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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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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今年3月,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发文部署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山西、江苏、浙江、辽宁、吉林、河南、湖南、广东、新疆、四川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局开展对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有关问题的调研。相关地区工商系统结合各自的工作情况开展了重点调研,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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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中旬,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在山西太原召开了部分省市反垄断调研及执法工作座谈会,对年初部署北京、上海等14个省级工商局开展的对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有关问题进行调研的情况进行了汇总,围绕如何进一步做好反垄断执法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一、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公用企业是指涉及公用事业的经营者,包括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讯、铁路运输等行业的经营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是指公用企业以外的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合法的规范性文件赋予其从事特定商品(包括服务)的独占经营资格…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法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众所周知,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的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市场,一切经济生活都是竞争成分和垄断成分的混合物,通行的方式是不完全竞争,而不是完全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看待独占、市场支配地位或者说垄断状态,是一国反垄断法必须首先回答的问题。由于存在着对独占状态本身是否进行规制的不同取向,也就产生了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两种不同的  相似文献   

4.
熊春玲 《商》2013,(3):164-164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高速发展,逐渐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是竞争,没有竞争的市场算不上市场经济。但是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垄断是如影随形、相生相伴的。特别是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种垄断现象也日渐明显。企业联合限制竞争、优势企业滥用支配地位、或者通过合并试图垄断市场等行为,都阻碍了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的形成,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有效规范竞争秩序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将从滥用市场经济支配地位的定义、分类、对其进行规制的必要性进行阐述,并提出我国在这方面的不足和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美国仅对那些大型的具有持续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进行反垄断法律规制。必须明确的是,经营者取得支配地位本身并不一定导致违法,法律并不制止经营者采取合法的手段取得市场优势地位,同时具有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如果损害的仅仅是他的竞争对手的利益,本身也不是坏事,由此正好可以促进和维护市场的竞争,只有在经营者采取非法手段故意谋取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对竞争格局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反垄断法才会介入进行规制,故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在于规制损害市场竞争格局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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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跃的资本市场是企业得以良好发展的沃土,多方企业主体的竞争参与,良好的经济发展政策等都会促进多元化市场的蓬勃健康发展。然而部分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在其成长过程中,通过滥用自身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形成垄断态势,大搞一家独大的市场经营模式,阻碍了特定行业市场经济发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三大垄断行为中处于重要地位,如果不能正确的引导规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大企业,必将大幅度制约行业经济发展。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最新规定,虽然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所采用的排除、限制消费范围的不法行为具有识别能力,但在责任豁免的“正当理由”规范上尤存在部分欠缺。  相似文献   

8.
各国通行的反垄断法制度是三大实体制度,即垄断协议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和经营者集中的控制制度,我国还有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制度。其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制制度有三个基本宗旨。一是防止具有支配地位的企业,在没有支配地位的领域进行垄断。二是禁止企业在已经取得了支配地位的市场上滥用它的地位,对其他的竞  相似文献   

9.
5月14日-6月2日,全国工商系统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家型人才培训班在总局行政学院举办。本期培训班是为贯彻落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工商系统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推进"三个过硬"高素质干部队伍建设而举办的,是在新的形势下推进干部教育培训改革、推进竞争执法工作、着力培养专家型人才的一次新尝试。培训班紧密结合当前竞争执法工作实际,以研究解决问题为导向,以培养专家型人才为目标,前后历时近两个月,分调研自学和集中培训两个阶段进行,参加培训的49名学员,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局、市场监管局按条件组织推荐的基础上、经总局竞争执法局按照2∶1的比例严格筛选的,都是竞争执法条线的业务骨干。在自学和调研阶段,全体学员共收集重点难点问题110个,完成论文80篇,提交案例160个。这些成果涉及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领域的主要方面,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商业贿赂、商业秘密、傍名牌等,反映了当前竞争执法工作新动向和大家在实际工作中的新思考。本刊将分阶段报道此次培训成果,本期刊登的4篇调研报告,分别由天津、福建、浙江、成都的学员提供,期待能引发读者的思考。  相似文献   

10.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作用越来越大,它正在成为国外跨国公司在中国争夺市场、谋求超额利润的重要工具.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平台的规模和影响力不断膨胀,极大的市场支配力掌握在少数互联网巨头手中。“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因此,通过反垄断机制抑制互联网巨头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变得至关重要。本文基于近年来出现的互联网领域反垄断行政处罚案例分析,结合互联网平台的特点,分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成因,提出相关建议,促进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周南 《中国市场》2009,(25):54-55
<正>《反垄断法》出台后,市场上涉嫌垄断的诉讼一时间不断。2008年7月31日,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正伟正式向商务部、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发出多份对微软开展反垄断调查并处罚的申请。2009年3月18日,商务部依据《反垄断法》拒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知识产权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出发,结合现实中具体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对我国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提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知识产权与反垄断的和谐统一,更好地指导法律的实践。  相似文献   

14.
一、中国规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为保护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制定了一系列与反限制竞争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中有些就涉及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内容。如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立法时的市场状况,将5种表现较突出的限制竞争行为纳入其调整范围,其中有3种涉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分别是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但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既分散,也不完整,缺乏反垄断架构下的统一考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逐步显现出许多问题,其意义与绩效与客观需要之间的差距不断加大。  相似文献   

15.
《工商行政管理》2009,(14):59-59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为传统三大垄断行为之一,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要方面,也是工商部门作为反垄断执法机构执法的重点之一。本文试图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执法进行探讨。我国《反垄断法》在反垄断行为的认定上采用了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相容的违法认定标准,仅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不使经营者当然成为《反垄断法》规制乃至处罚的对象。第三章的核心在于“滥用”二字,即只有经营者滥用了其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才会遭到《反垄断法》的否定性评价。对于“滥用”,  相似文献   

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4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周伯华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相似文献   

17.
《商》2016,(9):211-213
高通案作为2015年开年发改委的第一大反垄断案,在《处罚决定书》公布后也是引起了极大关注,其中高通公司被认定为滥用其在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的销售市场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收取不公平的高价专利许可费,要求对方用不公平低价进行免费反向许可,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标准必要专利,以整机价格作为许可费计费基础以及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等。高通公司虽然因为垄断收到相应的处罚,但更给我国的相关企业以警示,只有创新才是驱动发展的源动力。  相似文献   

18.
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从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框架来看,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行为属于垄断行为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简称“滥用行为”)。从我国市场上跨国公司利用优势地位限制竞争的情况来看,其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类型:(一)掠夺性定价掠夺性定价,在我国有不少人甚至官方往往称之为低价倾销,是价格歧视的一种。它是反垄断法所禁止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和典型的表现形式。在我国,它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价格法》所明确规定的经营者不得从事的不正当价格(竞争)行为之一,是指经营者…  相似文献   

19.
《工商行政管理》2013,(16):33-35
创新和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两大主题。竞争执法机构如何处理好反垄断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寻找鼓励创新与保护公平竞争的边界,即如何确保在竞争政策有效实施过程中,保护好知识产权权利行使,在保护创新与发展的同时,有效制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实现鼓励创新与保护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平衡,是执法机关面临的一个挑战。  相似文献   

20.
<正>反垄断机关对平台企业相关市场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受技术创新、双边市场、跨界营业、用户黏性和网络外部性等因素的影响,存在技术难度。欧盟、美国的反垄断机关探讨绕过反垄断传统分析框架,化解数字经济领域相关市场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难题,创设守门人和主导平台,探索反垄断规制的新路径,很有启发。我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机关,也应打破传统反垄断的思路,对平台事先确定守门人和主导平台禁止从事的行为,使反垄断监管重心从事后向事前倾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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