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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法定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它具有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性质,在实践中不能简单地作为普通财产进行处置。法院在审理涉及矿山企业的案件时以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形式直接冻结或扣划矿山生态修复专项资金,影响采矿权人履行矿山生态修复义务,也带来一系列行政、财政和司法负担。司法实践中,因专项资金可否冻结或扣划存在争议,法院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内在价值追求理解也不同,其根源在于司法权和环境行政权的冲突、私益与公益的冲突、公平与秩序的冲突。为解决冲突,建议:(1)司法权应充分尊重环境行政权,出台司法解释明确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矿山生态修复;(2)建立司法与行政机关沟通协调机制;(3)推进司法公开,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解决“同案不同判”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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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类型分为划拨和出让两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权利行使方面是不同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拥有不完全的使用权,对自己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行使处分权。但在土地管理实践中,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也时常发生,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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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土地使用权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作了一些规定,但有的问题还是空白。我们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要对主体、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认真进行分析,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五)两项以及《土地管理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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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在盘活存量建设用地的政策背景下,明晰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面临的困境,并尝试寻找解释方案。研究方法:原理论证、法释义学、实证研究方法。研究结果:(1)现行法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之实现是否须经批准存在较大争议;(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主体难以确定;(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的考量因素不明。研究结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现属于权利转让范畴,应遵循规划管制,并适用划拨土地使用权经批准后转让的有关规定。基于法律优先和职权法定原则,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主体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应对划拨土地权属、划拨决定书的履约情况、转让行为的合法性、土地用途是否符合当前规划进行审查,并根据不同情形对转让行为作出规范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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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划拨土地使用权按比例补交出让金问题杨志明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步伐的加快,各地对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和企业转让(兼并、破产等)这两种改革形式中的土地资产都作了处置,对原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其中一部分是采取补交出让金方式。目前,国家还没有出台企业改制中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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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是以土地为核心资源的农业企业,土地是农垦职工赖以生存的基础性生产资料。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农垦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经济业务逐渐增多。正确缴纳土地处置税费,关系到农垦收益和职工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更应该成为党和国家以人为本执政理念的实践体验。一、农垦土地使用权转让业务和涉及的税费按照《土地管理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我国的土地在权属方面分为所有权和使用权,其中所有权又分为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两种土地所有权;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方面,分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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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若干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般为无偿取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也认为,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属于破产企业的破产财产。由此可以看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权利内容不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无权对划拨土地进行转让、出租或抵押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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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强制执行案件中时常会涉及对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问题。由于国家有关法律对这方面没有严格的规定,目前各地法院对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拍卖采取不同的方法,有的委托土地交易中心拍卖,而有的委托社会拍卖机构拍卖。笔者认为,委托社会拍卖机构拍卖国家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方式不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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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从划拨土地使用权相关立法中存在的几个矛盾谈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划拨土地使用权在相关立法上存在的矛盾矛盾一:《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产生矛盾依据国务院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抵押时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补交或以抵押所得的借款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否则不能抵押。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连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设定抵押权。在此对于土地使用权并没有区分是划拨取得还是出让取得的,这样就可以理解为只要有合法的房屋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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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力求理顺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相关立法中的关系,为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政策修订提供参考。研究方法:文献资料法、理论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研究结论:搞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和归属是完善制度的根本,明确登记效力是完善土地使用权登记制度的关键,构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解决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及当前诸多登记问题的根本措施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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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统生 《国土资源科技管理》2006,23(4):72-75,71
在简析我国划拨国有土地使用基础上,阐述了划拨国有土地的概念、取得、出租、抵押、价值等状况.通过国企改革中土地处置中的横向比较,分析该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同时提出了我国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改革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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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后,出让、租赁等有偿供地的比重逐步提高,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沉淀下来的大量划拨土地的流转问题成为土地管理工作的难点。目前,由于房屋租赁带来的划拨土地出租的情况大量涌现,如何规范管理成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流转中的突出问题。那么,划拨土地作为比较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对其出租行为存在哪些法律约束,不同情况应如何处理?本文就这些问题进行探讨。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特征有权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目前,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的有关规定主要见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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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分析当前土地使用权转让法律规制的困境,并探索其解决办法。研究方法:文义解释、目的解释与原理论证。研究结果:(1)刑法在规制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时需援引行政法的规定,在行政法规制密度过大的情况下容易导致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滥用,与民商法在违法性认定问题上也存在一定冲突;(2)基于文义解释、合宪分析和原理论证方法,不仅能准确界定刑法中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的具体范围,而且能消解不同部门法在违法性认定上的冲突。研究结论:《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应作相应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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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目的:澄清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之间的关系,为行政执法和司法中处理因股权转让引发的土地使用权纠纷提供依据。研究方法:综合采用规范分析、价值分析与案例分析等方法。研究结果: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对股权与实体资产之间关系的认识分歧。应当将土地使用权主体变更与否作为判断是否构成以股权转让之名行土地使用权转让之实的一般标准,但是,在公司法人形骸化、公司股权与土地使用权实质同一的情形例外。《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应当有限度地适用于股权转让行为。研究结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移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效力不可一概而论,需要平衡股权转让自由与土地市场流转秩序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