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提高了海运的效率,但却损害了开证行授信开证项下凭正本提单主张货权的权利。本文通过对一则无单放货案例的分析,浅析开证行在面对信用证项下无单放货的行为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以防范无单放货风险。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申请人为化工品加工企业。2018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可自由议付、提单日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6月16日,承运人签发租船提单,提单收货人与通知方栏位均为凭指示(TO ORDER);6月19日,货物运抵连云港;6月23日,单据寄至开证行,开证行立即拟对信用证项下货物进行保全,但船代反馈已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的成因原因一:货物先到港,货等单。本笔业务中,受益人为东亚的化工品贸易商,货物装运港为韩国釜山,目的港为连云港。船舶于6月17日离港,6月19日到达连云港,而信用证项下单据于6月23日才到达开证行,货物先于单据4天到达。这为实施无单放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相似文献
2.
倒签提单(Anti-dated Bill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而签发的提单。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运日期装运。货物的卖方为了顺利结汇或从开证行处获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往往将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中的装运日期倒签。在信用证业务中,当受益人将倒签提单提交给开证行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时,一旦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发现提单日期倒签,是否可以以信用证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在倒签提单的情形下,法院能否适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判令止付信用证?上述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倒签提单行为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3.
4.
在出口贸易结算业务中,可看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有这类条款。全套洁净的已装船的正本提单中之一份或两份由受益人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然而,根据笔者的经验,这类条款对出口收汇却存在着潜在的风险。例如,某国外银行来证规定。 相似文献
5.
在国内A市的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公司)与澳大利亚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签订一份贸易合同.由外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合同约定货物拟运至A市交付。中国公司(开证申请人)向国内B银行(开证行)申请开出跟单信用证.后申请人通知开证行授权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是C国际银行,C银行接到授权后,即按要求于次日向受益人外国公司放款。随后,买方中国公司一直未收到来自外国公司的货物.并发现其提供的提单是伪造的, 相似文献
6.
7.
在进口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如果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包括全套提单,当正本单据尚未收到而货物已到港时,为避免昂贵的仓储费用,进口商可以向开证行申请出具以承运人为受益人的提货担保。承运人凭提货担保向进口商先行交付货物,待信用证项下单据收到后,再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 相似文献
8.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结算形式之一。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二条的规定,“跟单信用证”意指一项约定,不论其如何命名或描述,由一家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批示或因自身需要,在与信用证条款和条件相符的情况下,凭规定的单据:Ⅰ.向第三(“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或Ⅱ.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承兑并支付该汇票,或Ⅲ.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相似文献
9.
海运提单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这是由它的性质所决定的。提单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谁控制了提单,谁就拥有了该批货物的所有权。然而,在国际贸易中,提单的使用也带来种种风险。下面对提单的风险作出分析,并提出防范措施。[编者按] 相似文献
10.
No.5信用证对副本的要求 当信用证有要求提供单据的副本时,出口商往往是漫不经心的.例如:有个信用证的条款是这样的:"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L,3 original and 2 N/N copies."(提供一式三份,正本海运提单和二份非议付副本)对于这三份正本提单,出口商不敢怠慢,做得很谨慎.但是遇到2份non-negotiable copies时,那就很随意了.在复印机上制成二份了事. 相似文献
11.
案情:一词引发拒付 某开证行开立信用证要求提交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同时规定运输行提单也可接受(Forwarder's bill of lading acceptable)。受益人提交的海运提单在右下角的签署处显示ABC Company as forwarder,既不是“ABC Company as carrier”, 相似文献
12.
13.
14.
15.
结论与冲突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的TA705rev中,咨询人收到两份依据UCP600开立的来自同一家开证行的信用证。其中一份含有明显的错误:在SWIFTMT700的44E场次中要求装货港为捷克共和国的任何港口,同时46A场次要求提交海运提单。通知行告知开证行,捷克共和国没 相似文献
16.
进口开证人员应认真审核和把握信用证条款的严谨性﹑完整性及合理性,尤其是对某些"软条款",更应慎之又慎。案情简介某外贸公司A作为第二受益人于2009年7月28日向B银行提交了两套总金额为USD134,700.80的出口信用证项下单据,付款期限为提单日后60天。两套正本提单的装运日均为7月14日,由DEUTSCHE BANKSPA,ROMA(德意志银行罗马分行)开证,经由INTESA 相似文献
17.
1998年5月22日,印度一开证行I银行开立了以我省E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总金额为1,112,716.00美元。该信用证是应新德里的申请人C公司的要求,就E公司在国际招标中中标出口的331台车床而开立的。值得一提的是,尽管该证列具有颇为繁杂的条款,甚至多处援引了标书(Bid Document)的内容,但按照该证的单据要求,除汇票之外,议付时仅应提交六份有关的受益人证明。其余的全套正本单据(包括海运提单),由E公司寄交C公司指定的港口收货人(Port Consignee)。8月4日,E公司向我行提交了首批出运100台床的为334,624,50美元的议付单据。虑及该笔业务的特殊性,我行仔细推敲了来证的条款,并与E公司交换了意见,还就提交单据中的个别细节问题建议E公司作了相应修改。8月6日,我行将编号BP78,812,441的议付单据快邮寄往I银行。8月27日,该行将款项贷记我行在纽约中国银行的帐户,此笔业务即应宣告终结。但该行却自8月28日起,数次发来电传及传真,要求我行向其寄送全套正本单据(包括海运提单),否则,应将所付款项汇划该行,并承担利息。为了既维护E公司的利益,又兼顾与代理行的合作关系,我行仍回电与其据理交涉,开证行最终放弃了追索既付款项的无理要求。 相似文献
18.
判断银行是否成为指示提单的合法提单持有人,不仅要看交单人是否向银行进行了自愿的、无条件的提单转让,也要看银行是否受让了提单。在以信用证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银行持有指示提单的情况颇为常见。然而,在以提单为核心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立法中,银行的角色并没有明确的定位,导致争议颇多。本文试从实际发生的两则案例来探讨银行在指示提单下的法律地位和责任。 相似文献
19.
案情:出口商被迫接受租船提单
受益人中国XX公司收到韩国开证行开来的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出口商品为钢材,价格条款为FOBCQDTIANJINCHINA。要求提交全套已装船清洁海运提单,租船提单也可以接受。 相似文献
20.
新旧惯例更迭 融资银行获益——由著名判决引发的延期付款信用证项下融资风险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洞察名案风险案情:融资银行黯然败诉 BANCO SANTANDER v. BANQUE PARIBAS ( ENGLAND )是有关延期付款信用证融资风险的著名案例。该案中,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开证行BANQUE PARIBAS于1998年6月开立了金额为USD18469000.00(允许10%溢短装),提单日后180天延期付款的跟单信用证。该证中开证行指定BANCO SANTANDER做延期付款,并授权其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