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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2020,(2):76-87
国际投资中投资者往往通过转让股权以求更充分地保护其投资利益,但由于股权转让往往导致投资者国籍或投资合同主体的变更,因此会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构成要件产生影响。国际投资仲裁中因请求依据的不同可分为条约请求和合同请求,两者管辖构成的要件也会有所区别。条约请求权下,股权转让主要对属人管辖要件产生影响,尤其发生在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而进行"国籍挑选"的情况下。合同请求权下,股权转让后对仲裁合意效力的影响成为确认管辖权的关键,而仲裁庭对于"仲裁条款自动转移"理论的不明确态度导致了对该问题的裁决不一致。对于因股权转让而导致投资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瑕疵,保护伞条款的存在可使合同之诉转化为条约之诉从而扩大投资仲裁管辖权。这虽然给投资者提供更多保护,但也加重了东道国承担的义务,有违国际投资仲裁制度中的公平或平衡原则,需要加以解决与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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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受资国投资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了外资的流向,而审批制度的好坏,则是影响投资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为吸收有限的国际直接投资而展开的竞争日趋激烈,改革我国对外资的审批制度,简化审批手续,优化我国的外商投资环境,是一种必然的选择。 一、我国现行审批制度的弊端 自我国第一部外资立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颁布以来,在利用外资的实体法方面,已进行了许多重大的修改,而利用外资的程序法自确立以来,却几乎没有什么变化。在我国经济实力增强、利用外资经验日趋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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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几十年来,随着社会财富的积累,个人投资现象越来越普遍,个人股权转让行为也日渐增多。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的股权转让应按“财产转让所得”征税,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虽然国家对股权转让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的政策越来越健全和完善,但仍然存在节税空间,如何在国家税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降低股权转让中的个人所得税税负,就成为股权转让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因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暂不征收个税,所以本文仅从个人(含独资和合伙企业)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角度阐述个税的筹划。本文首先阐述了股权转让设计到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而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谈了股权转让环节个税筹划的一些个人见解并对目前国内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管实际情况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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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认为,对进入我国林业越来越多的外资,只有进行适当监管,才能使其效果最大化,才能保障林业外资投资预期目标的实现。文章提出,对林业外资监管应遵循有利于招商引资、有利于林业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改变林业外资投资不均衡现象、有利于先进技术向我国转移的原则,制定鼓励与限制相结合的商品林产业化引资政策及制度。第一,制定林业外商投资专项法律法规;第二,完善林业外资资金监管和林木资产价值评估体系;第三,建立林业外资投资效果评估体系;第四,建立完善的林业外资行政监管机构;第五,制定林业外资优惠措施的监督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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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方面的纠纷也随之增多,逐渐成为法律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我国《公司法》虽然对股权的强制执行、股权的继承以及回购等在内的股权转让行为进行了立法规定,但仍不是很完善。本文针对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分析,指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中的不足,并提出一些改进与完善的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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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私募股权投资起步较晚,加之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完善,对私募股权投资的监管力度还不到位等一系列原因,使得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无论在具体的项目运作中还是法律支持方面都存在一定缺陷。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完善政府监督机制,提升私募股权投资机构的专业化程度,完善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渠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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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翠 《商业经济(哈尔滨)》2009,(6)
目前,我国投资领域看似繁荣但问题错综复杂,国民待遇适用的标准混乱已经恶化了我国的投资环境,主要体现在国民待遇与非国民待遇并存,内资待遇标准的不一致,外资上位法与下位法的不一致,外资法与WTO及双边协定的规定不一致等方面.应从调整并理顺内资法律法舰及其政策,统一内资的法律地位和待遇标准;建立统一适用的外资待遇标准,取消对外资的非国民待遇;清理和调整地方性法规及其政策中与WTO和双边投资协定及国家外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外资待遇规定;加快制定体系完整、前瞻性强的外国投资法步伐等方面入手,完善我国外资待遇立法及政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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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TRIMs协议 )是一个协调国际直接投资的协定 ,它要求成员国对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实行国民待遇。因此 ,需从TRIMs协议的基本规定入手 ,从对外投资企业的当地成分要求、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和出口实绩要求等方面分析中国外商投资法与TRIMs协议的调整适用情况 ,指出中国利用外资的法律法规与TRIMs协议的内在一致性 ,并从简化审批手续、加强监督管理、提高外资利用效率及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完善中国外资立法、改善外商直接投资环境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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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国家税务总局于今年4月发出了《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文,简称“补充通知”),这是对现行有关股权转让所得税法规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所发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问题解答(三)”所作的补充,对于规范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处理具有极大的现实指导意义。以下笔者拟对“补充通知”和相关的会计处理进行探讨。一、两种不同情况的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按照“补充通知”的规定,企业股权投资的转让分为一般股权买卖(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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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的税收征收问题是当前税收实践中一个颇受争议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我国现行税法关于股权转让中持有收益计量方式的缺陷,提出修改现行法规,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企业股权转让所得计税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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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的外资管理模式在本质上给外资和内资企业创造了公平竞争的市场法制环境,这种管理模式顺应了国际投资规则发展的新趋势,与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相契合。在负面清单模式下,我国政府监管体系在理念、体制和效果上面临重重挑战。自贸试验区的设立以开放投资为起点,以开放促进改革,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逐步转为事中事后监管,最终落实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负面清单模式的完善不仅应着力于修订负面清单文本,更为重要的是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自贸试验区的事中事后监管在理念转变、立法完善、监管主体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应该从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立法、构建信息平台、监管主体多元化和完善社会征信体系等方面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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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入世六周年纪念日的到来,我国对WTO的承诺也要一一兑现,WTO条款给予我国金融开放的过渡期是5至10年,2006年12月1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在旧的管理条例基础上作了许多理性变化,我国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正逐渐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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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股的存在是我国资本市场独有的一种现象,《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股权分置限售股的会计处理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为进一步完善股权分置改革后的相关制度,《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对限售解禁股转让所得征税,对长期以来模糊不清的股权转让税收问题进行了规范,有利于促进我国资本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