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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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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保证一词有多种含义,在法律上具有特定意义的保证是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 按民法理论理解,作为民法上的保证是指由第三人作为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一种担保方式。对债务人履行合同提供担保的人称为保证人;受担保的合同为主合同,保证人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与受担保的主合同是一种从属关系。被担保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为被保证人,被保证人是主合同的债务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义务和要求其承担责任的人为保证人的相对人,其是主合同的债权人。一般认为,保证关系的当事人只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组成,不包括债务人。经济合同的保证属于民法上的保证。  相似文献   

2.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依赖于主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及保证合同是否有效成立。保证人只有在主合同有效成立前提下,才可能承担责任。在"借新还旧"主合同中,保证人是否承担责任,应以保证人是否知道主合同是"借新还旧"为判断标准。本文主要研究实际经济生活中哪些行为应属于"借新还旧",在"借新还旧"主合同中,保证人如何举证主合同的性质及保证人事后知道是"借新还旧"的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3.
按我国现行的《担保法》规定,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形式,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这种民事责任行为,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确立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按法律规定和保证合同的约定履行,如果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是否还履行保证责任呢?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二款的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的约束力,因此,无效合同的民事行为没有履行的不再履行,正在履行的要停止履行,但是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因合同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合同双方仍应根据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仍应根据其订立合同时的过错承担保证责任,那么,保证人因哪些过错承担哪些保证责任呢?笔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谈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4.
付忠 《财会月刊》2005,(6):35-36
担保作为银行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是商业银行分散风险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保证。这三种担保形式的贷款依次被称为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和保证贷款。其中,保证作为商业银行贷款担保的主要形式之一,是商业银行与保证人约定,当第一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因而,对保证人的选择是商业银行保证贷款风险防范的关键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5.
周丰刚 《活力》2007,(11):56-57
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虽然规定了保证期间,但是对于什么是保证期间、保证期间的性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等问题,均未有明确规定,学术界、司法界对上述问题也存在较大的争议。  相似文献   

6.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当被担保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担保人进行代偿,承担债务人的责任或者履行债务.  相似文献   

7.
信用担保从其本意上讲,是指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履行作担保,由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8.
宋萍 《活力》2011,(1):78-78
一、提存和提存公证的概念。什么是提存。笔者认为“提存”是有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当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债务人履行义务时。债务人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给有关部门,由该有关部门代债务人向债权人转交提存物。以完成合同之债的活动。也就是债务人在无法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的时候.通过第三方即法定的部门把债务标的转交给债权人。以解除合同之债之责。  相似文献   

9.
保证合同是担保法中重要的内容,保证合同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无效保证合同是保护保证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是防止出现欺诈行为和惩治违法现象的有效制度。由此可见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是维护社会公平、保证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措施,也是对合同履行有效性起着重要的保证作用。本文以无效合同的概念以及特点为切入点,分析如何确定无效保证合同,并且探讨无效保证合同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0.
保证期间是保证之债的重要内容之一,关系到保证之债的效力、保证人的权利及主债务的履行.保证期间是保证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其在确保保证制度在增强市场主体信用方面发挥作用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保证制度作为担保制度的一种,客观上具有降低交易成本确保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作用,尤其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面对整个市场的信用缺乏乃至危机,完善保证制度就显得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1.
刘晓巍 《活力》2004,(5):44-44
保证人的追偿权,又称代位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之后,以债权人身份请求债务人偿还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12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相似文献   

12.
人事保证是一种具有人身性质的特殊类型的保证.一方面,保证人对受雇者品格胜任职位担保;另一方面,承诺若将来发生因受雇者个人造成的侵权之债,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人身性和主债务的不确定性是人事保证不同于普通保证的最主要的两个特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人事保证合同产生的纠纷层出不穷,理论上争议很大,法院之间的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从近期看,为社会诚实信用善良风俗考虑,人事保证合同不应草率地因其不确定性认定为无效,后按缔约过失责任衡平损失,而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当事人自愿签订、符合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按无名合同处理.从远期看,我国立法应当对人事保证这种保证形式做出进一步的细致化规定.  相似文献   

