讨论,提出四点处理意见。笔者认为,对本案进行处理,不外要厘清两个问题:一是对小作坊监管的职权问题;二是法律适用问题。但总括起来,还是案件定性问题,正确定性是处理本案的关键。  相似文献   

20.
案情回顾 刊登在《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7年第2期“抛砖引玉”栏目中的《违法生产落地扇哪种处理意见正确》一案.介绍了这样一则案例:某机电公司未经3C认证擅自生产销售落地扇.且抽样结果安全性能不合格……违法事实清楚,好象很容易处理.但执法人员却不知道本案到底应该适用《认证认可条例》,还是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有人甚至认为应该合并处罚。文章中的3种意见大相径庭,各有各的道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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