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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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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目前对合作金融认识上的不足和合作金融存在的问题 城乡信用社自八十年代以来特别是随着近几年金融体制改革以来得到了很大发展。但笔者认为,严格地讲起来,在我国城乡信用社并没有发展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城市信用社按国家银行模式来办,农村信用社实质上也是作为国家银行的基层机构而存在,合作金融未完全按合作制性质来运作,主要表现为:  相似文献   

2.
财政部分别从1986年和1987年开始对农村信用社按国家银行征收营业税,按集体企业征收所得税,从这两年对信用社纳税的情况看,一般都感到负担过重,承受不了。根据“合作原则”和信用社的性质、任务、笔者认为国家对农村信用社要实行减税、免税制度。一、我国农村信用社,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劳动群众根据自愿互利原则,组织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农民组织的信用合作社,是农民在借贷领域里的互助性质,信用社的作用是帮助贫困农民解决生产、生活上的资金困难,信用社从建立之日起,是以服务于社员作为办社宗旨,它不以营利为目的。信用社与国家银行和一般工商集体企业是有区别的,把信用社视同国家银行和一般集体企业征收税款,显然是不妥当的。目前,一些资本主义国家,如日本、德国、法国、美国、瑞士……等,对信用社不但不征收税款,而且国家还给予补贴。  相似文献   

3.
(一)关于信用社的性质,“既是集体的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的基层机构。”这两个方面,究竟那个是为主的,那个是为次的,如何发挥这两种性质的作用?目前在认识上还不完全一致。应当说,信用社集体金融组织的性质是基本的,农业银行基层机构是从属的。因为农村信用社是在农业社会主义改造运动中,在党的领导下,广大社员群众按照“自愿和互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股金是由社员入股筹集的,主任和会计是由  相似文献   

4.
(一) 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是生产关系的基础,它决定生产关系的性质。农村信用社是在建国以后合作化运动中,农民群众为了互利合作而组织发展起来的;它的资金是由社员自愿投资的股金、农民的存款和集体经营的积累组成。显然,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的性质。随着农业经济和信用业务的发展,信用社的任务已远远超出民间借贷的范  相似文献   

5.
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农村金融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农村信用社这一集体所有制合作金融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深化改革,已成为一个时期以来人们议论的热点和金融界关注的问题。现就广西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对此作一些探讨。一、信用社九年改革的回顾广西农村信用社自1984年开始,按照中央和国务院关于把信用社真正办成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合作金融组织的指示,全面进行了管理体制改革。通过九年多的改革实践与探索,信用社在恢复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强化内部管理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打破了信用社“即是合作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基层机构”的管理体制,使它  相似文献   

6.
农村信用社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合作金融组织,也是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基本职责就是为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提供信贷服务。近几年来,宜昌地区信用社在各级党政和农行的领导下,发挥自身的优势,一心一意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国家银行不能替代的作用。  相似文献   

7.
信用社是五十年代建立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三十多年来,它在贯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组织融通农村资金,支持发展农村经济,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变化,各地信用社相应地进行了一系列重大的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农业银行基层机构”双重性质的体制模式,肯定了信用社就是单一性质的集体金融组织.从而逐步地恢复了信用社固有的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业务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充分发挥信用社支持农村商品经济的作用中迈开了关键的一步.  相似文献   

8.
农村信用社是社会主义改造中广大社员群众按照“自愿和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的,是农村的集体金融组织,在促进农业生产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信用社又是农业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在执行农村金融政策,开展农村金融业务,尤其是在组织动员广大群众闲散游资方面,日益成为国家银行的得力助手。  相似文献   

9.
四、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及其在农村金融产业政策体系中的职能(一)农村信用社的性质48.我国的农村信用社是五十年代三大合作运动的历史产物。它有与生俱来的特点:(1)信用社是在政府的组织下建立起来的,政府意志一直是信用社的一个很大的左右力量;(2)参加信用社的农家有千家万户,出资者大多都是以小额资金入社,建社初始就没有良好  相似文献   

10.
农村信用社的蓬勃发展,引起国内外金融专家和国内各部门的关注。信用社向何处发展?是引向股份制商业银行,还是办成只与入股社员发生一般存贷关系的集体金融组织,还是按合作原则深化改革?这已成为农村经济和金融改革的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近几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一系列文件,多次强调信用社“应坚持合作金融组织性质”,要“真正办成群众性的合作金融组织”。党的十三大指出,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又为我们把信用  相似文献   

11.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和完善以合作金融为基础,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其中,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是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之一,而按合作制原则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又是改革的核心。整顿规范的实质是按合作制原则重新塑造农村信用社的新机制的一场重大变革。(一)按合作制原则整顿规范农村信用杜的必要性按合作制原则重新整顿规范信用社,把信用社办成由社员自愿人股、社员民主管理、主要的社员服务的合作金融组织,这是对信用社在理论上政策上作出的定位。1.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必须坚持合作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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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对农村信用社性质的认识在某些决策机关里是很混乱的。表现在一些政策规定里,有时说农村信用社是合作金融组织,有时说是集体金融组织,更有时说是集体所有制的合作金融组织等等。政策规定上的随意性不仅造成了广大农村金融职工思想认识上的混乱,  相似文献   

