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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达几十年计划体制的影响,在商标权问题上形成了许多与商品经济发展无法协调的特殊法律问题,如商标权的“两本帐”,同一商标在国内外权属的不一致。在商品经济体制之下,同一商标由于体制所造成的这种商标权属状况必然会引起权属争议、侵权纠纷等法律争端。为解决此类商标权问题,国家工商局和外经贸部出台了一系列行政规章,但限于其效力层次低,适用范围有限,强制程度不足,对此类问题的解决是有限的。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以下案件的判决,从法理角度对此类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形成对此类历史遗留问题的正确法律态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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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年来,"商标争夺大战"打得格外火热,先有苹果iPad和深圳唯冠的商标权之争,后又轮到乔丹商标权之争。最近,红酒品牌"卡斯特"也加入商标大战中,这对于企业而言无疑再次敲响警钟。最高法院在收录"卡斯特"商标案为十大案件时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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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含于商标法中的政策原理是多重且迥异的,它们体现了商标法意欲追求的多元价值目标。而这些不同的价值目标之间必然会产生冲突。譬如,出售凉茶的商标权人在继续沿用原有包装和标识且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悄然更换产品,消费者发现产品"变味"后是否可以向前者进行"口味维权"?这一实例展现了商标法内在的价值冲突:是维护商标权人对其产品的"自主定义",还是保护消费者的"口味偏好"?商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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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发生的两起涉外商标权纠纷颇为引人关注。一起为新东方侵犯商标权案,另一起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提起的我国第一例确认不侵犯被告商标权案。这两起案件的相同之处在于都涉及到他人的注册商标在出版图书上使用的合理界定问题。那么,在图书出版中究竟如何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才算合法?本文将从图书的性质、商标法的合理使用规定等来分析,希望能为我国出版业在今后的版权贸易中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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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侵犯商标权的案件中,判定被告是否构成侵权,或者酌定被告的赔偿数额时.极为重要的判断基础是权利人商标的知名度。由于商标知名度属于社会评价的概念范畴,具有无形、动态等特点,很难直接自证,需要通过产品销量、市场排名等证据综合佐证认定。在诉讼中,商标权利人(即原告方)住往提交大量的证据材料,对某些证据的认定时如有不慎,会对知名程度的认定产生误差,从而影响对案件的定性或定量.因此应针对不同证据作相应重点的区别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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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北京东风润滑油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东风公司)诉埃索(浙江)有限公司(简称埃索公司)商标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驳回被告上诉请求,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侵犯原告“东风”文字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本案系世界级大公司侵犯中国公司商标权第一案,不仅涉及有关商标权的法律问题,而且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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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年末,耗时约一年、历经一审二审程序的合肥某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某公司")诉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拍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本案")终于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这是2014年5月1日新商标法正式施行后,涉及互联网P2P行业的首例适用新法增加的第五十九条第三款"在先使用权"作出裁判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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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知识产权可同时被不同的主体占有,因而与有形财产相比更容易发生冲突,近年来关于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案件层出不穷。"澳珀"纠纷是一起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的案件,本案具体而不失典型,与一般的权利冲突案的不同之处在于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原被告双方各有胜负,双方的知识产权权利状态因受到不同程度的法律保护而合法并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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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江苏注册商标数量的快速增长和高知名度商标的不断涌现,商标侵权案件也呈增加趋势,且商标违法手段和形式不断花样翻新,新型商标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给商标行政执法和司法审判人员执法裁判带来很大难度。为进一步加强商标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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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权保护既涉及商标权人、加工方、委托方的个人利益,又涉及国家品牌声誉等公共利益;既涉及是否侵权的法理判断,又涉及应当如何调整和规制的政策考量。对此,笔者认为,涉外定牌加工中的商标权保护应当注意司法与行政职能的界分,虽然司法机关基于商标法理的考虑不认定商标侵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基于国家品牌等政策考量不对涉外定牌加工进行类型化的监管。一、关于涉外定牌加工是否侵害商标权的争议现状一方面,从横向看,观点争议长期存在,司法裁判标准尚不统一。认为涉外定牌加工构成商标侵权的主要理由是:1、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定作人在海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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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宣判六起驰名商标案件,在业内外引起广泛关注。这六起商标案件分别是,1、JEEP案;2、多美滋案;3、哈根达斯案;4、太太乐案;5、华帝案;6、清华案。舆论认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六起比较典型的驰名商标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展示了我国司法审判工作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和司法机关不遗余力保护驰名商标的决心。12月3日,在公开集中宣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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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注册商标保护的依据
对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制度的设立和完善,主要是为了解决商标权的使用取得和商标权的注册取得之间的矛盾。起初,各个国家在对商标权的取得途径上都是规定使用取得的时候,不会存在注册和未注册商标之分,这种情况下,也就没有所谓未注册商标保护制度之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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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商标权属于一项民事权利,而商标权的民事司法保护就是通过司法程序制止商标侵权行为,并且赔偿商标权利人所遭受的损失。目前,商标权在民事法律的领域内纠纷较多,各级法院处理的案件争议也日益复杂,出现了很多的热点问题,值得探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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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混淆作为侵权判断标准的演变美国是世界上较早制定商标法的国家,美国较早的商标保护是由法院根据普通法对未注册的商标保护进行判决。1837年,马萨诸塞州法院开始受理有关商标的诉讼案件。联邦法院从1844年开始受理英国制造商控告一美国公民侵害其商标的诉讼案件。在侵权诉讼当中,合理的法律依据是判断被告方的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方的商标权首先要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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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是一种重要知识产权,对它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它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加以保护,不能无限扩大,更不能以保护商标权为名,损害他人的合法利益,限制他人的正当权利。商标权的保护,必须受到合理的限制。这在国际上和我国商标立法上均体现了这一原则。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第十七条.对商标权的限制做了原则性规定:“缔约方可以规定对商标所赋予权利的例外,例如善意使用描述性词语等,其条件是这样的例外应考虑商标所有者和第三方的合法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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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本质上是商标所有人对特定符号与特定商品之间对应关系的支配权,而不是对商标符号的支配权。…因此,侵犯商标权的本质并不是对物理标识的歪曲、篡改或者替换,而在于切断商标标识与生产商的联系,欺骗消费者使其发生混淆和误认,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