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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仲裁制度的核心和基石,是仲裁发生的基础和前提。我国《仲裁法》和《仲裁法司法解释》对仲裁协议进行了相应规定,本文就是在结合上述法律法规,参考域外法律的基础上,着重分析了仲裁协议的法律性质、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其仲裁协议的独立性三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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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各方根据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表示同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在将来可能发生的相关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协议。仲裁协议是整个仲裁程序的基础和起点,仲裁协议无效,整个仲裁程序就无法进行。因此有必要详细了解仲裁协议有效性的规定,从而在实践中制定有效的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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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关争议事项的可仲裁性问题上,各国区分国内仲裁和国际仲裁而作不同的规定,对于国际商事仲裁,往往比较宽松。加之国际商事仲裁越来越多地显示出优于国内仲裁的特性,当事人往往将一些本不具有国际因素的争议事项,选择由国际仲裁机构进行审理,以获得公平和独立的裁决,因此涉及到纯粹的国内争议能否提交国际仲裁机构的问题。本文提出应区别对待不同性质的国内争议,对将其提交国际仲裁机构的限制渐进性地取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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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效力要求过于严格,不利于我国仲裁,尤其是海事仲裁制度的发展,束缚了海事仲裁每年的受案量,放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限制,是国内仲裁制度与国际仲裁制度的衔接的标志,有利于我国海事仲裁制度的国际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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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特点决定了它不能适用普通的合同法律适用规则,必须有自己的冲突规则来指引准据法的选择。意思自治的原则同样适用于仲裁协议,而且在当事人无明示选择仲裁协议所应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仲裁地法被广泛接受。而我国在国际商事仲裁协议准据法方面存在着立法空白。本文旨在试图通过对比研究,完善我国仲裁立法,从而促进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事业的国际化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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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事交往的发展,在仲裁理论研究中有观点认为,仲裁应和诉讼一样,设立第三人制度。而由于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存在一系列差异,在进行仲裁时不能一概援用诉讼的相关规定,必须加以区分。本文从仲裁内在的原则以及设立第三人制度的目的出发,通过比较国际上一些通行的作法,结合我国诉讼和仲裁立法与实践,一起探讨在我国仲裁程序中设立第三人制度的可行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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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必须具有可采性才能被法官采纳,用来证明案件事实。但是电子证据对传统证据可采性产生了新的挑战。而电子证据产生的环境系统可以来很好的证明电子证据的可采性,保证电子证据的真实和有效,同时针对电子证据这一特殊证据形式,更具有操作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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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印章是一种具有东方特色的信息产品,随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颁布以及
电子政务、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电子印章技术与其产品获得了快速发展。本文从多个方面探讨了标准电子印章实施应遵循的技术原则和规范,并提出了需解决的技术难题,最后分析预期能达到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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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探讨了网络仲裁中仲裁地如何确定的问题,重点剖析了依意思自治原则和由伸裁庭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仲裁地的观点,最后建议以非内国仲裁方式来确定件裁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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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是国内法上保护公司相关利益人的重要法律工具,ICSID仲裁中为了确定管辖权也逐步发展起了法人人格否认.由于其在中心仲裁管辖权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对中心仲裁案例的分析,厘清中心仲裁对法人人格否认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法律路径,并对我国如何认识和在实践中如何处理与中心仲裁有关的法人人格否认问题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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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物权变动的发生根据,物权变动可以分为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以及非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物权变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也需要满足物权法所规定的公示公信效力,赋予某一项法律文书物权变动的效力,必须考量公示公信原则和法律效力类型两个方面的问题。故因仲裁裁决书未能达到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主义要求,《物权法》第28条宜适时作相应限缩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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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人格否认是国内法上保护公司相关利益人的重要法律工具,ICSID仲裁中为了确定管辖权也逐步发展起了法人人格否认。由于其在中心仲裁管辖权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对中心仲裁案例的分析,厘清中心仲裁对法人人格否认所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法律路径,并对我国如何认识和在实践中如何处理与中心仲裁有关的法人人格否认问题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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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金融职工大学学报》2006,(Z2)
在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与国内仲裁的承认和执行有着很大的不同。对于国内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一般采用的是实体审查;涉外仲裁裁决人民法院则采用形式审查方式。因此,确定一项仲裁是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就具有重要的意义。而我国目前采用的以仲裁机构的性质来认定仲裁裁决是国内裁决还是涉外裁决的做法存在着很大的缺陷。文章就着重讨论在我国该如何确立涉外仲裁裁决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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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作为民法中的基础性概念,其在民法领域的独立地位和存在价值毋庸置疑。法律中的人格完整性宣布了它的必要性,行为人责任归属和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更显示了它不可替代的地位。它的存在对整个民事责任制度体系,乃至整个民法理论体系的完善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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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春艳 《金融管理与研究(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2001,(6):38-40
电子信息方式代替了传统的书面形式,各种经济、民事合同均采用电子化形式,电子合同应运而生。由于“无纸合同”有着自身的法律特征,电子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如订立电子合同中的要约与承诺、合同生效签名的认证等有待于立法的明确。本文结合《合同法》和有关国际立法对电子合同的形式、订立程序和签名认证等进行了剖析,提出电子合同的要约和承诺一般不得撤回,电子商务发展有必要接受在线公证,或第三方依赖机构的认证服务等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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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ADR的兴起,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成为现代社会的热点话题。仲裁制度也被列入ADR的范畴。我国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是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在我国仲裁事业的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受到历史条件的限制,立法不可避免的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使其符合现代社会的需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