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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是在商品房供给严重不足,建设资金匮乏的情况下得以确立和发展,成为商品房销售的一种主要方式。从实践看,商品房预售制度对于国内房地产业发展在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开发成本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商品房预售制度本身存在着一些缺陷、法律的不完善和商品房预售管理方面的问题,导致预购人在购买预售房时,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例如,虚假广告、质量问题、逾期交房等等,严重地损害了预购人的利益,导致了商品房预售中购房人与开发商之间权利义务的失衡,使得商品房预售的风险归集于银行和预购人,扰乱了商品房预售市场秩序,进而影响整个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相关理论的研究,从完善商品房预售相关法律,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行为的监管,切实保护商品房预购人权益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有益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出现为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繁荣带来了机遇,但与此同时,这一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上我国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使得消费者在商品房预购中的权益屡遭侵害,通过对商品房预售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的描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引起相关部门和社会人士的关注,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相似文献   

3.
一、预售合同备案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中存在的问题 1.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预售合同备案登记只是将办理登记备案作为预售人的一项强制性义务,而不是作为预购人为保护其不动产变动之债权请求权所享有的一种权利。登记本身既不产生新的债权债务,也不产生物权效力,因而对于预购人的保护相当有限,登记备案保护的似乎是商品房预售的一种管理秩序,而非合同当事人依约享有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请求权。其次,对于商品房预售备案的法律效力,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相似文献   

4.
浅析我国预售商品房转让中若干法律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售商品房的转让,又称为“期房转让”,指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中的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商品房再行转让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只变更预售合同的主体,预售合同的标的不发生变化,由商品房预购人将原预售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与预售人之间形成以原预售合同为内容的新的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鉴于预售商品房转让在我国属新生事物,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观点不一,因此,有必要进行深入研究。1、肯定预售商品房转让目前,预售商品房转让的大量存在,主要有两种情形:第一、以营利为目的,房地产投资者(预购人)从房地产开发企业购…  相似文献   

5.
作为一种远期交货合同,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法律关系属于债券债务关系,预购方式债权人,其并没有取得房屋的所有权,而是取得了所有权的期待权利。由于履行期限的时限较长,并且合同义务的履行的远期性以及房屋在物理形态上的不确定性,开发商的合同义务履行必须得到规制,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非常关键的。为了有效的避免诸多不必要的纠纷,维护不动产交易的安全性,保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完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制度,建立起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充分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的秩序。  相似文献   

6.
商品房预售资金被挪用,是商品房“烂尾”现象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在商品房预售制度尚存的背景下,从该制度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天然的法律地位不平衡视角出发,总结近期各地预售资金监管的最新动向,并对预售资金被挪用后购房者如何依法获得救济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7.
上海市政府为了切实、有效地调控本市房地产市场,根据《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有关规定,于4月20日发布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具体内容如下。1.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除商品住房外的其他商品房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前,预购人进行转让的,可以按规定办理预售商品房转让的预告登记。2.2004年4月26日前,已办理预售商品住房的预告登记并已签订商品住房预售合同权益转让协议,在2004年5月31日前,提出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申请的,由房地产登记机构按原规定受理。  相似文献   

8.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市房地产交易所: 为规范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由预售人、预购人双方共同办理改为由预售人单方办理。  相似文献   

9.
近日,经潍坊市编办批准,同意设立潍坊市房产管理局预售管理科,与房管科合署办公;在房管科的基础上,增挂预售管理科牌子。预售管理科的主要职责是:研究拟定商品房预(销)售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受理预购人对商品房预售款违法使用的投诉;依法查处预售人违法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第一段]  相似文献   

10.
如何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手续?章炎,姜才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接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北京市外销商品房管理规定》中明确:“《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  相似文献   

11.
广州市于1999年在全国率先建立并实施了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制度。其主要做法是:每个预售项目设立专用帐户,在项目竣工之前,开发企业使用专用帐户内的款项时须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并且只能用于购买项目建设必需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施工进度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对商品房预售款用途进行管制的目的在于,政府通过与银行携手监控,防止开发企业在预售项目竣工前将商品房预售款挪作他用,防止项目因资金外流而停工、烂尾,保证预售款的专款专用,维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2.
董明 《上海房地》2005,(7):63-64
2004年4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沪府发[2004]16号)(以下简称《决定》)正式实施,对期房转让作了限制。上海市二手房交易中也随之出现一些新的现象。期房认购书的普遍存在就是一例。以前,与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后,预购人只要通过预售合同中权益转让书,就可直接把房屋转让给买方,买方可凭预售合同和权益转让书直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和小产证。  相似文献   

13.
受中国宏观经济走势的影响,许多房地产开发商出现资金链断裂问题,导致预售制度下大量期房出现问题,引发了社会对取消期房销售制的呼声。探究中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起源与发展,分别从购房者、房地产开发商和政府的角度讨论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利弊,并分析取消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可行性。得出结论:短期内取消预售制度不利于当前的经济形势,应采取“渐进式”改革措施,继续给房地产市场“去金融化”,加强第三方资金监管,在预售制中引入分期付款等,进一步降低购房者风险、保护购房者权益。  相似文献   

14.
目前,许多银行都在为商品房预购人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贷款,也称为房屋期权抵押。由于这种抵押的主要依据是商品房预售合同,我们把它称为“合同按揭”。“合同按揭”的出现有其必然性,但仍存在很多问题。  相似文献   

15.
本文阐述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概念、特征、内容,探讨预售合同订立的有效要件,重点论述了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产生的纠纷及注意的问题,最后提出了预购人的权利保障对策。  相似文献   

16.
预售商品房又称期房买卖,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尚未建造或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预付部分或全部房价款的行为。预售合同尽管有融资的性质,但其本质仍是买卖合同,笔者拟对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7.
一、利弊共存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这种方式对搞活经营、广筹资金、活跃房地产市场、促进商品房消费、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和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建造商品房是我国改革开放的产物。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的商品房交易市场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出售给预购人,由预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这种方式有利于房地产开发商广筹资金,同时客观上也有利于活跃房地产市场和促进居民住房条件的改善。但如果管理  相似文献   

19.
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监管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对于保障预售资金的安全、促进预售项目的顺利完成和维护预购人的合法权益、房地产市场秩序及保障社会和谐至关重要。天津、南京、济南等城市率先开展相关工作.  相似文献   

20.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预先支付定金或房款的行为。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的确立,是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进程紧密联系的。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所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具有五个明显的特征。商品房预售意味着买房人承担巨大的对方违约的风险,为了保护买房人的利益,国家规定了严格的商品房预售条件。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市场起步较晚,有关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各地方发展不够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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