13.
我国农村信用社的性质决定着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在农村信用社改革实践中,由于性质理论研究的不深、不透,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信用社改革陷于困境,迫使人们不得不对信用社性质问题重新提出讨论。在讨论中,当前争论最大的分歧就是“集体性质论”和“合作性质论”,争论双方从理论到实践,引用了大量材料各抒己见,经过一段时间论争,似乎双方谁也不足以说服谁。纵观双方分歧,笔者认为,这实在是一个大误会,完全是由信用社“是集体性质还是合作性质”这个错误命题造成的。  相似文献   

14.
我国农村信用社改革经过几年的摸索、实践,成绩是显著的。但是在改革的实践中,也明显地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如果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它将成为深化信用社改革的一种阻力。本文想就几个主要问题谈点看法。一、合作金融性质与非合作金融管理的矛盾。信用社改革从恢复合作金融性质起步  相似文献   

15.
一、农村信用社是一支不可忽视的金融力量 正确把握农村信用社改革方向,加大改革力度,首先必须对农村信用社的现实基础,即它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取得正确认识。当前,在这一认识领域存在着一种十分片面的观念,就是把信用社看作是一个仅仅在本乡本土发挥作用的乡土金融组织,力图把信用社纳入乡镇企业体系和一般的民间金融机构进行领导和管理。这种观念是完全脱离实际的。历史上,在  相似文献   

16.
农村信用社作为现代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在支持“三农”发展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 ,逐步切实解决农村信用社的现实困难和存在的问题 ,不断推动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 ,是当前金融工作中的一个重点。1 恢复完善农村信用社的合作性质 ,促进其健康发展。目前 ,我国很多地区农村信用社的经营目标发生了变化 ,违背了信用社合作制的原则 ,违背了其自身的特点和支农的任务。因此 ,要在对农村信用社以前股权结构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合作性质 ,积极吸纳辖区内自愿入股的农户、个体工商户、集体经济组织、信用社职工入股 ,切实完善“…  相似文献   

17.
首先,正确认识农村信用合作制度的特点,把握好推进农村信用合作制度的基本原则。按合作制原则改革整顿规范农村信用社,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是党中央、国务院早已明确的一项根本原则。一方面,通过扎扎实实地宣传教育工作,解决好农民对信用社的偏见,解决好信用社员工对推进合作金融效果的质疑等许多模糊思想认识问题,使广大农民和信用社员工双方都认识到,过去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出现偏差,偏离了服务宗旨,背离了合作制原则,远离了农民是不对的,是违背中央有关农村金融方针政策的,现在就是要通过推进农村信用合作制度改革,把信用社办成自己的银行,农民不仅是信用社的主人,而且是信用社的“股东”。是信用社的“老板”,另一方面,通过宣传教育工作,使农村信用社员工认识到,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竞争日趋激烈,农村信用社面临的竞争形势将会更加严峻。农村信用社要守住阵地,站稳脚跟,拓展自我,路子只有一条,就是把信用社办成真正的合作金融组织。  相似文献   

18.
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这就是说,信用社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由农民桩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入股组织起来的合作金融组织,实行民主办社、自负盈亏的原则,它  相似文献   

19.
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建国后由国家银行一手扶持发展起来的,经过多次的改革、整顿,才办成现在的模式,它确不是“官办”,也实非“民办”。究其性质,“信用社既是农村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还讲得通,且更实际。农业银行由总行到县支行,层层建立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受国务院委托,负责领导信用社开展业务的职能,而且从信用社的组建、社干的选拔与培训、建帐建制、资金调剂都是农业银行负责,没有农业银行就没有信用社。信用社也一直确认农业银行为业务上级,依靠农业银行替其解决工作上的种种难题,无条件地接受农行领导。虽然行社各自核算,可是信用社存贷业务纳入农行计划指导,整个工作由农行的专业机构——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统一布署和指导。因此可说,1977年国务院对信用社的性质“既是、又是”的提法并无大错。  相似文献   

20.
信用社体改后,在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原则下,应有权决定自己的业务种类及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国家银行所规定的条条框框,是不适用于集体性质的信用社.根据中央(84)一号文条第七条规定“农村储蓄要优先用于农村,多存可以多贷.信用社为筹集农村的闲散资金,“高价”筹集起来的存款,“平价”存入银行,这样会挫伤信用社干部、职工组织农村存款的积极性.其次,对各项贷款的发放,在不违反政策的原则下,应由信用社理事会讨论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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