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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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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发售应注意的事项截止时间:满足投标制作招标文件发售的起始时间,应从招标公告中确定的开始发售日期为准,文件发售时间可以与公告发布的时间不一致:招标文件发售的截止时间,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规定,有的招标采购单位在招标公告中限定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几天停止发售招标文件,以方便招标文件的收取和管理,这一做法并不违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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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济参考报》刊发《四川省卫生厅采购招标文件四易其稿仍指定品牌》一文,被诸多网站转载,再次引起业界对招标文件"倾向性"的热议。对于该文观点,笔者不予置评,仅对其提出的招标文件(本文中未特指时也包括资格预审文件)的"倾向性"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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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实施,无论是使用外资的医疗设备采购还是使用内资的医疗设备采购,一般都要求以招标形式采购。医疗设备的招标采购涉及的资金量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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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质疑与投诉难免发生,而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所规定和允许的。那么,应当如何应对供应商的质疑与投诉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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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实行招标采购是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走向规范的必然产物。作者结合《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论述了如何依法解决医疗设备招标采购遇到的一些问题。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相信医疗设备招标会不断走向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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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正式实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招标方式作为主要的采购方式,已被证明是促进公平竞争、节约采购资金,保证采购质量和采购过程公开、透明,抑制腐败行为的有效方式。为了充分保证招标投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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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招标》2006,(1):24-25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件截止时间15日前进行。另外,《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都有一个关于“至少20日”的时间规定。前第四章第三十五条规定: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后第二章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乍看起来,“提前15日”与“至少20日”这两个时限关系似乎很简单,但细分析起来,其实不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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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事招标代理工作将近6年,如何提高招标项目的成功率是日常工作中的一个难题。招标采购是"由一系列有开始和结束日期、相互协调和控制的活动组成的、通过实施活动而达到满足时间、费用和资源等约束条件和实现项目目标的独特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或者工作中稍微不到位,都可能影响到采购的质量,以至于影响整个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因此,应做到编制高质量的招标文件,组建高素质的招标团队,形成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掌握好基本环节,从源头上打好基础,避免采购项目的半途而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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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公开招标的目的是通过供应商之间充分竞争,使采购人得到优质的工程、货物或服务。但在实践中,因为种种原因,时常会出现一些招标项目竞争不充分的问题。一般来说包括以下两种情形:一是投标时间截止时不足三家投标人;二是评标时实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即有效投标)不足三家。对此类问题如何正确应对和处理,将直接影响招标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