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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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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初红漫 《企业经济》2005,(9):184-185
各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虽然主要归属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法领域,但是由于对商业秘密的侵害往往会对整个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和正常活动造成极为严重的危害,因此许多国家在立法上都将某些较为严重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类型。我国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在第219条亦增设了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文拟从我国刑事立法的角度阐述我国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2.
在我国,商业秘密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我国的法律件首次提到商业秘密是在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12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199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10条明确提出了什么是商业秘密以及怎样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  相似文献   

3.
商树祥 《中外企业家》2013,(7Z):105-105
笔者提出了我国刑法在商业秘密保护上存在的法律缺陷问题:刑法只将第三人过失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入罪化、问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人的主观目的;同时,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针对因为过失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应当对相应的罪名重新规定、不问侵犯商业秘密罪犯罪人的主观目的。  相似文献   

4.
保护好你的商业秘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根发 《企业导报》2002,(11):32-34
<正> 在我国,商业秘密还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我国的法律文件首次提到商业秘密是在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该法第120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1993年9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第10条明确提出了什么是商业秘密以及怎样的行为是侵犯商业秘密的  相似文献   

5.
李海燕 《河北企业》2002,(10):84-85
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以及我国《刑法》第219条均采用了这一定义。根据这一定义,受到法律保护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具有下列几项法律特征。  相似文献   

6.
商业秘密是继专利、商标、著作权之后的新兴知识产权客体,代表着权利人生产或者经营的潜力和竞争优势,对权利人具有实际的或者潜在的经济价值。《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作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禁止,是对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的有效补充。商业秘密是依靠权利人通过保密方式予以保持的无形资产,其内容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其表现形式往往是秘密而又隐蔽的。因此,在执法中对其认定存在一些难点。一、商业秘密认定中的难点所谓商业秘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三款规定,是指不为公…  相似文献   

7.
一、概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已有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仿冒知名商品、侵犯商业秘密、有奖销售、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商业贿赂行为等分别发布了五个禁止性行政规章。部分省、直辖市也颁布了一些地方性反不正当竞争条例。这些法规和规章构成了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几年来的实践证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社会作用已得到较好发挥,我国市场经济中比较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但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随着中国加入WTO,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待完善。《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10条之二专门规定了…  相似文献   

8.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保持优势的“秘密武器”。近年来,我国商业秘密立法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尚存在诸多缺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时,暴露出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的弊病,极易陷入一些误区。结合执法实践,应采取三种对策:明确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原则;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并进行相关立法,以促进我国商业秘密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起步较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次明确提出“商业秘密”这个名词。1995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它第一次科学阐述了“商业秘密”的本质内涵,第一次明确列举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侵权人应承担的民事、行政法律责任,标志着我国商业秘密的保护正式进入法制化轨道,具有里程碑的作用。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对1979年《刑法》进行了修订,将商…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次把商业秘密纳入法律保护的范畴,顺应了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但该法在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认定与处罚上存在着缺陷,给实际操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因此,极有必要对我国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进行补充和完善.下面笔者试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1.
李淑红 《现代企业》2023,(1):145-147
企业有关商业秘密法律风险主要分为自身商业秘密保护与避免自身行为涉嫌侵犯他人商业秘密两方面,本文主要涉及第一方面。现今大部分企业仍是在商业秘密受到侵犯后,采取刑事控告措施。但商业秘密一旦被侵犯,往往会对权利人造成致命的后果。不仅如此,这两年中国企业在海外经营过程中,频繁因侵犯知识产权、窃取商业秘密受到其他国家政府的制裁。  相似文献   

12.
回扣伴随着商品流通而客观存在于经济生活的每个角落。人们对于回扣的利与弊、是与非,长期以来褒贬不一,莫衷一是。为了规范市场法体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已于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12月1日施行。该法对当前经济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回扣现象作出了明令禁止的法律规定。它的颁布与施行将无疑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竞争中禁止回扣的一柄明晃晃的斯摩克斯利剑。  相似文献   

13.
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以权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额进行赔偿。为确定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就需要进行损失评估。本文从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入手,就侵犯商业秘密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评估方法进行探讨,为司法部门认定商业秘密损失提供依据。  相似文献   

14.
商业秘密查处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已成为企业在激烈的 社会竞争中保持优势的"秘密武器"。近年来,我国商业秘密立法有 了长足的发展,但尚存在诸多缺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商业秘密 侵权案件时,暴露出法律规定可操作性差的弊病,极易陷入一些误区。 结合执法实践,应采取三种对策:明确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原则;明 确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明确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并 进行相关立法,以促进我国商业秘密行政救济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5.
嵩朕 《中外企业家》2012,(1):108-109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中的一部分,但是和知识产权中其他权利不同,我国对商业秘密还没有一门单独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不过这并不能说明商生秘密在知识产权中无足轻重.相反,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商业秘密的地位在逐渐上升,而如何保护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安全,同时规进侵犯其他企业商业秘密的风险成为许多企业关注的问题.基于此,通过对我国审判规则的分析,简要分析企业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风险的规避.  相似文献   

16.
专利和商业秘密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但两者有明显的不同,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保护依据不同。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和《专利实施细则》,而商业秘密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相似文献   

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通知,规定严格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冬的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18.
商业秘密——市场经济中企业碰到的又一个问题。何谓商业秘密呢?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那些凡是公众不知道的,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价值并采用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都算是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19.
商业秘密是一种与知识产权相邻近的财产权,它能给所有人或使用人带来经济利益,在竞争中形成优势。因此,为商业秘密提供法律保护,对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健全竞争机制,改善投资环境,吸引更多外资具有特别的意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绝大部分建立起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机制,我国在1993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首次列入了对保护商业秘密的条文,这对具体执法部门来讲,一系列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相似文献   

20.
<正> 商业秘密是国际上通用的法律术语。我国1993年颁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1997年颁布的新《刑法》将商业秘密定义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泄露的途径主要为:①一些人以盗窃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有些企业以利诱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个别企业或个人以威胁、强迫等手段从有关人员处索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④也有些企业或个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套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被泄露之后,商业秘密的非法获得者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项商业秘密即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此外,合同当事人或企业职工违反约定,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者明知或者应知侵权人非法获取商业秘密或违反约定的情况下,仍然接受、使用或披露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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