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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用人单位和求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职业介绍行为,促进劳动者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职业介绍、通过职业介绍进行求职或者招用劳动者,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职业介绍机构包括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和经营性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就业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非劳动  相似文献   

2.
浙江省劳动厅:你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请示》(浙劳仲[1995]10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问题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有关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约  相似文献   

3.
吉林省劳动厅:你厅《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吉劳函字[1995]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为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  相似文献   

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  相似文献   

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劳动部于1995年和1996年分二批颁布了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技术工种日录。几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深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引导广大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经研究,决定对全国范围内66个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和覆盖面广、流动性大的职业实行就业准入,要求劳动者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就业上岗。同时,对原规定必须持证就业上岗的技术工种进行适当调整。现将州整后的《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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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  相似文献   

8.
劳社部发〔2005〕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反映部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发生劳动争议时因双方劳动关系难以确定,致使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以维护,对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不利影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现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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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及国家、省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补)贴。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实物,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做为工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工资报酬方面明确以下内容:1.劳动者应执行的工资制度,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额;2.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各项津(补)贴;  相似文献   

10.
职业病危害是劳动者就业面临的常见职业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在保护劳动者防范职业病危害和享受职业病待遇以及保障职业病患者就业权等方面进行了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规定。本文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总结梳理出当前我国劳动者在职业病危害方面的八项主要法律权利。对职业危害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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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部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充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特制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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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出台及目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进行规制调整的。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虽然明确了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外还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由于规定的是行政处罚责任,且对违法的企业通常是警告,并不会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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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劳动保障部公布实施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是《劳动法》的配套法规,对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发展和规范劳动力市场,促进就业,具有积极作用。劳动保障部要求各地要组织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全面理解和正确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贯彻落实《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提出明确的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保《规定》的全面贯彻和实施。为方便读者学习《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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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多数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但在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仍然存在着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的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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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多数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但在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仍然存在着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为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和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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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为忽略有关细节,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文就实践中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易忽略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引起重视,从而保证劳动合同规范、有效地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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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劳动用工秩序,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就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重要意义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社会管理和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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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劳社函〔2006〕387号各市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企业: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21号令)、《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省政府188号令)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对最低工资执行中的几个具体政策问题进一步明确,请遵照执行。一、最低工资标准是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作为正常的工资支付标准。二、用人单位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并事先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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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公布实施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多数用人单位认真贯彻落实,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基本得到保障。但在一些地区和部分企业仍然存在着违反《劳动法》规定,侵害劳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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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山西省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科学全面反映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程度,为用人单位实施职业卫生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依法科学地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由山西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组织起草的《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规范》两项地方标准于2015年4月10日正式实施。作为指导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规范文件,两项标准对现状评价项目和定期检测项目的原则、依据、范围、内容、方法、程序、报告编制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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