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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第二条明确规定,"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首次将资产管理产品写进《证券法》,进一步夯实了对资管产品统一监管的法律基础。未来资管产品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将主要在《信托法》《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框架下不断得以规范和完善。作为国内资产管理规模第二大的金融子行业,信托业已成为我国多层次金融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在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资源配置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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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区域性股权市场在制度设计上未能因地制宜,大部分股权交易中心的融资和价值发现功能基本丧失,业务模式雷同,普遍处于实质亏损状态,难以发挥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政策初衷。市场的基本内涵就是交易,交易的目的在于投融资。加大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品种的供给,是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活力之源、发展之基,决定着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和交易功能的发挥。根据新《证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区域性股权市场为非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转让提供场所和设施,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按照该条款规定,原则上,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资产管理产品都具备在区域性股权市场发行、转让的合法性基础。为此,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政协副主席、贵州省工商联主席在2020年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建议放开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品种的提案》,呼吁根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按照新《证券法》修改《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扩大区域性股权市场业务范围,并为此提出五点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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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证券法》修改时应明确证券衍生品种的法律地位,并应考虑证券衍生品种的特殊性,相关发行、上市、交易、产品认定等环节的具体制度设计应为证券衍生品种的发展留下应有的法律空间。本文认为,证券衍生品种交易场所定位于证券交易所是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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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证券立法的市场环境限制,我国《证券法》仍然存在不少根本性缺陷,主要表现在:《证券法》调整对象过于单一;规定的证券交易手段十分有限;没有建立起市场风险分担机制和投资者赔偿机制;实质上禁止证券的场外交易导致证券市场层次单一;对上市条件统一的高门槛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和成长性企业的发行上市;证券市场的民事与刑事法律责任偏轻使投资者的诉讼权益没有得到保证;证券监管体制及证券发行体制有待改进,等等。本文建议,应从投资者权益保护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修改《证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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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中国证券市场的欺诈行为主要分为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欺诈客户和虚假陈述四种。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市场中掌握内幕信息的人,为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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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需要什么样的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证券法》为我国证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打开了制度空间,我国将面临证券非公开发行与转让市场大扩容和大发展的形势。本文在介绍分析证券私募制度的由来、要素及优势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市场及法规制度实际情况,从有利于发挥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优势、有利于促进企业利用该制度融资与发展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证券非公开考行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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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8曰,在新的一年即将到来之际,金融市场传来一个重大消息。这一天,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幵的第十五次会议上,历时四年、四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稿终获通过。这是中国资本市场乃至金融法律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大事件。须知,《证券法》自1999年7月颁布实施以来,20年间三次修正两次修订。特别是本次修订,取消实行了26年的发审委制度,全面推行注册制,可谓意义重大。此外,扩展证券范围,资产支持证券和资产管理产品适用证券法,推出中国版的“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高证券违法活动成本,可谓亮点颇多。这其中蕴含着多少改革者和立法者的心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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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中国证券私募发行法律规范的建立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证券私募发行作为一项重要的融资手段,对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创新具有深远意义。当前,建立中国的私募发行法律制度已成为无法回避的问题。修订后的《证券法》第十条对私募发行作出界定,为私募发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通过对私募法律关系的分析、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就中国现有规定的不足与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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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息披露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内涵信息披露,又称信息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承销商等义务人依法将财务、经营状况等信息向有关主管机关提交,并向公众公告的行为。我国的《证券法》第三条规定,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这一前提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自愿、有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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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分析了美国《证券交易法》规则10b5—2的合理性和缺陷,同时参照美国、台湾和日本的证券立法实践,对我国《证券法》中有关内幕交易主体的规定存在的缺陷提出了修改和完善的建议。我国《证券法》应将家庭成员、发行人和外部信息制造者纳入内幕交易的主体范围,这对于正确理解和完善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则将起到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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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的飞速发展呼唤《证券法》的完善以应对市场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证券法是证券市场参与者保护法,证券市场参与者法律属性的界定是证券法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逻辑起点。非专业个人投资者属于金融消费者,证券市场参与者既有证券投资者属性又有金融消费者属性,《证券法》修改应引入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区分具有金融消费者属性的投资者和其他证券投资者,在对证券投资者进行一般性保护的基础上,针对具有金融消费者属性的投资者进行特殊的制度设计以更有效地实现证券法保护证券市场参与者的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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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修订的《证券法》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作为资本市场根本法规,《证券法》新增第六章"投资者保护"可谓亮点之一,其中第94条规定"强制调解制度"在诉讼和仲裁之外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维权路径,加强对投资者的事后保护。但目前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仍有诸多问题,例如法律条文碎片化、调解协议刚性不足、调解衔接机制不完善、调解机构体系混乱、监督机制不力等,这些弊病从根本上严重影响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运行。本文拟通过分析英国金融申诉专员制度的成熟经验,为我国证券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优化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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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众所瞩目的新《证券法》正式施行。此次《证券法》在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显著提高证券违法违规成本、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对证券市场作出了一系列新的制度改革、完善,引发了资本市场的强烈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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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品权益份额市场在2011年发展迅速。从市场制度设计看,形成了三种模式:以天津为代表的"艺术品股票"模式,以深圳为代表的"类证券"模式,以上海为代表的"类基金"模式。艺术品权益份额市场的迅猛发展对证券监管提出了巨大挑战:权益份额发行和交易不同程度地突破了证券公开发行的红线,其是否属《证券法》调整范围急待明确,以艺术品为投资标的的私募基金也存在监管空白。目前以国发【2011】38号文的形式进行的清理整顿,治标不治本。建议修改《证券法》,适时扩大证券法调整范围;艺术品权益份额市场定位为非公开市场,只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和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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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注册制是中国资本市场发行制度的第三次改革。从审核制到注册制应有一个过渡期,应分步实施。新《证券法》的进步表现在: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扩大证券范围,完善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新《证券法》的出台和实施必将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促进资本市场向好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