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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土地用途分区管制,只是作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者城市规划的一项规划内容存在,而没有上升到法令的高度,这样就导致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有效监管性大打折扣.本文即从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法权基础、法律依据、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基本定位等方面对土地用途分区管制的单独立法作了初步的探讨和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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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充分发挥土地登记的利益和约束机制的作用,增强土地登记在广大群众中的公信力,提高土地登记的社会地位,保证了土地登记在依法管理土地市场中作有的充分发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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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划拨土地势在必行
在建国后至改革开放以前的30年间,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实行的是单一的,无偿,无限期使用的行政划拨制。自1982年建成深圳特区时,深圳率先按城市土地的不同等级向土地使用收取不同标准的使用费,从此拉开了我国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改革的序幕。据统计,当前全国城市,建制镇,工矿区划拨土地有1亿多亩,实践证明,这种城市土地行政划拨制,使国有土地的使用变成了实际上的所有;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从经济上得到实现。在理论上也不符合马克思主义地租理论。城市土地行政划拨制,造成了我国城市土地管理与城市建设中的种种弊端。[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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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个世纪80年代末,以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为标志的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成功地拉开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序幕。可以说,厦门各类开发区、新区的建设,旧城改造和基础改施建设,基本上是依托土地市场,靠土地开发启动和支撑的。但由于开发区、区政府和企业多层次招商引资、多头供地,使土地供应规模和总量难以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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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称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按照《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可以通过征用农村集体土地获得,也可以通过获得在划拨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建构筑物所有权而随之转移土地使用权获得,也可以通过实现抵押权获得,也可以通过实施旧城改造拆迁房屋获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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