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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的企业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经过2年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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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函》,审核确定了9502家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重点监管企业。自此,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以下简称“结算企业”)开始按照重点监管名单进行管理,结算企业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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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7月份,国务院批准上海、广东省四城市率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2010年6月份,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6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范围。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地区由上海市和广东省的4个城市,扩大到北京、天津、内蒙古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业务范围包括跨境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不再限制境外地域,企业可按市场原则选择使用人民币结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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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6月17日,人民银行等国家六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试点范围包括进出口货物贸易、跨境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领域,并规定,资本项下交易采取个案试点备案制度.对境外发放人民币贷款是资本项目人民币结算试点的重要内容,对于解决“走出去”企业后续融资难题具有现实意义,因此应该在稳步推进经常项目人民币结算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对境外发放人民币贷款业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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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支持边境口岸经济贸易的发展,2003年8月6日国家批准在德宏州试点边境贸易出口人民币结算可享受按比例退税政策,为进一步规范人民币结算、核销,确保该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对缅边境小额贸易结算及出口核销管理的通知》的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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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六部门联合颁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指出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试点企业通过境内结算银行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后,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境内结算银行可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等多项服务。对于企业,这不仅为中国本土外贸企业.也为海外企业带来了贸易便利化、规避汇率风险、降低经营或夺等诸多好处.对于银行,《管理办法》将改变中资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目前只经营外币业务的局限,优化调整中资银行的业务结构和盈利模式,从而直接促进我国银行业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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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东盟一般贸易人民币结算难点与对策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8年12月25日国务院提出对广东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与港澳地区、广西和云南与东盟的货物贸易进行人民币结算试点,这对于提高人民币的国际地位,推进人民币区域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与东盟货物贸易在人民币结算、清算、跨境收支统计监测及真实性审核方面仍存在难点,影响了货物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顺利进行.本文分析了我国与东盟国家货物贸易以人民币结算的管理难点,并从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促进我国与东盟国家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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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学习》2011,(9)
央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扩大至全国
近日,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明确河北、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贵州、陕西、甘肃、青海和宁夏省(自治区)的企业可以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吉林省、黑龙江省、西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企业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境外地域范围,从毗邻国家扩展到境外所有国家和地区。至此,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地域范围扩大至全国。此次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扩大至全国,是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部署的重要举措,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需求,进一步促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