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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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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会计师》2017,(15)
<正>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明确了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关于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在按照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对相同业务无需再办理备案手续,只需将有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即可。二是关于交通运输业进项税抵扣的问题。明确了纳税人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  相似文献   

2.
《会计师》2017,(15)
<正>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现将跨境应税行为免税备案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一、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纳税人应当完  相似文献   

3.
《会计师》2016,(21)
<正>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现将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八条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4.
一、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明确了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行业的跨境免税政策,规范了此前已纳入试点的跨境服务范围.  相似文献   

5.
政策     
《中国税务》2014,(10):8-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公告明确:为了规范和完善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相似文献   

6.
钟税官信箱     
《中国税务》2014,(2):58-59
免税权是否可以放弃?Q钟税官:我公司经营的产品中既有应税产品又有免税产品,根据经营的需要,我公司不想享受相关免税政策,请问是否可以放弃免税权?如果可以的话,我公司应如何办理有关手续?  相似文献   

7.
王熙玲 《财会学习》2015,(18):156-157
营改增的试点企业推行了零税率或免税政策,并在相关附件中明确了具体的境外应税服务适用零税率的范围及退免税办法,这是服务出口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本文比较分析了现行出口退免税与应税服务出口退免税的政策,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提出了关于企业提供境外应税服务纳税筹划的建议,旨在促进提高营改增企业的税后收益.  相似文献   

8.
《税收征纳》2013,(12):41-42
为规范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根据增值税现行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相似文献   

9.
《税收征纳》2006,(11):I0015-I0016
为加强房地产交易中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问题 (一)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 1.个人向他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包括继承、遗产处分及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等三种情况,在办理营业税免税申请手续时。纳税人应区分不同情况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相似文献   

10.
《税收征纳》2014,(10):38-38
(2014年8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已经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规范和完善跨境应税服务的税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2013年9月13日发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2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11.
政策资讯     
北京房屋出租将执行新规定 北京市内的房屋出租有了新规定,凡是本市的出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都要到国土房管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另外还明确五种房屋不得出租。 市国土房管局下发《关于加强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指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租房屋(执行政府规定租金  相似文献   

12.
《会计师》2015,(16)
<正>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公告2015年第57号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项目予以取消。为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2〕51号)要求,现就城市公交企业办理相关免税手续问题公告如下:一、城市公交企业到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应当提供《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  相似文献   

13.
咨询服务台     
《税收征纳》2011,(7):21-22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有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是否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六条中的"应税收入额",等于收入总额减去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后的余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因此,对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发生的免税收入并能单独核算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免税收入部分。  相似文献   

14.
要闻回顾     
<正>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6月20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消息称,已于日前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经常项下;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等。  相似文献   

15.
美国高校历经从单纯免税到免税和应税分野的历史递进,其各个时段的表征背后蕴藏着免税和应税的税法理念之争,不管理论和历史如何演进,高校免税始终是贯彻高校涉税处理之过去、现在和未来的一条主线。在当今非关联营业日渐盛行的高校活动中,唯有以公共目的、公共利益和非关联营业活动的双重标准为评价工具,才有可能理清高校所涉活动的免税和应税归属,进而明确高校及其活动的税法地位,而这恰恰是美国税法的贡献所在。  相似文献   

16.
财经要闻     
《中国信用卡》2022,(7):89-91
<正>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支持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主要内容·加大对外贸新业态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外贸新业态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将支付机构跨境业务办理范围由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拓宽至全部经常项下。·明确银行、支付机构等相关业务主体展业和备案要求。·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核、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及数据报送等要求,压实银行与支付机构展业责任,防控业务风险。  相似文献   

1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四条对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重新作了规定,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计算公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修改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可准确划分用于应税项目、免税项目及非应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当月免税  相似文献   

18.
《税收征纳》2007,(8):I0014-I0014
经商海关总署同意,税务总局决定对国内卷烟出口企业经北京海关所属首都机场海关报关出口、销售给日上免税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免税出口卷烟,准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口卷烟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123号)有关规定办理免税出口卷烟核销手续。[第一段]  相似文献   

19.
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同时以附件形式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和《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相应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等文件废止.北京国税微信六个关键词带您读懂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  相似文献   

20.
《中国税务》2010,(8):44-4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现通知如下:一、税收协定列名的免税外国金融机构设在第三国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与其总机构属于同一法人,除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只有列名金融机构的总机构可以享受免税待遇情况外,该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中国与其总机构所在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规定的免税待遇。在执行上述规定时,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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