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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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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潘琦 《中国外汇》2010,(13):60-61
在进口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如果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包括全套提单,当正本单据尚未收到而货物已到港时,为避免昂贵的仓储费用,进口商可以向开证行申请出具以承运人为受益人的提货担保。承运人凭提货担保向进口商先行交付货物,待信用证项下单据收到后,再以正本提单换回提货担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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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国内银行出口信用证项下寄单,开证行收到单据后在七个工作日内发出拒付报:late shipment,并称:“hold the documents at your risks and disposal”该国内银行收到拒付电后针对不符点及时进行了反驳,随后开证行又发报称:“We are returning the documents to you by DHL with ref no…”就在收到退单报的几天后,寄单行的客户得知申请人竟然已凭开证行签发的提货担保书(Letter of Guarantee)提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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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建煌 《中国外汇》2011,(19):54-55
在提单代表货权的情况下,收货人须凭正本提单提货。但是,单据的流转,与货物的运输并不同步。极少数时候,单据到达收货人手里,会晚于货物到达目的地,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货等单"。"货等单"的时间长了,往往会产生巨  相似文献   

7.
滕超 《中国外汇》2019,(6):60-61
实务中无单放货虽然提高了海运的效率,但却损害了开证行授信开证项下凭正本提单主张货权的权利。本文通过对一则无单放货案例的分析,浅析开证行在面对信用证项下无单放货的行为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以防范无单放货风险。案例分析本案例中,申请人为化工品加工企业。2018年6月14日,申请人通过开证行向受益人开立可自由议付、提单日后90天付款的远期信用证;6月16日,承运人签发租船提单,提单收货人与通知方栏位均为凭指示(TO ORDER);6月19日,货物运抵连云港;6月23日,单据寄至开证行,开证行立即拟对信用证项下货物进行保全,但船代反馈已无单放货。无单放货的成因原因一:货物先到港,货等单。本笔业务中,受益人为东亚的化工品贸易商,货物装运港为韩国釜山,目的港为连云港。船舶于6月17日离港,6月19日到达连云港,而信用证项下单据于6月23日才到达开证行,货物先于单据4天到达。这为实施无单放货提供了充足的时间。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贸易中.海运提单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作为物权凭证,谁持有正本海运提单。谁就可以向船公司或船代理提取货物。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正常情况下,都是受益人按信用证规定,将全套正本提单及单据提交银行.由开证银行通知开证人到银行付款或承兑后方能由开证行将提单转交给开证申请人.由其向船公司提取货物。然而,近年来国际贸易信用证业务中,由于种种原因.频频出现“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的条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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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信用证结算业务的风险和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金赛波 《中国外汇》2011,(10):32-35
目前,不少中外资银行仍在大力推广国内信用证交易,因此国内信用证交易量上升的势头不可避免。但是,如果不对实务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明确,累积的风险有可能越来越大。已经发生的法院案例清楚显示,《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各家银行的实务操作和单据制作均存在重大的操作和法律问题,为避免银行重蹈覆辙,金赛波律师在本文中试图结合法院案例作一分析。  相似文献   

12.
提货担保是当正本货运单据未收到,而货物已到达时,客户向银行申请开立的提货担保函,交给承运单位先予提货,待客户取得正本单据后,再以正本单据换回原提货担保函。[编者按]  相似文献   

13.
周宁 《新金融》2001,(3):24-25
提货担保是指在货物先于相关提单或其它所有权件到达的情况下,银行在接受进口公司申请后,向船公司出具的书面担保用于进口公司提货,属一项独立的银行中间业务。该业务开展不仅可使进口商及早提货,节约仓储费用,银行也可在不占用资金的情况下增加手续费收入。但如果银行疏于对其管理,一旦出现风险,其即由表外转入表内,成为银行不良资产。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步伐加快、贸易壁垒的逐步养活、现代物流业的迅速发展、企业全球一体化的经营策略建立,国际贸易必将得到进一步发展, 这为以国际贸易为背景的提货担保业务大发展提供了外部基础环境,也迫使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出发,重视对该业务风险管理控制。  相似文献   

14.
提货担保是在进口贸易结算方式中,货物先行到达目的地而代表物权的承运货物正本提单尚未收到,进口商为了减少滞港压仓费用且能够先行提货,委托银行向船公司(或其他运输公司)或其代理、或船长出具的保证书。从国际结算方式角度划分,提货担保分为信用证项下的提货担保和托收项下的提货担保,无论办理何种提货担保业务,银行面临的风险都较大,都必须承担第一付款人的责任,对船公司而言,银行向船公司出具了提货担保书,进口商办理了提货担保,银行信用就代替了商业信用,完全的责任人就是银行;对国外议付行而言,由于进口商在银行担保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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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提单代表货权的情况下,收货人须凭正本提单提货。但是,单据的流转,与货物的运输并不同步。极少数时候,单据到达收货人手里,会晚于货物到达目的地,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货等单”。“货等单”的时间长了,往往会产生巨额的滞港费,吞食进口商的利润,并可能延误进口商生产和出货的机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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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是应支付人的要求,由开证行开始受益人的证书,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时,受益人只要按信用证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标,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件,即可得到开证行的偿付,由于备用信用证操作简单,只要受益人严格按照信用证惯例操作,在特定期限内,以开证银行的信用担保并承担特定金额的支付责任,因而在世界各地受到广泛欢迎。  相似文献   

17.
提货担保业务是银行比较常见的一项贸易融资业务,本拟对提货担保业务中银行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并提出注意事项。  相似文献   

18.
吴海珍 《浙江金融》2007,(4):61-61,54
倒签提单(Anti-dated Bill of Lading),是指承运人在货物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的请求,将提单签发日期提前而签发的提单。国际货物运输中,由于各种原因,货物未能在信用证规定的最晚装运日期装运。货物的卖方为了顺利结汇或从开证行处获取信用证项下的货款,往往将信用证所要求的提单中的装运日期倒签。在信用证业务中,当受益人将倒签提单提交给开证行以获取信用证项下的付款时,一旦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发现提单日期倒签,是否可以以信用证欺诈为由向法院申请冻结信用证?在倒签提单的情形下,法院能否适用信用证独立性原则的欺诈例外判令止付信用证?上述问题归根结底在于倒签提单行为是否构成信用证欺诈,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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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运清 《济南金融》2001,(12):56-56
信用证业务作为一种重要的国际结算手段在我国发展迅速,但有关立法较为滞后。近年来,各国有商业银行与国内客户之间因信用证垫款或押汇纠纷不断出现,而法院的认定与银行实务存在矛盾。我国加入WTO后,进出口贸易必然要进一步发展,信用证结算业务必将得到更广泛的应用,相关纠纷也会越来越多。笔结合具体案例,对信用证下提单所有权的法律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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