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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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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不计入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的异同 1.相同点。适用的情况相同,即两者均适用《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2.
潘自强 《财会月刊》2010,(12):32-34
一、实物资产盘亏、损失的核算 (一)存货资产盘亏、损失的核算 1.分清存货正常损耗、自然灾害损失与非正常短缺、损失的界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应将进项税额转出。  相似文献   

3.
现行的增值税从计说原理上看,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因此纳税人存货的计价方法,核算水平,存货内控制度的有效性,就对我们日常的税收征管及稽查工作有着直接的影响。因此一般在日常稽查中,稽查人员应加强对企业库存商品的检查,并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正确划分存货正常损失、非正常损失及视同销售的界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  相似文献   

4.
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的异同点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进项税额转出与视同销售销项税额的概述 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一般纳税人外购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及外购的货物、在产品、产成品遭受非正常损失时,所包含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行为,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5.
一、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业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分别是: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6.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是增值税会计处理中相当重要的一部分,笔者认为现行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不管是"非正常损失"的界定上,还是对会计处理的规定上,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本文旨在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及进项税额转出的会计核算问题进行讨论,指出现行制度下关于进项税额转出规定存在的不足之处,并给出相关的合理化建议.  相似文献   

7.
李美珍  周旭 《财会月刊》2010,(10):72-72
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③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④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⑤本条第①项至第④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相似文献   

8.
近日。财政部网站发布了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相似文献   

9.
《财务与会计》2008,(12):4-5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1月10日分别签署第538号、第539号、第54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新修订的三个条例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值税暂行条例》主要作了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堵塞因转型可能会带来的一些税收漏洞、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一些现行增值税政策体现到条例中等五方面的修订。  相似文献   

10.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相似文献   

11.
一、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界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12.
一、新《增值税条例》对资产捐赠的核算影响自2009年1月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  相似文献   

13.
案例分析题一 [分析提示] 1.(1)A公司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不正确。对由公司保管不善而造成的30%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应该转出;对自然灾害造成的70%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应转出,而应作为抵扣处理。理由:税法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这里的“非正常损失”包括企业因管理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但不包括自然灾害损失。  相似文献   

14.
一、基本概念及背景分析 1.基本概念 (1)出口退税:指对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国内税部分或全部退还给出口商的一种税制。 (2)出口退税率: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产品出口后,税务部门应按照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为企业办理退税,由于税收减免等原因,商品的进项税额往往不等于实际负担的税额,如果按出口商品的进项税额退税,就会产生少征多退的问题,于是就有了计算出口商品应退税款的比率——出口退税率。  相似文献   

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下称《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清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相似文献   

16.
《财会月刊》2008,(2):76-7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为规范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17.
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固定资产的定义来看,企业购入的汽车符合固定资产的定义,也属于可以抵扣的范围。但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又规定了特例,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消费税暂行条例》中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列举了征收消费税的小汽车范围,为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两种,不包括其他类型机动车。  相似文献   

18.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旧《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固定资产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在外购固定资产时:按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可抵扣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人固定资产价值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如果购入的固定资产发生退货,取得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返还收入的,则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相似文献   

19.
《财会月刊》2007,(8):2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合法海关完税凭证,是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唯一依据,其价格差额部分以及从境外供应商取得的退还或返还的资金,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相似文献   

20.
《会计之友》2007,(2X):75-75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第一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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