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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实该县境内一面粉加工厂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小麦粉,现场查获无证小麦粉10吨,货值金额16000元,执法人员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按法定程序告知拟对该面粉加工厂处以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小麦粉产品10吨,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即16000元.  相似文献   

2.
2005年9月26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简称县局)根据群众举报,查处了一起某日用品厂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生产化妆品案。根据调查取证结果,县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该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化妆品;没收违法产品36箱;处以货值金额5000元80%的罚款,共计4000元;并处没收违法所得520元。在多次电话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县局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简称《告知书》)未果情况下,执法人员于2005年10月15日到该厂,  相似文献   

3.
近期,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该县某木业制品有限公司(简称木业公司)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不合格项目为胶合强度)的违法事实,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审议,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对该木业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细木工板.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的罚款计2500元。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摘录) 第七十三条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五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5.
按照无证生产处罚 山东济宁市市中区质量技术监督局丁生、新疆巩留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常雪英、拉茨燕、河北怀来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高长青、李树芝、安徽绩溪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黄莉亚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无证生产,应按无证生产处罚.因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产品未按本办法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销售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生产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货值金额15%至20%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限期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出售和未出售的食品)货值金额15%~20%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相似文献   

6.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违犯本条法律的,依法有两种处理方式:1.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2.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确定是否构成犯罪呢?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须  相似文献   

7.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的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案情2005年10月12日,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对H化肥厂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在其仓库发现25%复混肥的包装袋无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据此,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予以查封。经立案调查,证实H化肥厂尚未取得复混肥生产许可证,属无证生产;被查封的无证产品共有2批16吨,其中一批6吨的生产日期为2005年8月24日,另一批10吨的生产日期为2005年9月5日。以上产品均未出厂销售,无违法所得,出厂价均为每吨900元,总货值金额计14400元。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以上事实,认定H化肥厂无证生产复混肥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决定依…  相似文献   

9.
最近,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稽查人员按监督抽查计划依法对该县啤酒厂生产的某品牌啤酒进行抽检(抽检基数为50箱),样品送市质检所检验(检验依据是企业标准).在正式<检验报告>出来前3天,啤酒厂负责人拿着当天刚作出的化验单来到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承认该批啤酒酒精度低于标识要求,自检酒精度3.1度,而标识值为≥3.2度,其后的<检验报告>结果也是3.1度.啤酒厂称:该批啤酒共生产150箱(12瓶/箱,620ml/瓶),抽样时已出厂售出100箱,得知酒精度低于标识值后,该厂立即采取主动召回、追回等措施,共收回70箱,其余30箱已被消费者饮用无法追回.经调查,啤酒厂所述以上情况属实.该啤酒出厂价24元/箱,成本价22元/箱,货值金额计3600元,违法所得计60元.本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啤酒厂能够主动减轻违法行为的后果,有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执法人员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予以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啤酒;没收违法所得60元,处货值金额3600元30%的罚款计1080元.但在应否没收未售出的和追回的共120箱啤酒问题上,在执法人员中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10.
本刊讯修改后的《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了解,修改后的条例的变化较大,如加大了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制裁力度,将过去违法所得的处罚基数,修改为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出售的产品)的货值金额。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不但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还要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有关人士称,该条例的出台,对提高重庆市产品质量水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新《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5月1日执行@蓝天  相似文献   

11.
今后,成都市范围内质监部门在对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处罚时将不再以“违法所得”为处罚基数,而会比照‘货值金额”而定。这是修改后的《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新规定的内容。11月23日,该条例经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批准实施。 修改后的条例还对拒绝或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致使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情况作了规定:上述行为将被“处以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尚未销售的违法产品可予以没收’。新的条例也对包庇者如何惩治作出了规定。《成都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获通过——造假 造多少罚多少  相似文献   

12.
《巴蜀质量跟踪》2000,(10):36-36
第三十四条 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歌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相似文献   

13.
案情介绍:漳州市一加油站经销的93#车用无铅汽油,在漳州市质监局2001年9月26日监督抽查中不合格(主要指标辛烷值不合格,检测结果是85)。经查,此批受检的93#无铅汽油是2001年9月25日进货的,进货数量2000升、进价2.33元/升、售价2.55元/升,已全部售完,违法所得440元,货值金额5100元。处理决定:该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即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汽油;2.没收违法所得440元;3.处该批不合格汽油货值金额15%罚款计765元;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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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辖区内某螺纹钢筋生产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仓库内库存的螺纹钢筋进行抽样检验。企业成品仓库内库存的待出厂螺纹钢筋共有15300根,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随机抽取了6根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依据强制性行业标准对样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为6根样品质量严重不合格。据此,该市质监局决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对该生产企业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严重不合格的螺纹钢筋,没收企业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产品货值金额1.5倍的罚款。该生产企业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当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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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查获外包装上标有“MADE INJAPAN”(日本制造)字样的某电器厂生产的电器产品。该厂共生产该产品计货值20万元,尚未销售。据查,该批产品系出口商品,厂方提供某外贸公司的出口产品购销合同(即订单)中约定在该产品的外包装上标注“MADE IN JAPAN”,并约定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县局认定该厂的行为系伪造产地,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对该厂作出以下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10万元。由于此案涉及出口商品,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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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15日,A县质监局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B公司销售的C产品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次日,A县质监局进行立案处理,经调查核实,B公司销售的C产品确实没有取得生产许可证并已经大部分销售完,无法追回,货值3万元,违法所得2000元.8月26日,A县质监局进行处罚告知,认定B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据《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万元;3.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B公司收到处罚告知书后认为企业刚起步,负责人是下岗职工,现在又是负债经营,要求从轻处罚,没有提出听证申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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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某市质量技术监督稽查大队依法对某化肥厂生产的氮钙肥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抽取化肥样品送检,经市质检所检验,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经执法人员调查核实:①该批氮钙肥于2005年8月10日生产,共生产20吨,成本价400元/吨,销售价430元/吨,立案调查时已经全部售出,违法所得600元,货值金额8600元;②化肥包装袋标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其中氮含量标示值为≥1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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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日前,某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群众举报,迅速出击,一举查获一生产假冒复混肥的底下工厂。现场查获假冒他人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编号和认证标志的复混肥18吨,经抽样检验,结论为该批复混肥属劣质品,总羔分含量实测值只有1.5%,而其包装袋的总朵分含量标识为≥25%。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该批复混肥尚夫出厂销售,出厂价定为900元/吨,货值金额计16200元。处理意见:此案经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案委会审理讨论后有以下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认定为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质量标志,按《产品质量法》第53条的规定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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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2年3月4日,L县质监局接到林某某的举报信,称他本人于2012年2月24日在某超市购买的L县D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佐餐三宝"食品(塑料袋装,100克/袋)包装袋上标注的"本企业已通过ISO22000管理体系认证"字样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得利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服务通过认证",属伪造认证标志,要求质监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确认D食品有限公司违法并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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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玉安 《监督与选择》2005,(1):A013-A013
问:我们在计量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某企业生产的计量器具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该企业曾经在办理经营资格手续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过办理许可证事宜,但企业没有办证就生产、销售,属于行政相对人故意违法。在质量技术监督局资产审理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大家对案件的事实、理由、违法规定等均无异议,但对当事人处罚适用“没收违法所得”的理解,产生了分歧。请问:如何具体确认违法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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