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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特别约定的供劳动关系双方主体互相考察的期间。试用期是劳动关系双方以较低风险相互考察对方的一种手段。在试用期间内,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则考察用人单位介绍的劳动条件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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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适用期是企业与员工相互考察、熟悉的劳动用工过程,但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往往违反法律法规有关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出现一系列的劳动违法现象。出现违法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所以我们应积极采用多种管理措施防范违法现象产生,如加强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法律意识、制订详尽完备的试用期录用条件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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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法律保护。《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如果违反第十条规定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将受到"惩罚",其立法目的在于对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的权利无法确定而导致劳动者利益受损行为予以的惩罚。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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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丽于1995年因病到医院作肾切除手术。术后恢复健康。1999年6月初,张丽到某销售公司应聘业务员一职。初试合格后,公司组织到医院进行常规体检,体检结论为“健康”。7月,公司组织张丽等人员进行培训。8月,张丽正式到该销售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为3年(自1999年8月1日至2002年7月31日);工种:业务;试用期:6个月。12月初,销售公司得知张丽一肾摘除,认为不符合本公司录用条件,而且是在合同试用期,就于12月底单方解除了与张丽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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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介《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这部法律的实施,将会给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以至于整个经营管理方面带来重大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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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用人单位在筹备期间不具有法定主体资格,不具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事实上也无法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在成立以后,即便想为筹备期间的劳动者补缴社会保险费,也难以为社保机构所接收。那么用人单位在设立期间"雇佣"的劳动者就没有社会保险权利吗?应如何保护他们的利益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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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的逐步完善,劳动者的维权意识也逐步上升,曾经用人单位拍脑门就决定辞退或违法用工等行为,现在经常会上升到法律、仲裁的层面,这也给企业人力资源部门提出了新的要求,只有在制度和管理上要不断完善,才能规避劳动风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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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劳动法的主体和适用范围,是劳动法在立法和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不仅关系到不同层次劳动者权益的保护,也直接影响到劳动法的适用.本文从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确认出发,探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概念.分析我国当前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特征,认为应当按照事实的雇佣劳动关系情况扩大内涵的理解,通过"行为标准",引入实际劳动行为的方法对单位及劳动者进行界定,适当调整扩大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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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向劳务派遣”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劳动者已经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一直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相反,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协议后,要求劳动者与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让劳动者以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员工的身份在其原岗位工作。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被称为“逆向劳务派遣”。本文认为,逆向劳务派遣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应为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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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在某安装公司从事安装卷帘门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08年11月6日至2010年11月6日止。2010年10月7日,李某在工作期间不慎被卷帘门砸伤。李某于2010年10月7日受伤后再未回该安装公司工作,但该安装公司在2010年11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按月支付给李某780元生活补助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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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礼恒 《湖北农村金融研究》2008,(1)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6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劳动合同法对现行的劳动合同制度作了进一步规范、细化,在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会的劳动者权益维护责任等方面有了较明显的变化。银行作为用工单位,有必要对本法予以清晰的把握。本文试图通过对劳动合同法中新规定、新制度的解析,明晰法条应有之义,提供相关工作改进之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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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自2006年1月1日起入职某公司工作,2013年3月31日因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未安排年休假,李某实际也未休年休假。李某2013年11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待遇。用人单位认为,单位虽然未安排职工年休,但因年休假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的休息休假争议,年休假待遇属于福利待遇,应受1年仲裁时效的限制。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年休假通常不跨年度安排。故李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