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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2月1日,《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生效实施。该《转让办法》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财政部以委、部令的形式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专业法规。《转让办法》第二十八规定,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列入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在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的书面文件中。这是除《证券法》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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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层收购与国企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解析《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5年4月11日,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行为, 国务院国资委与财政部联合下发了《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的颁布既是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的一类特殊行为——管理层收购的规范,也是对前一段由郎成平教授引发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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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并同时规定国资监管机构“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由于目前我国产权交易市场主要从事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无疑为我国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而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的国资监管机构通过选择交易的场所,可以引导产权交易市场朝着规范、统一的方向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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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管理层收购作了明确规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方案的制订,由直接持有该企业国有产权的单位负责或其委托中介机构承担,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产权必须进入产权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与其他投资者一样,竞价受让国有产权;经营管理者筹集收购国有产权的资金,要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这些企业的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标的物为融资提供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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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一)建章建制,完善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体系。国务院国资委成立以来,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的精神,按照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从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角度出发,对产权管理制度法规进行了一系列修订和制定,相继出台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3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和《关于中央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资产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等制度办法。同时,为了贯彻落实3号令, 在充分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陆续出台了《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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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由国资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备受关注。这份"暂行规定"针对国有企业产权改革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如自卖自买、暗箱操作;以国有产权或实物资产作为收购者融资的担保,将收购风险和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金融机构和被收购企业;还有,损害投资人和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设计了一系列的措施和规范,以期防范改革中继续出现这类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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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重庆召开全国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工作会议,总结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进展情况,落实《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安排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工作。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做了重要讲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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