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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构成,其完善与否对提高公司治理效率和提高公司业绩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目前我国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存在立法缺陷:股东大会没有发挥其对董事会的监督与制衡作用;经理职权法定化,董事与经理权责不明;监事会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建议从扩大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完善经理人员的约束与激励机制及强化监事会的监督力度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公司立法,以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公司治理的目标是通过以股东为核心的利害相关者对管理层的权力制衡,实现公司整体决策的科学化,因此,有效的监督机制设计十分重要。然而,在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研究中,针对怎样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管理层监督的讨论较多,关注如何有效发挥监事会对管理层监督作用的内容却很少。对监事会功能定位理论认识上的模糊,导致人们在实践中难以解决监事会的功能虚化问题,普遍存在弱化甚至取消监事会监督的倾向。本文分析认为,应在明确监事会代表除控股股东以外其他利害相关利益的基础上,突出监事会在监督重点、监督范围、监督手段,从而构造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3.
监事会治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事会治理问题近年来成为了国内公司治理研究中的热点问题之一.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研究的基础上,选择了深圳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2003年的年度报告中公布的监事会有关数据,对我国上市公司现行监事会的规模、薪酬激励、股权激励以及外部监事比重进行了初步分析,为我国监事会的有效治理提出了意见与建议.  相似文献   

4.
在目前我国的公司治理研究中,针对怎样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对管理层监督的讨论较多,关注如何有效发挥监事会对管理层监督作用的内容却很少。对监事会功能定位理论认识上的模糊,导致人们在实践中难以解决监事会的功能虚化问题,普遍存在弱化甚至取消监事会监督的倾向。本分析认为,应在明确监事会代表除控股股东以外其他利害相关利益的基础上,突出监事会的监督重点,监督范围,监督手段,从而构造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监督机制。  相似文献   

5.
公司治理结构模式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及监事会监督功能的发挥。比较国外主要公司治理结构模式,说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构造应当保留监事会制度,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二者共同发挥作用。同时,要强化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独立性,充分发挥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监督功能。  相似文献   

6.
唐广 《生产力研究》2006,(11):235-236
公司治理结构评估的内容主要有反映董事权利与义务、董事会的运作效率、董事会组织结构、独立董事制度的董事会治理,反映监事会能力、监事会运行有效性的监事会治理,反映经理层任免制度、执行保障、激励约束机制的经理层治理。公司治理结构评估结果可通过评估项目进行综合评估,确定公司治理结构水平等级。  相似文献   

7.
中外公司治理结构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叶祥松 《经济学家》2003,(1):98-104
本文将我国同美、德、日等公司治理结构进行比较分析,并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剖析,认为应从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模式和治理结构等方面来改善公司治理机制,特别强调解决监督机制问题,提出了在强化现有监事会职能基础,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弥补这一制度性缺陷。  相似文献   

8.
本文以中国上市公司治理指数(CCGINK)作为反映上市金融机构治理状况的指标,利用面板回归方法,分析了2007-2011年我国上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状况对其风险承担的影响。研究发现上市金融机构治理水平与风险承担呈现负相关关系,公司治理分指数股东治理指数和监事会治理指数与上市金融机构的风险承担也呈负相关关系,从而验证了金融危机公司治理层面的制度动因假说。同时进一步研究了股权集中度、股权制衡度、监事会规模、监事会会议次数和监事持股比例对金融机构风险承担的影响。总体来说,我国上市金融机构治理发挥了有效作用,这也是我国金融机构能够幸免于2008年金融危机的根本原因所在,为进一步提高我国上市金融机构治理水平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9.
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公司制的核心,公司治理结构在公司内部是通过公司组织机构分权制衡的职权设计来实现的,主要受《公司法》的规范,我国公司立法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规制上存在制度缺陷,因此,完善既有的立法例,创设以董事会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结构,扩充监事会的权力,建立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强化董事义务,将有助于推动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  相似文献   

10.
任志新 《经济论坛》2004,(15):86-87
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是现代股份公司的典型特征。为保护股东权益,各国立法均在股份公司治理结构中设计了监督机制,较多的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都是“二元制”下的监事会制度。我国公司法制定的“双层制”平行型监督制度,总的来说也属于大陆法系的模式,即设立监事会作为专门的公司监督机关,监事会与董事会是平行的公司机关,共同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制度安排具有自己的独特性,既不同于美国,又不同于日本和德国。在立法方式上有些接近日本,在监事会人员的构成方面又与德国类似,似乎是“兼采各家之长”。但实际上这种做法没有完全按照专门监督机关的理念来设置监事会,造成的结果是法律对监事会缺乏有效的制度安排。加之在实践中,法律上对监事运作程序的疏漏及公司体制转轨中固有的一些问题,使得中国公司监事会的功能失效,形同虚设,并未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其原因主要在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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