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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透视及对策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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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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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有制单位职工首次购买住房免征契税的消息发表后,不少读纷纷来电来信寻问该项政策的具体优惠范围,为此特请权威人士给予了回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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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1日新税制实施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始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为了加强专用发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自1994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使用由人民银行印钞造币总公司印制的新版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是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的。它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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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不法分子追求利益的原因,也有税制不完善的原因,还有税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本文认为,防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从强化教育、完善税制、健全制度、加强合作等方面入手,坚持标本兼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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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逃税或帮助逃税为目的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既是税务执法的重点规制对象,也属于刑法矫正的范畴。不同法域视角下对虚开行为的定性、行刑衔接过程中的证据认定和行刑责任竞合问题是理论探讨和税务实践中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特别是行刑衔接中税务处理与刑事司法的证据混同和行刑责任竞合问题的解决也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产生着重要影响。为此,在坚持罪刑法定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前提下,应当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逃税罪侵犯法益的类别与侵害的范围、程度,修订《刑法》规定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及时修订完善税务行政领域规制此类违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以期在行政和刑事各自领域发挥独立品格,实现法律评价的公平公正目标。同时,要做好行政和刑事的有效衔接,如完善行刑衔接中的证据转化制度等,提高待转化行政证据的法治化程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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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2012,(14):81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现将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公告如下: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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