13.
沈庆中  钱卫清 《企业经济》1991,(3):53-54,56
<正> 保证合同,本是法律确定和经济合同的担保方式之一。但在当前,由于各种无效保证合同的出现,不仅不能起到担保债务的作用,反而会极大地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给国家和有关债权人造成损失,并使一些不法分  相似文献   

14.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国外工程保证担保体系的分析研究 保证担保(Surety bond),即保证担保人向权利人保证,当被保证人无法完成其与权利人签订之合同中规定的应由被保证人履行的承诺、债务或义务时,则由保证担保人代为履约,或付出其他形式的补偿.从英文词义上分析,它表达一种复合概念:负责或保证履行契约所规定的义务并为此担保.也就是说,首先保证办到,然后提供担保.  相似文献   

15.
本文拟就经济担保业务方面的基本知识作一扼要介绍,旨在同企业界以及热衷于经济担保的同仁共同商榷,使我区担保业务顺利开展并逐步走上标准化、规范化的轨道。一、经济担保的基本概念担保在我国民法上有明确规定。它是指以确保债务或其经济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或清偿为目的的保证行为。我们这里说的主要是指经济意义上的担保。担保从经济内容上说有借贷款担保、财产租赁担保、证券交易担保、补偿贸易担保等。经济生活中运用最多的是借贷款担保,所谓借贷款担保是指企业进行某项技术开发、技术改造投资或因生产经营周转的需要向债权人借款时,由担保单位向债权人  相似文献   

16.
法律顾问     
乡政府能否作担保内蒙古阿荣旗音河乡村民刘国华读者问:我们肉联厂是乡办企业,最近因资金周转困难,想找乡人民政府担保贷款。没想到乡人民政府拒绝给予担保。这是为什么?答: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证人。”第8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因为,经济合同的保证人是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在担保的经济合同被确认违约后,若被保证人应当返还财产而不能返还,或者应当赔偿损失而不能赔偿时,除有…  相似文献   

17.
担保要三思     
赵洁 《企业活力》2001,(2):46-47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当事人之间订立经济合同时,往往要采用担保的形式,以确保债务人义务的履行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担保,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人利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尚不完善,公民和法人的风险意识缺乏,担保行为规范性差,因而担保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也日益增多.笔者对某法院近年来所审理的因担保而产生的经济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时发现,作为担保形式之一的保证,有以下四种情况容易造成失误.  相似文献   

18.
上世纪90年代房地产抵押登记业务开展之初,房地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基本以银行贷款为主。近年来,在房地产抵押登记中,抵押担保之债呈多样化格局,除传统的银行贷款外,还出现了融资租赁之债、追偿之债、民间借贷之债、信托之债等多种形式。债的类型呈多样化是社会快速发展、经济体制多元化格局所致,从侧面也反映出各种债权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凡发  相似文献   

19.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是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在经济交往过程中,第三人提供保证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担保方式.与抵押相比,保证具有简便易行,经济实惠等优点,因而有着广阔的市场需求.在担保实务中,保证人作为第三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通常是无对价的,可是这种担保本身,却意味着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加之我国是一个特别注重人情关系的国家,很多人往往是碍于面子才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因而往往容易忽略担保本身所具有的风险,最终却给自己带来巨大的损失.因此,在我国担保实务中,保证人如何成功的防范风险,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问题.基于我国的担保纠纷实务和担保法本身的规定,本文尝试着总结一些经验教训,以期能对从事担保实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20.
一、突出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物权附随于债权和所有权,这在《担保法》中已有体现,《物权法》第172条、175条进一步规定了担保合同的从属性。从第172条可知,对于抵押权等物权性担保,担保合同具有明显的从属性,没有主债权的产生,就没有担保物权的存在,主合同无效则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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