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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计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同
1.相同点。适用的情况相同,即两者均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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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物资产盘亏、损失的核算
(一)存货资产盘亏、损失的核算
1.分清存货正常损耗、自然灾害损失与非正常短缺、损失的界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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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增值税从计说原理上看,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存货的计价方法,核算水平,存货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就对我们日常的税收征管及稽查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一般在日常稽查中,稽查人员应加强对企业库存商品的检查,并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正确划分存货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及视同销售的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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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异同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夏幽兰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08,(12):315-316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概述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一般纳税人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外购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遭受非正常损失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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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分别是: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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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会计处理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笔者认为现行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不管是"非正常损失"的界定上,还是对会计处理的规定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旨在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及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讨论,指出现行制度下关于进项税额转出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给出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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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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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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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增值税条例》对资产捐赠的核算影响自2009年1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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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一
[分析提示]
1.(1)A公司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正确。对由公司保管不善而造成的30%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对自然灾害造成的70%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应转出,而应作为抵扣处理。理由: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非正常损失”包括企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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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海霞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2):191-192
一、基本概念及背景分析
1.基本概念
(1)出口退税: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税制。
(2)出口退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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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清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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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来看,企业购入的汽车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也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但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又规定了特例,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了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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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在外购固定资产时: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可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取得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的,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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