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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营科技与经济》1994,(5)
1988年定海某厂因建造浆染车间资金紧缺,由中国农业银行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舟山办事处作担保,向定海某房屋开发公司借款2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浙江省信托投资公司舟山办事处在借款协议书上以担保单位盖了章,借款期限为1988年12月31日至1989年3月10日。借款到期后,定海某房屋开发公司逐年去人或发函向定海某厂催讨借款,该厂屡次以暂无资金为由拖欠不还,房屋开发公司在追款不着情况下向法院起诉。该案尽管定海法院在去年12月6日判决定海某厂在一个月内付清20万元借款和10万多元利息,但至今尚未兑现。 为什么定海某房屋开发公司未能及时追回借款?其主要原因是放弃了对借款担保人主张债权。担保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从合同,它是保证主合同义务的履行。经济合同保证人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而未履行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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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银行于2001年8月与乙公司签订了《资金借款合同》,借给乙公司资金3000万元,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期限届满后,乙公司只归还部分借款。最后一次还款时间是2003年1月17日。2006年3月20日,甲银行向乙公司发出一份对账单,要求乙公司确认尚欠甲银行的借款本金为2300万元,乙公司对对账单确定的欠款数额没有异议,并盖章确认后寄回甲银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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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4月4日,开元支行与大盛机械厂(小连村委会村办集体所有企业)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大盛机械厂向开元支行借款85万元,期限自1997年4月4日至1997年11月27日,利率为9.24%,按季结息,逾期利息计收复利。贷款到期后,大盛机械厂没有还款。开元支行遂于2000年12月20日给借款人发出催还逾期贷款通知书,大盛机械厂也在通知书上加盖了公章,但仍未还款。2001年2月,小连村委会与大盛机械厂厂长孙明签订了一份村有资产出售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小连村委会将自有资产——大盛机械厂出售给乙方,银行贷款由村委会承担。”2001年3月21日,孙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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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王某向刘某借200万现金做生意,借款到期后王某说没钱可还,刘某起诉,法院判决王某还钱。判决生效后王某仍未还钱,刘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明王某名下没有财产,无法强制其还钱。刘某表示,据朋友反映,王某其实是把财产转移了,本人每天出入高档消费场所,还不时出去旅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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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收回同一笔贷款,银行两次诉讼】康力公司是民营企业新荣集团的下属公司,新荣集团的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张平。2001年10月和2002年6月,为投资建设某高速公路,康力公司以该公路收费权作为质押,向巴布银行分别借款2000万元和1500万元,期限三年,双方签订了《丰又利质押合同》,并在市交通厅办理了相应质押登记手续。两笔贷款到期后,康力公司偿还了本金1500万元及全部利息,剩余2000万元本金未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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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某银行1996年7月12日与某机械设备进出口公司签订一份600万元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4个月。从合同签订起到2002年8月20日,机械公司已经拖欠银行本金、利息共计1000多万元。在催款过程中,银行发现机械公司对某房地产公司享有到期债权900多万元。但机械公司不知何故,一直没有向房地产公司履行到期债权,致使银行的利益受损。于是诉至法院,要求房地产公司代机械公司偿还到期的900万元债权。判决中法院支持银行通过行使“代位权”要求第三方还款,认为其行使代位权符合《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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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康得力公司向工商银行借款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届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到期后,康得力公司以货款难以收回为由,表示无力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但其告知工商银行,三山公司欠康得力公司货款120万元至今未还.于是工商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山公司向其支付借款100万元及其利息.三山公司认为其与工商银行无任何合同关系,康得力公司的借款与其无关,遂拒绝工商银行的要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三山公司向康得力公司支付货款120万元,该货款直接用于支付工商银行的借款及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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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现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现状究竟如何呢 ?笔者不敢妄加评说,还是让事实说话吧 ! 案例之一:“渝钛白”事件 1998年 4月 29日,重庆渝港钛白粉有限公司公布了 1997年的年度报告,其中将 1997年度应计入财务费用的借款即应付债务的利息 8064万元资本化计入钛白粉工程成本;欠付中国银行重庆市分行的美元借款利息 89.8万元 (折人民币 743万元 ),而钛白公司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入帐,两项共影响利润 8807万元。 案例之二:“琼民源”真相 1998年 11月 1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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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借款合同担保及各方的过错形式 借款合同担保纠纷,是指借款合同担保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的履行和代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争执。常见的借款合同担保纠纷,一般可以概括为担保是否成立的争执、担保是否有效的争执、担保人拒绝依法履行担保责任的争执三大类。按酿成借款合同担保纠纷的过错主体来分,可以分为贷款方的过错、担保人的过错和借款人的过错。 (一)贷款方的过错形式 在银行贷款工作实践中,贷款行社有时因自己的过错而引起借款合同担保纠纷。贷款行社的过错形式主要表现为: 1、不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和信代政策,发放违法担保贷款,造成合同无效、致使贷款无法收回,引起纠纷。比如贷款行社明知借款用于违法活动而仍然发放担保贷款等。 2、审保不严,盲目放款。对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没有认真进行审查,将不合法律要求的财产设定抵押,或对保证人资格、资信情况、代偿能力没有进行认真调查、审查,造成虚假担保,致使贷款不能按期收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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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兰州市工程师刘某(原告)因专利纠纷而状告香港某贸易公司业主何某(被告)。原告刘某诉称:1992年10月16日,其与被告签订了一份专利技术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其拥有的机动车防滑履带专利技术使用权转让给被告,专利使用费为人民币300万元,一次付清。1992年10月18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利润分成与风险分担合约,约定上述300万元专利使用费作为原告的股份,加入被告拟在兰州投资成立的“××机动车防滑履带(中国)制造有限公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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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被执行人宋某,今年68岁。
2008年5月,宋某的儿子小宋和一家纺织品公司做生意欠下100万元债务,宋某是儿子的担保人。2008年12月,经海曙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小宋夫妇每月分期归还原告109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截止到2009年8月11日前付清。若有任何一期未按期履行,原告有权申请强制,同时担保人宋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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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卡在手,走遍神州,它说的是拥有信用卡将会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的便利。而在大多数人向往这种便捷的时候,却苦于办卡手续的繁杂、使用范围局限、功能单一,还没能加入持卡一族。面对这块利润丰厚的奶酪,各家银行将如何开发信用卡市场呢?几天前招商银行推出了国内第一张不用担保人和保证金就可以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这种信用卡允许最高透支5万元人民币,可以同时开立有人民币和美元两种账户。信用卡大战已经来临2002年12月3日,招商银行举行信用卡首发仪式,隆重推出国内第一张本外币合一的招商银行信用卡。至此,为社会各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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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二年十月,某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和我厂签订借款事同一份,约定我厂借给其150万元人民币,借期两年,利息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两倍,如逾期不还款,应承担违约金。期满后该公司拖欠借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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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0年4月6日,邓某、孔某与中介宁波某房地产信息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孔某将其所有的房屋转让给邓某,价款为人民币185万元,签约日付定金10万元,2010年5月15日付50万元并过户,余款125万元办理按揭贷款,待银行正式放贷后支付给孔某;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