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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效力是抵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理论上就该效力范围中的抵押权所担保债权范围、标的物范围、重复抵押权中的清偿顺序问题等从理论上进行论述,并指出其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不足。有待进一步作出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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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贸:销售与市场营销培训》2020,(2)
随着债权转让业务增多,债权转让后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新的债权人能否享受抵押权,成为很多人关注的问题。从近些年的司法实践看,各地法院的裁判观点也有所不同。本文通过整理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并分析法律规定和立法本意,论证债权转让后未办理不动产抵押权变更登记是否影响抵押权的设立,进而对附有不动产抵押权的债权转让业务实务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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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的效力包括主债权存续期间的效力和抵押权实现过程中有关行为的效力。法院执行过程中,对于转移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裁定的效力,在送达权利受让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并不是行政机关办理登记后才发生权属变更或转移的效力。房地产抵押权的实现方法有折价、拍卖、变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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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司法》的颁布实施前,由于关联担保在法律层次上的规范空缺使其在效力判断上理论研究长期不足,因而在司法实践领域缺乏可预见的一致性。本文结合新《公司法》及证监会颁布的规章等,通过对非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存在问题、立法理论的研究,讨论关联担保有效要件,提出了自己对关联担保效力判断的理论,并对司法审查提出自己的设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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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406条,当事人可进行不动产抵押物禁止转让的约定。然而在实践中却极易出现“禁转约定”使用泛化的情况,产生违背立法初衷、减少国家税收、提高融资成本、增加纠纷数量等弊端。在格式条款情形下,应当将《民法典》第406条与第497条第2款结合进行体系解释,认定“禁转约定”为不合理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在非格式条款情形下,不动产领域应鼓励适用抵押权追及效力规则,将《担保制度解释》第43条的适用范围限缩在动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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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如何进行关联担保,其效力何在?新《公司法》对此有哪些突破性规定?本文结合新《公司法》及证监会最新颁布规章等,通过对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现象、立法理论的研究,讨论上市公司的关联担保有效要件,提出了自己对关联担保效力判断的理论,并对司法适用中的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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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中的船舶抵押权,已成为国际普遍使用的船舶建造融资方式。实践中以建造中船舶作抵押担保,向银行借款融通资金的模式很多具有涉外因素,但我国没有相应的建造中船舶抵押权效力的法律冲突适用规则,不利于争议解决。本文主要通过阐述建造中船舶抵押权相关概念,分析各国对该抵押权效力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对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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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及力作为物权之效力 ,有其独立性。在物权法逻辑体系中 ,与公示公信原则、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物权行为无因理论互为依存、互相制约。从追及力的角度考察各国的物权立法 ,有偏重于对事实物权 (真实物权 )保护者 ,有侧重于交易安全及善意第三人 (法律物权 )保护者 ,法律价值的体现各有千秋。我国无物权法传统 ,在未来的我国物权立法中 ,应结合我国国情 ,平衡真实物权人与法律物权人之利益冲突 ,在物权变动模式的立法选择中关注追及权的设计 ,以使立法更能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我国应采债权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 ,以公示公信为原则 ,以善意取得为补充来构建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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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登记是指抵押权人向法律规定的有关部门将其在特定物上所设定的抵押权事项予以记载的事实。我国抵押权登记制度存在一些问题,如登记机关不统一、登记行为缺乏司法性、登记程序不规范等。本文在分析我国抵押权登记制度存在的弊端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抵押权登记制度的一些具体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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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因其具有扩大融资规模、防范金融风险以及方便灵活的实益而焕发出蓬勃生机,其纠纷也随之日益增多。由于缺乏立法指导,司法裁判对于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认定不一。因此,有必要对股权让与担保纠纷中的争议焦点及股权让与担保效力的不同裁判思路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法理进行制度创新,抑制其带来的商业风险,同时为将来立法与社会融资担保实践提供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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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自律规范即银行业协会对成员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而制定的自治规范之总和,主要包括协会章程、行业规范、惩罚规范、纠纷解决规范等。银行业自律规范具有国家法律和私人契约的两重功效,其效力边界主要限于成员且强制力较弱,不涉及非成员,在承担社会责任的意义上效力及于金融消费者。银行业自律规范效力的监督审查机制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监督。立法监督虽成本较大但未来可用,行政监督应当慎用,司法监督则最合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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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大陆法系国家沿袭罗马法的传统法律分类方法.在我国,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法律虽未明确,但学者们在理论上的探讨越来越深入.本文针对公权力的行使对船舶担保物权-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和船舶抵押权的效力问题研究及我国现有立法的相关规定,分析了这一原则在海事实践中的具体适用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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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能否顺利实现,关系到抵押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抵押担保制度的正常运行。在我国的立法过程中,从民法通则到到物权法,抵押权的实现途径在立法上得到了完善,但是由于物权法规定的原则性,现行抵押权实现的途径仍缺乏效率与公平。为了更好的推动抵押制度的完善,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建立抵押权实现的非讼制度将有利于抵押权实现成本的降低、效率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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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立法对抵押物转让态度是允许抵押权人自由转让抵押物,对抵押人享有转让抵押物的权利给予充分肯定,但具体规则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民法典》抵押物转让规则将动产和不动产置于一个规范之中,适用同样的规则,应该对之加以区分,动产抵押权应该被排除在《民法典》第406条的适用范围之内。应当赋予禁止转让特约以公示的效力,从而平衡各方的利益。另外,《民法典》524条第一款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可以被适用,来达到消灭抵押权的效果。需要对抵押物转让规则进行完善解释,如完善抵押人对抵押物进行转让的通知义务具体的履行方式及要求,以及对“可能损害抵押权”做出更为细致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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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模式采登记对抗主义存在较大漏洞。将动产和不动产两种不同的抵押公示模式统一起来,使动产抵押权成为具有排他效力的名符其实的物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担保法上的的公示补强制度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上的“通知登记制度”,确立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模式为公示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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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抵押的行为是指无权处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他人财产之上设定抵押的行为。该行为分为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和履行抵押合同的行为。根据现代民法物权债权法理论和立法实践,抵押合同的生效与抵押权的生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无权抵押的条件下,抵押合同的效力应根据第三人的主观善恶,分别确定为有效和效力待定两种情况,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和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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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生效的法院裁判的效力对诉讼当事人有当然效力,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法院裁判效力的相对性特征。在理论与实务中,虽然也承认法院裁判的社会效力,但对法院裁判的这种对外效力如何实现,以及在什么范围内实现都存在很大的争议,甚至被忽略。因此,在税务行政执法中,当税务机关非为诉讼当事人,而法院裁判的内容却涉及课税要素或对税收债权的实现产生影响时,则应该对这一相对性规则进行适度扩张,明确其对税务机关的约束力。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司法的权威,并保护纳税主体的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