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75 毫秒
1.
朱雅婷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4,(4):110-112
表见代理的实施与界定是为保护善意的第三人 ,是一种无权代理 ,但在立法上又赋予表见代理以有权代理的效力。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 ,相对人可以抛弃享受有权代理的效力 ,撤回其法律行为。 相似文献
2.
表见代理的成立,以本人的主现过错为必要条件。表见代理属于广义的无权代理,相对人既可主张成立表见代理,也可主张成立狭义的无权代理而要求行为人承担责任,并可行使撤销权和催告权。表见代理的成立,只能由相对人主张。认定是否成立表见代理时,应推定相对人为善意且无过失,同时对本人的过错相对人不负举证之责。 相似文献
3.
展览会中各种安全责任与潜在风险相对集中,主办方与承办方之间是代理关系;基于委托关系,安全责任首先在主办方,但对外部关系中双方是共同责任人,由于具体的安全保障事务主要是由承办方实施,因此安全责任事故的后果也将由其承担。为规避巨大的责任风险,应在法律措施上明确与参展商的责任划分,在手续上完善安检督促程序,并引入博览会相关商业保险。 相似文献
4.
5.
6.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可以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作出。《公司法》第16条既是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限的法定限制,也是对代理人代理权限的法定限制。如此,担保代理权的外观就包括公司担保决议与代理权授予行为。代理人无权代理,以公司名义与相对人订立担保合同,未经公司以适格的公司担保决议追认,担保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不管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其法律后果均不由公司承受。此时,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在主观上应属恶意,仅得向有过错的无权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法定代表人越权代表的法律后果应类推适用《民法典》第171条无权代理规则,公司享有追认与否的选择权。公司选择追认的,担保合同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公司拒绝追认的,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相对人按照各自的过错分担相对人所受损失。 相似文献
7.
8.
9.
表见代理的构成是否以本人过错为要件,学界存在两种观点即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单一要件说。但是两种说法均存在缺陷,应当在二者之间寻求协调与平衡,坚持一般不以本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原则,考虑到权利外观的形成是否与本人具有关联性,如不符合该要件本人不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相似文献
10.
表见代理的构成是否以本人过错为要件,学界存在两种观点即单一要件说和双重要件说,我国合同法采取的是单一要件说。但是两种说法均存在缺陷,应当在二者之间寻求协调与平衡,坚持一般不以本人过错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为原则,考虑到权利外观的形成是否与本人具有关联性,如不符合该要件本人不应承担表见代理的责任。 相似文献
11.
随着经济、贸易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国际商务代理亦日益成为商务发展的必要手段。为保证国际商务代理法律制度充分、有效地发挥作用,对有关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予以明确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主要针对国际商务代理法律关系中本人应尽的义务予以讨论,认为本人相对于代理人而言主要应当承担以下几项义务。一、支付代理协议约定的佣金或报酬国际代理关系中本人最主要的义务就是按照明示或默示的约定向代理人支付佣金或报酬。在国际商务代理中,各国法律虽然在支付佣金这一原则问题上规定大体一致,但在许多具体问题上却仍有不少差异,有的国家甚至… 相似文献
12.
单位为员工的表见代理行为承担着巨大的风险。表见代理行为构成丰富多样,本文通过判断单位员工私刻公章对外借款行为的性质和责任归属来分析表见代理的具体要素。 相似文献
13.
在民事商事领域,代理制度以其独有的特质扩张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最大效率地实现了民事意思自治的本旨,为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然而在实际认定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表见代理制度在在维护相对方交易安全的同时是否忽略了对本人利益的关注。通过双重要件来认定表见代理制度,同时在实务分析的来解释,阐释其在实现效率的同时更应该兼顾法的公平价值,在各个主体的利益冲突中,谋求利益的均衡和协调,才能实现法律追求的正义。 相似文献
14.
章合运 《四川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2):8-12
汶川地震中被毁损的预售商品房面临着国家的救助、合同的变更、责任的承担等法律问题。在地震中预售商品房毁损的责任承担应当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过错合理归责。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有效性界定、解除及其后果,要依据重建政策依法处置。此外,要健全国家救助制度,完善地震保险等风险转移机制。 相似文献
15.
近年来,建筑公司与员工之间多有纠纷发生,其中值得引起注意的是工程代理人在与公司解除代理合同后,仍然给公司信誉造成一定损害。为此,建筑公司对与工程代理之间的表见代理风险应有足够重视,一旦发现表见代理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把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相似文献
16.
在民事商事领域,代理制度以其独有的特质扩张了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最大效率地实现了民事意思自治的本旨,为维护交易安全的需要,表见代理制度应运而生。然而在实际认定中出现的种种问题:表见代理制度在在维护相对方交易安全的同时是否忽略了对本人利益的关注。通过双重要件来认定表见代理刺度,同时在实务分析的来解释,阐释其在实现效率的同时更应该兼顾法的公平价值,在各个主体的利益冲突中,谋求利益的均衡和协调,才能实现法律追求的正义。 相似文献
17.
18.
19.
20.
表见代理中相对人过失的经济学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表见代理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有关表见代理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尤其在判定相对人主观上有无过失问题上,没有客观合理的衡量标准。本文借鉴法和经济学的相关研究成果,从成本——效益分析角度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