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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也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提单根据收货人的抬头划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以及指示提单。其中的指示提单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背书转让,具有可流通转让的功能,在信用证结算中被广泛使用。但由于在信用证项下条款的设置和单据的流转存在各种复杂的情况,因而提单如何指示、如何背书以及如何判定不符点,在实操中会因理解不同而发生争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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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中,可看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有这类条款。全套洁净的已装船的正本提单中之一份或两份由受益人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然而,根据笔者的经验,这类条款对出口收汇却存在着潜在的风险。例如,某国外银行来证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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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B合同下,依我国海商法的规定,会同时出现两个托运人即“托运人1”(买方)和“托运人2”(卖方)的情形。那么,谁有权取得提单?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众说纷纭。本文主要讨论这个问题出现的原因以及现行有哪些观点,并提出了笔者的一些浅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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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翔 《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8,(2):54-56
众所周知,海上运输仍是目前国际贸易中最为常见的运输方式,因此作为物权凭证的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提单按收货人抬头不同可分为记名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两类,对不记名提单的背书使得这类提单可以流通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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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提单目前的查验方式依然有局限性,只通过箱号查询船货信息,不一定能满足对转口贸易真实性的审核需求。银行为转口贸易提供结算、融资服务时,为防范虚假交易背景带来的风险,在严格按照"了解你的客户(KYC)"原则,认真了解客户、摸透交易背景的基础上,需要切实履行对贸易背景真实性的审核义务,加强对上下游合同、运输单据、第三方单据等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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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银行是否成为指示提单的合法提单持有人,不仅要看交单人是否向银行进行了自愿的、无条件的提单转让,也要看银行是否受让了提单。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银行持有指示提单的情况颇为常见。然而,在以提单为核心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立法中,银行的角色并没有明确的定位,导致争议颇多。本文试从实际发生的两则案例来探讨银行在指示提单下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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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发货人提单实际为受益人发货提供了便利。只要文意表述正确,这种提单一方面满足了信用证和惯例的要求,另一方面减少了受益人在货物流转上的费用。发货人是海运提单的基本要素之一。提单发货人栏位记载的单位一方面反映了谁是货物发出的主体,另一方面反映了谁是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主体。然而,一种有趣的情况是一个主体(代理发货人)代理另一主体作为发货人(实际发货人,通常称为托运人Shipper),填写在提单的"发货人"栏位(下文简称为"代理发货人提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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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信用证项下最重要的单据。尤其是在基于国际货物贸易开立的国际信用证中,均将提单列为46A栏目项下必须的单据。其中的关键原因是,提单几乎是世界各国法律所公认的、能够在某种程度上代表对货物权利的凭证(虽然各国法律不尽相同),因而可为国际贸易的卖方、中间商、最终买方,以及信用证的开证行、通知行、议付行,在处理单据时提供一定程度的安全感,确保国际贸易、国际运输、国际结算的顺利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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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辖区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开展情况,齐齐哈尔市中心支局对辖区开展相关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辖区银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虽然前景看好,但业务发展仍然缓慢,且面临短期内带动银行效益提升作用不明显、服务水平有待提高、配套业务产品发展滞后且容易成为投机性套利工具、银行综合风险管理能力面临挑战等问题,亟待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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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汇(Export Bill Purchase)是目前应用最为广泛的出口贸易融资业务,它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依托出口贸易的信用证或托收结算背景,银行以出口单据所代表的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或以出口货权单据所代表的物权作为质押,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贸易融资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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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存在于国际贸易活动中的纸面单据流通体系,已经成为企业降低贸易交易成本,提高国际竞争力的主要障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