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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建设的五大任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属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然而,这里明确的仅是集体所有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代表是乡、村还是组,以及是什么样的组织等问题,法律规定不具体,理论界分歧很大,现实生活中则更是多样化。产权代表的模糊导致农民承包土地时未按严格意义的所有权概念向所有者交纳承包费(地租),各种外来力量干扰农民所有权、损害农民集体利益,也造成查处地隐性市场、规范集体土地市场困难重重。国家应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代表及其权能、权限作出简单、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以为,农村集体土地应当归行政村全体村民所有,所有权代表为受村民委员会监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村土地公司,其它行政单位和经济组织不能享有土地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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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农村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村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该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都不是农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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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某村四户农民状告当地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本来性质基本一致的案件,却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其中的三户农民被法院驳回起诉,所承包的土地被收回;另一户村民却赢得了官司,法官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而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同时承包土地的四户村民,只有打赢官司的村民在承包时要求村委会签订了正式的土地承包合同。种地不赚钱:村里发包土地村民反映冷淡2001年10月,某村委会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决定对村里的一些机动地进行发包,由于村委会没有将机动地发包的诚意,加之当时种地几乎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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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了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未赋予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或企业)作为“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人地位。况且,村、乡(镇)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自治组织、行政机关没有分离的运行机制,村、乡(镇)集体土地财产如何从经济上体现,值得深入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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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海域包括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享有使用权的、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承包用于养殖生产,即享有海域承包经营权。在我国《物权法》上,渔民的海域承包经营权与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相同的,都属于用益物权。但在实践中,同样作为不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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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人在法律规定和承包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于集体所有的或国家所有但由集体长期使用的土地享有的支配权以及享受其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人已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继承等方式流转。笔者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要件进行以下探讨。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在我国,自古以来农民和土地密不可分,土地乃农民的安身立命之本。随着我国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开始脱离土地向城市转移。劳动力的转移必然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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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洛东乡王格村王格第十一村民小组于1984年将面积2.6亩土地发包给何某承包,因排水纠纷何某一直没有耕种,弃耕抛荒。2000年第二轮农村土地延包调整时,村民小组将该土地作为机动地未发包,该土地一直荒芜。2004年8月,村民小组将该地发包给周某、韦某承包经营。两人将承包地进行平整追肥,并于当年10月撒下高产油菜种子。2005年1月3日,何某以该地是其承包为由,将该承包地种植的油菜犁翻毁坏。周某、韦某发现后即请求乡司法所调解,经司法调解未果,两人对承包地的油菜进行扶正护理,大部分油菜又得以成活。2005年3月的一天,何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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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南和县某村民问:去年底,我承包了邻村一块河滩地,承包期为10年,并和邻村签订了承包合同。可今年春节后,邻村村委会找到我说,该村有一村民愿意以相同的条件承包该块土地,由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所以不能把地承包给我,而只能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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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建明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8,(5):72-73
农村土地信用合作社,是利用农村集体所有的耕地、荒地、林地、草地、或者其他闲散用地,发展土地信用存贷业务的企业法人。其经济性质: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集体所有制的法人企业。它的经营范围包括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托包、转包、互换、出租、承租、转租的服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入股、联营、出租的服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