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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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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因采取移送执行模式而被误认为不存在申请执行人,使得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及其衍生的案外人权益救济程序过分依赖执行法院的职权主义。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裁判、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并返还被害人判项、责令被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判项的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权益救济程序原则上应以被害人为申请执行人,并参照适用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案外人权益救济制度。其他刑事涉财产执行程序应以检察机关为申请执行人。除非出现被执行人逃避执行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排除执行请求等特殊情形,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检察机关通常无须现实参加执行程序。  相似文献   

2.
林长华 《金卡工程》2010,14(9):75-76
第三人撤销之诉设置之目的,旨在为受判决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利益提供事后之程序救济。其理论基础,赖于既判力原则之相对化、既判力主观范围之扩张等,乃"纷争解决一次性"与"程序保障"调和的机制。从程序保障的视角考察,建立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案外人利益保护和民事诉讼制度自我完善之程序性机制。本文意旨在程序保障之视角下,讨论第三人撤销之诉之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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