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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刑法规制的尴尬处境表明,我国现行刑法中“发行标的”与“募集对象”两类规制路径的并重适用,将引发刑法设计上的“逆向选择”,进而形成法律规制效力的分散化。从非法集资被稳定界定与提高法律规制效力的集中性出发,我国应以“募集对象”路径构建针对非法集资的刑事规制体系;同时,借鉴公司法现物出资制度经验,通过概括式规则对“资金”概念进行周延界定,促成以统一的“非法集资罪”罪名对各类非法集资行为进行集中、有效刑事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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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大案要案的频繁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与稳定,应该加强对非法集资犯罪认定要件的研究,从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等四个方面入手,提出较为完善的非法集资犯罪认定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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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金融"三乱"问题危害极大 1.乱集资问题.如×地区商业经济学会属非法人学术研究社团组织,该会自1992年11月至1998年8月,用预算外收款收据和自制存单方式,累计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主要用于高息放款,目前尚有190余户的资金无法清理,造成了集体上访事件,影响恶劣.×市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股金"为名,面向社会非法集资,致使一些集资入股者遭受了程度不同的资金损失.以上各例非法集资无一不给群众造成巨大损失,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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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前,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形态,简化了传统金融交易流程,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资金流转效率,是实现普惠金融的有力工具。但与此同时,不法分子打着“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幌子,利用P2P网贷平台、众筹等互联网金融业态实施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金融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互联网金融犯罪不同于传统金融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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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金融:如何阳光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持人的话:近年来,许多与民间金融有关的事件引发广泛关注,正如这些事件所展现的,由于资金的利诱性,民间融资在资金来源方面,更加容易演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行为,进而导致恶劣的社会影响和社会财富的损失。因此,在民间金融领域,如何界定合理与非法的融资行为,进而,如何推动合理的民间融资活动的规范发展,已成为民间金融阳光化道路上必须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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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果邦 《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14,(11):63-64
随着经济的发展、金融业的繁荣以及技术手段的日新月异,涉及金融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水涨船高”。非法集资、地下钱庄、信用卡透支、伪造货币、保险诈骗、非法经营、骗取银行票据等犯罪多发、频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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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温州"跑路潮"揭示的温州"全民借贷"现象令人震惊。温州全民参与的形形色色的借贷并非全部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以"民间借贷"为幌子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充斥其间。本文通过分析温州民间借贷的形成根源与表现形式,探讨了民间借贷的合法与非法以及民间借贷与金融犯罪之间的界限,为降低民间借贷的风险、保护民众及中小企业的利益、维持我国金融秩序的正常运转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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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值卡(购物券)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支付工具。卡券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消费发展,但其具有的非法“货币”、“集资”等特征,影响干扰经济金融秩序,值得关注,应加以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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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后的新《刑法》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性质和来源而提供资金帐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2001年在《刑法修正案(三)》首次将恐怖主义犯罪增列为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6年4月份,全国人大部分委员建议将贪污受贿行为也增列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此外,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还有一些主体和自然人的非法集资、骗税行为、金融票据诈骗等活动也涉及洗钱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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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县域中小企业中存在一类特殊的"内部集资"现象,即主要通过以企业内部职工名义集资,或者以相关人员(企业高管家属、朋友等)借入的方式,募集企业生产经营所急需资金.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类集资并非企业内部集资,但同时它又不符合非法集资的标准,处于内部集资与非法集资之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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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破坏了市场法则,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政府声誉,易引发群体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金融机构作为连接非法集资组织和个人账户的当然“中介”,通过履行反洗钱义务发现、防范非法集资即有便利的一面,更是首当其冲的职责,但确也存在一些难点和问题。从金融机构通过反洗钱防范非法集资的工作现状、难点和问题入手,寻求解决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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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土壤里发芽,并在短时间内获得惊人发展,但它面对着巨大的非法集资触刑风险。本文以一种实证的视角,系统梳理了互联网金融三种典型业态实践中所面临的非法集资风险,进而深度分析现行非法集资刑法规制存在的金融垄断的刑法立场与互联网金融创新相悖、过大的罪名口径抑制了有益的金融创新和过重的刑法量刑不足以满足投资者保护的公共利益等三重困境。针对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规制出现的种种尴尬,本文提出以博弈论为视角转变刑法规制思维、建立"行政法缓冲带"、调整罪名口径、基于信息不对称进行责任分配和以投资者保障为导向进行量刑选择等多条刑法改进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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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晖 《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6,(6):62-66
《刑法修正案(六)》对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做了较大修改,增加规定“骗用金融机构贷款、票据罪”和”金融机构背信挪用资金、资产罪”,修改完善了“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违法发放贷款罪”、“用帐外客户资金非法拆借、发放贷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和“洗钱罪”,反映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的犯罪化和刑罚化趋势。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