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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我国基本建立起一套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但仍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其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历来是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的一个难点。损害的赔偿应当包括对知识产权财产权益损失的赔偿及对知识产权人身精神权益损害的赔偿。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数额可以通过如下标准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害、侵权人非法获利、按照许可使用费确定以及法定赔偿额。无论使用上述何种方法,科学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都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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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2,(1)
<正> 2001年12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的新《商标法》对经营者大开方便之门,要走歪门邪道就必吃大亏。修改后的《商标法》在两大方面作了修改,一是注册程序更加严谨,二是加大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新法放弃了"申请在先"原则,强调诚实信用,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新法对侵权的处罚力度也大大加强,增加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查封扣押手段,规定工商部门可没收侵权的商品。在赔偿上,新法规定的赔偿额度更合理,规定"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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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定中明确规定:“对知识产权被侵权者要有足够的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此可见,对商标侵权的行为追索赔偿,是法律赋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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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法律规定的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模式无法最大限度地保护知识产权,而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存在大量的通过调解和撤诉结案的现象。高调解率和高撤诉率并非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与生俱来的独有现象,而是现有法律维权方式不力的无奈之举,在权利人无法证明因侵权所受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前提下,权利人最经济、快捷的获得赔偿的途径就是调解和撤诉,但同样,这对于侵权人来说也是最经济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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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营销(创富信息版)》2001,(6)
<正>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9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工商标字[1999]第331号),其中第27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两种具体计算标准和方法:第一种: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这里的"利润"一般以销售收入为基准,不仅应扣除生产、销售成果,还应扣除已经依法缴纳的全部税款(包括营业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由于侵权人的库存商品尚未进入流通领域,尚未构成对商标权利人市场利益的实质性损害,所以,销售收入的计算只涉及侵权人的实际收入。第二种:赔偿额为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1.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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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侵权责任法在2010年7月正式开始实施,在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第47条中对惩罚性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指出惩罚性赔偿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依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从规定中可以看出,“明知”是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本文主要针对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的主观要件的内涵,存在的缺陷以及改进的措施进行了相关的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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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中全面确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已成既定事实。但是在实践中实际适用比率却相对较低且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存在法定赔偿与惩罚性赔偿关系模糊、被侵权人举证困难、赔偿系数的确定规则不统一。为了使惩罚性赔偿能够发挥更大的价值,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即明晰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二者之间的关系、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及细化赔偿系数的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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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并处理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的申诉 ,是《产品质量法》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在执法实践中如何履行好这一法定职责 ,正确适用“责令改正”的手段 ,有必要进行探讨。一、“责令改正”的性质《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了销售者售出产品违反“瑕疵担保责任”应当给消费者修理、更换、退货 ,造成损失的 ,应该给予赔偿。第三款又进一步规定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 ,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那么 ,“责令改正”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手段呢?首先 ,“责令改正”不是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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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配合着《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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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规定了侵权补充责任,但没有明确规定补充责任人追偿权,学界对此有不同的观点。肯定或者否定侵权补充责任追偿权,应当考虑是否符合权利、效率与公平的要求,是否违背民法学的一般原理。另外,探讨侵权补充责任追偿权,还应该研究比较法理论。我国侵权补充责任追偿制度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对此应作扩张性解释,以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侵权补充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