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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入夏以来,镇坪县针对少数不法分子无视渔业管理法律法规和《镇坪县政府关于南江河流域禁渔令》,在辖区南江河流域开展非法毒鱼、电鱼等违法活动,致使全县渔业违法案件抬升,野生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面临急剧破坏的严峻形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召开专题会议部署非法捕鱼等案件查办和渔业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工作。一是加大案件查处,依法打击渔业违法行为。由水利部门牵头,组织公安、农业、安监、文旅广电、环保、药监、工商等部门开展渔业联合执法检查,整合执法力量,从速、从严、从重查处渔业违法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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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禁止电鱼是个几十年的话题了,自从《渔业法》等法律法规颁布施行以来,内陆地区渔政人员在宣传及施行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电鱼案件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这是为什么呢?有什么办法杜绝呢?在现阶段,人口与经济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笔者认为在大数据时代的今天,通过雪亮工程及数据分析,只要各方面配合,应该是有办法将电鱼案件减少很多,甚至杜绝都是有可能的。据实际情况分析,现在电鱼者的身份发生了很大变化,原来很多电鱼者家庭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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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4年春夏季禁渔期间,市县区水利渔政人员多举措联合行动严厉打击炸鱼、毒鱼、电鱼等违法捕鱼行动,充分体现了倾心服务渔业、流血流汗不流泪的公仆风采,诠释了安康水政渔政人员“敢碰硬、敢执法、敢维权”的保护资源的精神风貌。让我们用目光去追寻他们的一些平凡的身影,或许从这平凡的点滴之中可以看到他们别样的风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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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8月27日,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副巡视员李友善为组长的省总队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检查组一行3人深入建瓯,通过渔港码头巡查、登临渔船检查、询问渔民和座谈听取汇报等形式,检查和督导建瓯集中打击非法违法渔业生产行为专项行动的开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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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扭转各地日趋严重的违法占用耕地现象,国土部门加大了对违法占用耕地的监控力度,及时发现了大量违法占用耕地现象,并促使部分被违法占用的耕地得到复耕.然而,在查处违法占用耕地复耕中存在着两大问题:一是查处面积大,罚款多,而复耕面积小;二是在复耕中存在着各种乱象和假复耕现象.要控制违法占地,确保我国1.5亿hm2(18亿亩)耕地红线,一是需强化事前预警工作,避免违法占用耕地行为的发生;二是强化对复耕土地的监督管理,避免假复耕现象的发生;三是将查处的违法占用耕地及时退还于农民或农业生产组织,保障土地真正回归于农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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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时效是指对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罚的有效期限。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两年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时计算,违法行为呈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这个规定有以下含义:第一,在违法行为发生的两年内,对该违法行为有处罚权的机关未发现这一违法事实,以后无论在何时发现了这一违法事实,对当事人的行为不再给予处罚;第二,时效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的;第三,对于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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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行政举报奖励是国家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行政相对人举报行政违法行为人和违法事实的行为,给予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或其他权益的行政行为。粮食流通领域环节多、涉及面广、监管难度大,建立举报奖励规则有利于发挥激励作用、提升监管效率、改善治理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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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兼谈农民选举权利保障与救济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村民选举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权的一种 ,但在村委会选举中 ,村民的这一权利却常常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这种侵害行为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特定的产生原因。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法律规定极不完善 ,应尽快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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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2014年入夏以来,一些不法人员受利益驱动,置国家渔业法律法规于不顾,采取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毒鱼、电鱼、炸鱼等方式对镇坪县南江河野生鱼类进行非法捕捞,致使南江河内野生鱼类濒临灭绝,渔业资源和自然生态环境遭到极大破坏。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南江河渔业资源,严厉打击不法人员,坚决遏制非法捕鱼行为,镇坪县采取多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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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8日,由农业农村部长江流域渔政监督管理办公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农业农村厅、扬州市人民政府联合举办的江苏高宝邵伯湖“2·02”特大电鱼公益诉讼案公开审判在江苏省高邮市高邮湖畔举行。经各方围绕“电捕鱼”行为对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金额、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等争议焦点充分辩论,综合考虑“电捕鱼”行为的多种特殊因素,法庭当庭判处10名被告人承担生态赔偿金152.44万元、本案渔业资源损失咨询费5万元,并通过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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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晨谊 《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21,(3)
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发现不动产上存在违法建筑,这类情形是否需要审查,能否登记。文章结合案例分析,认为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行为,没有确权功能;无权审查登记原因行为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应审查与物权效力无关的内容;不应将属于其他部门行政管理职责且登记人员无力和无权审查的内容列入审查内容;属于产权管理应由出让合同约定的事项不宜作为登记申请审查内容。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且登记人员可以把握的事项作为审查内容,对闲置土地等需要审查但未列入法律法规的应尽量列入法律法规。对于已经被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动产,登记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不予办理登记,但不宜主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因此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