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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9,(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为贯彻落实《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原劳动部于1995年和1996年分二批颁布了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技术工种日录。几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执行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工作,对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起到了积极作用。为深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引导广大劳动者提高自身素质和职业技能,经研究,决定对全国范围内66个技术性较强、服务质量要求较高和覆盖面广、流动性大的职业实行就业准入,要求劳动者必须经过相应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就业上岗。同时,对原规定必须持证就业上岗的技术工种进行适当调整。现将州整后的《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目录》发给你们,并就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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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保障》1995,(9)
各市地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部门:现将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按现行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各种形式发放的奖金及国家、省规定发放的各种津(补)贴。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实物,通过补贴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收入不做为工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要在工资报酬方面明确以下内容:1.劳动者应执行的工资制度,标准工资(基本工资)等级、工资额;2.按照国家、省规定的各项津(补)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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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是劳动者就业面临的常见职业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在保护劳动者防范职业病危害和享受职业病待遇以及保障职业病患者就业权等方面进行了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规定。本文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分析,总结梳理出当前我国劳动者在职业病危害方面的八项主要法律权利。对职业危害的知情权《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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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6,(2)
正一、我国双倍工资赔偿制度的出台及目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的劳动关系是由《劳动法》进行规制调整的。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虽然明确了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此外还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但是由于规定的是行政处罚责任,且对违法的企业通常是警告,并不会给企业造成较大影响,因此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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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因为忽略有关细节,劳动合同签订不规范,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本文就实践中劳动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易忽略的几个问题进行分析,以期引起重视,从而保证劳动合同规范、有效地签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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